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08〕3號
2008年1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08年

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根據黨的十七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結合近年來國務院立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08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用科學發展觀指導政府立法工作,始終堅持以人為本。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要把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從法律制度上體現和實現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要立足於經濟社會發展,通過法律制度引導、規範、保障、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要按照黨的十七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新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鬥目標的新要求,突出政府立法重點,着力抓好改善民生、加強社會建設,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項目。

  (三)要着眼於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把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與制定工作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繼續抓好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工作的同時,要及時修改完善那些與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的法律法規。為此,對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代替的行政法規,要及時予以廢止;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行政法規、規章,要及時宣布失效;對與上位法不一致的行政法規、規章,要及時予以修改。

  (四)要不斷改進政府立法工作機制,增強政府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要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起草部門規章,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的外,都要通過部門網站等載體公布其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國務院法制辦組織起草或者審查的行政法規草案,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的外,在將草案印送各地方、各部門徵求意見的同時,要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予以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其中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或者涉及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直接關係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特別重要的行政法規草案,要在報經國務院同意後,通過新華社發通稿,在中央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五)要增強立法工作計劃的嚴肅性,加強協調配合,確保按時、高質量地完成法律法規草案起草、審查任務。《國務院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要求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各有關部門要組織力量抓緊起草,按時報送國務院審查;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門要向國務院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情況。起草部門要有全局觀念,堅持從國家整體利益和改革開放的大局出發,着重從制度設計上研究如何解決實際問題。草案涉及其他部門職責、職權的,要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和溝通,書面徵求意見;向國務院上報送審稿時,要一併說明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情況和存在的不同意見。草案涉及重大且有爭議的問題或者重大改革事項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報告。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還要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舉行聽證會,並將聽證情況一併報送國務院。國務院法制辦在審查法律法規草案過程中,要注意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回覆意見;在完成法律法規草案審查任務後、報送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前,要將草案送有關部門覆核,有關部門原則上要在一周內回覆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一月五日

 

國務院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2008年工作的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國務院2008年立法重點是: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鬥目標的新要求,着力抓好改善民生,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項目。在力爭完成重點立法項目的前提下,兼顧其他方面的立法項目。據此,對國務院2008年立法項目作如下安排:

  一、力爭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62件)

  (一)堅持以人為本,着力改善民生,加強社會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1件)

  1.為了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提請審議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民政部、中國殘聯起草)。

  2.為了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提請審議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草案(農業部起草)。

  3.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廣播電視傳輸秩序,規範廣播電視傳輸活動,保障公眾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提請審議廣播電視傳輸保障法草案(廣電總局起草)。

  4.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請審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文化部起草)。

  5.為了預防、減輕和消除火災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提請審議消防法修訂草案(公安部起草)。

  6.為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請審議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地震局起草)。

  7.為了保障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運行,維護國家能源供給安全和公共安全,提請審議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法制辦組織起草)。

  8.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活動,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法制辦、建設部起草)。

  9.為了做好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銜接,修訂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部起草)。

  10.為了推進殯葬改革,規範殯葬活動,完善殯葬管理制度,修訂殯葬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

  11.為了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健全教育督導制度,制定教育督導條例(教育部起草)。

  12.為了明確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法定許可錄音製品支付報酬的具體辦法,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根據著作權法,制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辦法(法制辦會同版權局、廣電總局起草)。

  13.為了加強護士隊伍建設,提高護理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護士合法權益,制定護士條例(衛生部起草)。

  14.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制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建設部起草)。

  15.為了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規範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運營安全,維護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建設部起草)。

  16.為了規範民用機場管理行為,保障民用機場安全和正常運行,制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民航總局起草)。

  17.為了規範公路管理和使用行為,解決超限超載問題,保障公路完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定公路保護條例(交通部起草)。

  18.為了減輕乾旱災害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及時有效地組織開展抗旱工作,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用水安全,制定抗旱條例(水利部起草)。

  19.為了加強河道採砂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據水法,制定河道採砂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

  20.為了加強放射性物質運輸安全監督管理,保證放射性物質運輸安全,根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放射性物質運輸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環保總局起草)。

  21.為了適應戰時和平時組織重大活動、處置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下對無線電實施管制的需要,特別是為2008年北京奧運會提供通信保障,制定無線電管制規定(信息產業部、總參謀部起草)。

  (二)堅持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0件)

  1.為了貫徹實施節約能源法,明確公共機構節能管理方法和手段,完善有關保障制度,制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國管局起草)。

  2.為了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建設部起草)。

  3.為了規範廢舊家用電器回收處理行為,促進資源循環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制定廢舊家用電器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

  4.為了理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機制,貫徹國家節能減排政策,修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質檢總局起草)。

  5.為了規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行為,防止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制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環保總局起草)。

  6.為了規範肥料生產、銷售、使用行為,保證肥料產品質量,保障食品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制定肥料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7.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土地調查,保障土地調查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制定土地調查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

  8.為了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維護生態安全,根據森林法,修訂森林防火條例(林業局起草)。

  9.為了適應草原防火新形勢的需要,具體落實草原法規定的防火措施,修訂草原防火條例(農業部起草)。

  10.為了加強基礎測繪管理,規範基礎測繪活動,保障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基礎測繪條例(測繪局起草)。

  (三)堅持內外協調,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0件)

  1.為了維護電信市場秩序,保護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安全,促進電信市場公平競爭和電信產業發展,提請審議電信法草案(信息產業部起草)。

  2.為了適應郵政體制改革需要,保障郵政普遍服務,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維護信息安全,加強對郵政服務和信件速遞服務的監督管理,促進郵政事業發展,提請審議郵政法修訂草案(信息產業部、郵政局起草)。

  3.為了增強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適應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協調形勢的發展變化,維護國家利益,提請審議專利法修訂草案(知識產權局起草)。

  4.為了進一步規範保險市場主體行為,保護被保險人權益,明確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完善保險公司經營規範,強化保險監督管理職責,提請審議保險法修訂草案(保監會起草)。

  5.為了適應地質勘查體制改革需要,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地質勘查單位資質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

  6.為了規範對外承包工程活動,促進對外承包工程行業健康發展,貫徹落實「走出去」戰略,制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

  7.為了加強對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防止畜禽遺傳資源流失,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畜牧法,制定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農業部起草)。

  8.為了加強外匯管理,維護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修訂外匯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

  9.為了貫徹落實海關法,規範海關事務擔保活動,便利通關,制定海關事務擔保條例(海關總署起草)。

  10.為了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所作有關承諾,允許特定行業的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從事營利性活動,完善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的審批程序,修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工商總局起草)。

  11.為了配合反壟斷法的實施,明確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制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法制辦組織起草)。

  12.為了規範上市公司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使上市公司提高效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上市公司監管條例(證監會起草)。

  13.為了規範證券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和經營規範,制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

  14.為了有效防範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規範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方式、措施和程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制定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監會起草)。

  15.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修訂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

  16.為了規範彩票發行、銷售和資金管理活動,保護參與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制定彩票管理條例(財政部起草)。

  17.為了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制定存款保險條例(法制辦組織起草)。

  18.為了規範和發展農業保險,提高農業抗風險能力,完善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制定農業保險條例(保監會起草)。

  19.為了加大打擊價格違法行為的力度,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修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發展改革委起草)。

  20.為了規範保安服務管理行為,維護保安服務市場秩序,促進保安服務業健康發展,制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

  (四)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5件)

  1.為了科學確定政府統計調查分類,規範統計資料的公布和管理行為,加強對被調查對象合法權益的保護,提請審議統計法修訂草案(統計局起草)。

  2.為了規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廉政建設和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完善權力制約機制,促進領導幹部正確履行經濟責任,根據審計法,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審計署起草)。

  3.為了貫徹實施新修訂的審計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審計監督,修訂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起草)。

  4.為了進一步規範國家安全機關組織管理,制定國家安全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安全部起草)。

  5.為了完善監獄監管改造制度,規範刑罰執行工作,全面有效實施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制定監獄法實施條例(司法部起草)。

  (五)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項目。(6件)

  1.為了加強保密工作,切實維護國家秘密的安全,提請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保密局起草)。

  2.為了加強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管理工作,確定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銜級,提請審議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法草案(外交部起草)。

  3.為了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適應新形勢下兵役工作的客觀要求,解決徵兵難和軍人退役安置難等問題,提請審議兵役法修訂草案(總參謀部起草)。

  4.為了保護公民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合法權益,加強社團登記管理,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

  5.為了加強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提高武器裝備質量,根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體制和軍隊裝備管理體制調整的需要,制定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總裝備部、國防科工委起草)。

  6.為了加強革命烈士褒揚工作,弘揚革命烈士忘我犧牲精神,教育和激勵公民保衛祖國,獻身祖國建設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修訂革命烈士褒揚條例(民政部起草)。

  二、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117件)

  (一)堅持以人為本,着力改善民生,加強社會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40件)

  社會救助法(民政部起草),慈善法(民政部起草),考試法(教育部起草),圖書館法(文化部起草),電影法(廣電總局起草),藥品管理法(修訂)(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基本衛生保健法(衛生部起草),精神衛生法(衛生部起草),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質檢總局、衛生部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交通部起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住房保障條例(建設部起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社保基金理事會、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起草),失業保險條例(修訂)(勞動保障部起草),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起草),企業工資條例(勞動保障部起草),職業技能培訓條例(勞動保障部起草),人類遺傳資源保護條例(科技部起草),博物館條例(文化部起草),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版權局起草),出版管理條例(修訂)(新聞出版總署起草),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修訂)(測繪局起草),血液製品管理條例(修訂)(衛生部起草),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修訂)(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條例(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人口計生委起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修訂)(人口計生委起草),獸醫器械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城鎮地下管線條例(建設部起草),燃氣管理條例(建設部起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電監會起草),重大設備監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修訂)(民航總局起草),船舶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委起草),農業機械安全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信息安全條例(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起草)。

  (二)堅持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1件)

  能源法(能源辦、發展改革委起草),煤炭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礦產資源法(修訂)(國土資源部起草),土地管理法(修訂)(國土資源部起草),水土保持法(修訂)(水利部起草),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環保總局起草),節約用水條例(水利部會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起草),限制過度包裝條例(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起草),太湖管理條例(水利部會同環保總局起草),濕地保護條例(林業局起草),國家土地督察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土地復墾規定(修訂)(國土資源部起草),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建設部起草),排污許可證條例(環保總局起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建設部起草),礦山環境保護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放射性廢物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環保總局起草),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環保總局會同農業部起草),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氣象局起草),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海洋局起草),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商務部起草)。

  (三)堅持內外協調,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31件)

  建築法(修訂)(建設部起草),標準化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國民經濟動員法(發展改革委起草),西部開發促進法(西部開發辦起草),註冊會計師法(修訂)(財政部起草),商標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條例(財政部、國資委起草),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出口退稅暫行條例(稅務總局起草),船舶噸稅暫行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印花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規定(發展改革委起草),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起草),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修訂)(人民銀行起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修訂)(建設部起草),成品油市場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修訂)(旅遊局起草),評估行業管理條例(財政部起草),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交通部起草),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信息產業部起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條例(證監會起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證監會起草),銀行卡條例(人民銀行、銀監會起草),信貸徵信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現金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修訂)(銀監會起草),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銀監會、人民銀行起草),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條例(人事部、勞動保障部起草),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

  (四)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4件)

  行政監察法(修訂)(監察部起草),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起草),財政資金支付條例(財政部起草),財政轉移支付暫行條例(財政部起草),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全國總工會起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特許律師執業條例(司法部起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人事部起草),口岸管理條例(海關總署起草),機關事務條例(國管局起草),拘留所條例(公安部起草),看守所條例(修訂)(公安部起草),公安機關督察條例(修訂)(公安部起草)。

  (五)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項目。(11件)

  預備役軍官法(修訂)(總參謀部起草),人民武裝警察法(武警總部起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民政部起草),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民政部起草),出入境管理法(公安部起草),國防動員法(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起草),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安全部起草),人民防空工程條例(總參謀部起草),軍用標準化管理條例(修訂)(總裝備部、國防科工委起草),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政府參事條例(參事室起草)。

  此外,未列入計劃的項目,如確有必要、條件成熟並經國務院領導同意,或者根據2007年行政法規清理結果需要抓緊修改的,有關部門可以適時提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