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3〕51号
1993年8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电力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八月六日          

电力工业部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能源部,组建电力工业部(以下简称电力部)。组建电力部的指导思想是:政企职责分开,大力简政放权,由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加强规划、协调、监督、服务职能;精简内设机构和编制,合理配置职能,提高宏观管理水平;实事求是,平稳过渡,合理分流富余人员。

一、职能转变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坚持“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和“因地因网制宜”的方针,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凡是电力企业能够依法办到、又属于部权限范围内的事,全部下放给企业;支持办好五大电力集团,部对电力集团归口管理并实行计划单列;考虑到目前电力工业的实际情况,各电管局和省电力局仍维持现行体制,行使政府管电职能,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缺电局面的基本缓解,逐步实行政企分开;对地方和其他部门、单位多渠道集资办电,实行宏观管理和行业服务。

适应上述改革,电力部的职能转变如下:

——下放和转移对企业人、财、物及经营管理的职能,主要有: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发用电及燃料订货计划,企业需用配件、材料进出口;网内省电力公司领导班子管理,直属企业增干指标和劳动工资计划;电力集团承包经营,直属企业财务会计业务,电力机修企业产品定价,农村电网和小火电技改专项贷款审批等。

——加强宏观管理的职能,主要有:电力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殖,协调电力生产、建设和集资办电中的重大问题等。

二、主要职责

电力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电力行业的职能部门,对火电、水电、核电和地方办电等实行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订电力工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方针,搞好资源优化配置、电源布局和电网结构。

(二)编制电力工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国家批准后监督实施;对重大电力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立项建议。

(三)制订深化电力工业改革的总体规划和主要配套改革措施,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四)制订电力行业法规和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审查批准重要规范、规程和行业标准。

(五)监督全国电网安全、稳定、优质运行;协调电力生产、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集资办电各方之间的关系,在电力建设中(包括火电、水电、核电)推行业主责任制;协调电力企业与国家、地方和其他行业及电力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指导全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及电能计量监督工作。

(六)编制电力工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电力工业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

(七)监督大型骨干电力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电价,监督电力企业的经济行为,指导电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八)开展政府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审查电力重大技术装备引进项目。

(九)归口管理全国农村电气化工作,协调解决农电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电力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服务。

(十)承担国务院交办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电力部设十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负责部党组和部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协助部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司的工作关系;负责政务信息、对外宣传、信访、文秘、档案及机关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体制司

研究制订电力行业综合性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管理行业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归口电力工业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制订电力工业深化改革的总体规划和配套改革方案。

(三)规划计划司

研究制订电力工业发展战略;编制电力工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电力工业的环保工作;对大中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对外合作重大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立项建议;负责电力工业的综合统计分析。

(四)经济调节与国有资产监督司

研究提出促进电力企业生产建设、提高经济效益、降低消耗的经济政策;协调电力行业与地方、部门的经济利益关系;对大型骨干电力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电价;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

(五)人事教育司

管理电力集团和部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专业技术人才;负责全行业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总量控制;制订电力教育规划,对电力行业教育工作实施宏观指导,归口管理部属大专院校;管理部机关人事;推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制度改革。

(六)科学技术司

组织编制电力工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电力工业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技术攻关和推广;归口管理电力技术标准化工作;指导部属科研院所的工作。

(七)建设协调司

负责电力基本建设的宏观管理;协调电力建设外部条件等方面问题;推动电力建设体制改革,推行业主责任制;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国家级验收。

(八)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

负责对企业安全进行监察,处理特大事故;协调电力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监督全国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运行;指导全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及电能计量监督工作。

(九)水电开发与农村电气化司

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集资办水电的重大问题和农电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负责对特大型水电站建设的指导、监督;推动水电建设体制改革;制订农村电气化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归口管理全国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国际合作司

负责政府间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管理日常外事业务。

(十一)机关党委

管理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电力部机关行政编制为二百八十名。其中,部长一名,副部长四名;正副司局长三十四名(含电力、核电总工程师各一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二名)。

机构改革和分流人员需新组建的公司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理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一)原能源部归口管理和直属的单位,作如下调整:

1、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作为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其性质不变,由电力部归口管理。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发挥其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主要为电力企业提供服务。按照与部职能不交叉、机构不重叠、上下不对口的要求,对其职能和内设机构作必要调整。

2、原能源部电力调度通信局、信息中心,分别改名为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电力部信息中心,仍为部属事业单位。

3、原能源部归口管理的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二滩水电开发公司改由电力部归口管理;原能源部代管的武警水电指挥部,改由电力部代管。

4、华能集团公司目前宜实行以电力部为主与国家计委双重领导的体制。其今后的管理体制另议。

(二)与煤炭部的关系。

1、电力部大力支持煤炭部在坑口自建电厂,自建电厂联入电网应符合技术标准,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参加电网调峰,在政策上和大电厂一视同仁。

2、原能源部归口管理的伊敏煤电联营公司,参加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应是股份制公司,其章程由投资方商定,由电力部商煤炭部批准。电力部与煤炭部对公司分别进行行业管理。伊敏河水泥厂的管理体制,按照“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由煤炭部商有关投资方确定。煤、电双方共同做好工作。

(三)与水利部的关系。

1、全国水电建设规划和方针政策,由电力部归口管理。水电规划(包括小水电和小电网建设规划)应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和流域规划。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电站由水利部门负责开发。原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电站、小水电及其小电网仍由水利部门管理。今后水电站建设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推行业主责任制,由业主负责建设管理。水电站建成后,凡与大电网相联的,按照并网协议由电网实行统一调度。

2、大、小电网交叉供电的地区,应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共同发展。

3、水电站水库的运用,原则上按设计文件执行。以发电为主的水库,汛期组成有电力部门参加的防汛指挥部,汛限起调水位以上防洪库容及供水调度运用,要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汛限起调水位的变更和确定,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商省防汛指挥部门确定;汛限起调水位以下的兴利库容运用中有关灌溉、供水等水资源综合利用,由水利部门提出建议商电力部门确定,水电站的调度,由电力部门负责。

4、农村电气化由电力部归口。国务院安排的第二批二百个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工作仍由水利部负责。

5、原能源部同水利部共管的单位,应根据两部职能分工协商解决。

(四)与核工业总公司的关系。

1、电力部负责制订电力发展规划,提出对核电发展的规模、布局和重点前期工作要求。核工业总公司负责编制相应的核电及其配套建设规划,包括技术路线、堆型选择、技术攻关与国产化步骤、对外合作与技术引进、核燃料配套供应、三废处理等。

2、核电站的站址审查、项目初审和申报立项等前期工作,由电力部会同核工业总公司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3、核电站建成后,由电网实行统一调度。电力部负责协调核电站与电网的关系并进行指导与服务,以利于核电站的安全与经济运行。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