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08〕3号
2008年1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08年

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法律制度上体现和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要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通过法律制度引导、规范、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新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着力抓好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项目。

  (三)要着眼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与制定工作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继续抓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的同时,要及时修改完善那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为此,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行政法规,要及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行政法规、规章,要及时宣布失效;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规章,要及时予以修改。

  (四)要不断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起草部门规章,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外,都要通过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起草或者审查的行政法规草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外,在将草案印送各地方、各部门征求意见的同时,要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其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别重要的行政法规草案,要在报经国务院同意后,通过新华社发通稿,在中央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要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审查任务。《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抓紧起草,按时报送国务院审查;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向国务院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起草部门要有全局观念,坚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着重从制度设计上研究如何解决实际问题。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草案涉及重大且有争议的问题或者重大改革事项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报告。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还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并将听证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在审查法律法规草案过程中,要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在完成法律法规草案审查任务后、报送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前,要将草案送有关部门复核,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在一周内回复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五日

 

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08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08年立法重点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着力抓好改善民生,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项目。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据此,对国务院2008年立法项目作如下安排: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62件)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1件)

  1.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提请审议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民政部、中国残联起草)。

  2.为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提请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草案(农业部起草)。

  3.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广播电视传输秩序,规范广播电视传输活动,保障公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提请审议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草案(广电总局起草)。

  4.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请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文化部起草)。

  5.为了预防、减轻和消除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提请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6.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地震局起草)。

  7.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国家能源供给安全和公共安全,提请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法制办组织起草)。

  8.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法制办、建设部起草)。

  9.为了做好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起草)。

  10.为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活动,完善殡葬管理制度,修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11.为了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制定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起草)。

  12.为了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录音制品支付报酬的具体办法,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制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法制办会同版权局、广电总局起草)。

  13.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护士合法权益,制定护士条例(卫生部起草)。

  14.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起草)。

  15.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建设部起草)。

  16.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管理行为,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正常运行,制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总局起草)。

  17.为了规范公路管理和使用行为,解决超限超载问题,保障公路完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公路保护条例(交通部起草)。

  18.为了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抗旱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制定抗旱条例(水利部起草)。

  19.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水法,制定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

  20.为了加强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环保总局起草)。

  21.为了适应战时和平时组织重大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对无线电实施管制的需要,特别是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提供通信保障,制定无线电管制规定(信息产业部、总参谋部起草)。

  (二)坚持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0件)

  1.为了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方法和手段,完善有关保障制度,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管局起草)。

  2.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起草)。

  3.为了规范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4.为了理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检总局起草)。

  5.为了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行为,防止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保总局起草)。

  6.为了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行为,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肥料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7.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制定土地调查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

  8.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法,修订森林防火条例(林业局起草)。

  9.为了适应草原防火新形势的需要,具体落实草原法规定的防火措施,修订草原防火条例(农业部起草)。

  10.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基础测绘条例(测绘局起草)。

  (三)坚持内外协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0件)

  1.为了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电信市场公平竞争和电信产业发展,提请审议电信法草案(信息产业部起草)。

  2.为了适应邮政体制改革需要,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信息安全,加强对邮政服务和信件速递服务的监督管理,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提请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信息产业部、邮政局起草)。

  3.为了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适应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形势的发展变化,维护国家利益,提请审议专利法修订草案(知识产权局起草)。

  4.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保护被保险人权益,明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完善保险公司经营规范,强化保险监督管理职责,提请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保监会起草)。

  5.为了适应地质勘查体制改革需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

  6.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活动,促进对外承包工程行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

  7.为了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防止畜禽遗传资源流失,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制定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农业部起草)。

  8.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修订外汇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9.为了贯彻落实海关法,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活动,便利通关,制定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10.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有关承诺,允许特定行业的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完善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审批程序,修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工商总局起草)。

  11.为了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制定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法制办组织起草)。

  12.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上市公司提高效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监会起草)。

  13.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规范,制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

  14.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规范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方式、措施和程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监会起草)。

  15.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修订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16.为了规范彩票发行、销售和资金管理活动,保护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制定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起草)。

  17.为了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制定存款保险条例(法制办组织起草)。

  18.为了规范和发展农业保险,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制定农业保险条例(保监会起草)。

  19.为了加大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力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

  20.为了规范保安服务管理行为,维护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制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5件)

  1.为了科学确定政府统计调查分类,规范统计资料的公布和管理行为,加强对被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提请审议统计法修订草案(统计局起草)。

  2.为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廉政建设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审计法,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审计署起草)。

  3.为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审计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监督,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起草)。

  4.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安全机关组织管理,制定国家安全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安全部起草)。

  5.为了完善监狱监管改造制度,规范刑罚执行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制定监狱法实施条例(司法部起草)。

  (五)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项目。(6件)

  1.为了加强保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提请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保密局起草)。

  2.为了加强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管理工作,确定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衔级,提请审议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法草案(外交部起草)。

  3.为了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兵役工作的客观要求,解决征兵难和军人退役安置难等问题,提请审议兵役法修订草案(总参谋部起草)。

  4.为了保护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加强社团登记管理,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5.为了加强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和军队装备管理体制调整的需要,制定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起草)。

  6.为了加强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弘扬革命烈士忘我牺牲精神,教育和激励公民保卫祖国,献身祖国建设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修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起草)。

  二、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117件)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0件)

  社会救助法(民政部起草),慈善法(民政部起草),考试法(教育部起草),图书馆法(文化部起草),电影法(广电总局起草),药品管理法(修订)(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基本卫生保健法(卫生部起草),精神卫生法(卫生部起草),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质检总局、卫生部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交通部起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住房保障条例(建设部起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保基金理事会、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起草),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劳动保障部起草),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起草),企业工资条例(劳动保障部起草),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劳动保障部起草),人类遗传资源保护条例(科技部起草),博物馆条例(文化部起草),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版权局起草),出版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修订)(测绘局起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修订)(卫生部起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人口计生委起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人口计生委起草),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城镇地下管线条例(建设部起草),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起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监会起草),重大设备监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修订)(民航总局起草),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委起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信息安全条例(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起草)。

  (二)坚持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1件)

  能源法(能源办、发展改革委起草),煤炭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矿产资源法(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土地管理法(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水土保持法(修订)(水利部起草),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环保总局起草),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会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起草),限制过度包装条例(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起草),太湖管理条例(水利部会同环保总局起草),湿地保护条例(林业局起草),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土地复垦规定(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建设部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环保总局起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部起草),矿山环境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环保总局起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保总局会同农业部起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局起草),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商务部起草)。

  (三)坚持内外协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1件)

  建筑法(修订)(建设部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国民经济动员法(发展改革委起草),西部开发促进法(西部开发办起草),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财政部起草),商标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财政部、国资委起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出口退税暂行条例(税务总局起草),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印花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起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修订)(人民银行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建设部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修订)(旅游局起草),评估行业管理条例(财政部起草),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交通部起草),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信息产业部起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证监会起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证监会起草),银行卡条例(人民银行、银监会起草),信贷征信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现金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修订)(银监会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银监会、人民银行起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4件)

  行政监察法(修订)(监察部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财政资金支付条例(财政部起草),财政转移支付暂行条例(财政部起草),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全国总工会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特许律师执业条例(司法部起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事部起草),口岸管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机关事务条例(国管局起草),拘留所条例(公安部起草),看守所条例(修订)(公安部起草),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修订)(公安部起草)。

  (五)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项目。(11件)

  预备役军官法(修订)(总参谋部起草),人民武装警察法(武警总部起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民政部起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民政部起草),出入境管理法(公安部起草),国防动员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起草),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安全部起草),人民防空工程条例(总参谋部起草),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修订)(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起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政府参事条例(参事室起草)。

  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或者根据2007年行政法规清理结果需要抓紧修改的,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