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南京、鎮江、揚州市享受某些對外開放優惠待遇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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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南京、鎮江、揚州市享受某些對外開放優惠待遇的復函 國辦函〔1987〕31號 1987年5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南京、鎮江、揚州市
享受某些對外開放優惠待遇的復函
國辦函〔1987〕31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江蘇省一九八七年一月十日《關於請求批准南京、鎮江、揚州市享受對外開放優惠待遇的請示》收悉。現函復如下:
國務院同意南京、鎮江、揚州三個市的市區在利用外資方面,按不同項目在稅收上分別給予以下優惠:
一、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凡屬於能源、交通項目,經財政部批准,可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凡屬於機械製造、電子工業,冶金、化工、建材工業,輕工、紡織、包裝工業、醫療器械、製藥工業,建築業,農業、林業、牧業、養殖業以及這些行業的加工業,經財政部批准,可按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率打八折計算徵收。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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