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電力工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電力工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3〕51號 1993年8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電力工業部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電力工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八月六日
電力工業部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撤銷能源部,組建電力工業部(以下簡稱電力部)。組建電力部的指導思想是:政企職責分開,大力簡政放權,由部門管理轉向行業管理,加強規劃、協調、監督、服務職能;精簡內設機構和編制,合理配置職能,提高宏觀管理水平;實事求是,平穩過渡,合理分流富餘人員。
一、職能轉變
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結合電力工業的特點,堅持「政企分開,省為實體,聯合電網,統一調度,集資辦電」和「因地因網制宜」的方針,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進一步簡政放權,凡是電力企業能夠依法辦到、又屬於部權限範圍內的事,全部下放給企業;支持辦好五大電力集團,部對電力集團歸口管理並實行計劃單列;考慮到目前電力工業的實際情況,各電管局和省電力局仍維持現行體制,行使政府管電職能,隨着改革的深化、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和缺電局面的基本緩解,逐步實行政企分開;對地方和其他部門、單位多渠道集資辦電,實行宏觀管理和行業服務。
適應上述改革,電力部的職能轉變如下:
——下放和轉移對企業人、財、物及經營管理的職能,主要有:大部分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設備選型,發用電及燃料訂貨計劃,企業需用配件、材料進出口;網內省電力公司領導班子管理,直屬企業增干指標和勞動工資計劃;電力集團承包經營,直屬企業財務會計業務,電力機修企業產品定價,農村電網和小火電技改專項貸款審批等。
——加強宏觀管理的職能,主要有:電力行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法規和體制改革,監督國有資產保值增殖,協調電力生產、建設和集資辦電中的重大問題等。
二、主要職責
電力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電力行業的職能部門,對火電、水電、核電和地方辦電等實行行業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制訂電力工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方針,搞好資源優化配置、電源布局和電網結構。
(二)編制電力工業發展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經國家批准後監督實施;對重大電力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進行初審並提出立項建議。
(三)制訂深化電力工業改革的總體規劃和主要配套改革措施,推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
(四)制訂電力行業法規和重大經濟、技術政策,審查批准重要規範、規程和行業標準。
(五)監督全國電網安全、穩定、優質運行;協調電力生產、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和集資辦電各方之間的關係,在電力建設中(包括火電、水電、核電)推行業主責任制;協調電力企業與國家、地方和其他行業及電力企業之間的經濟關係;指導全國計劃用電、節約用電及電能計量監督工作。
(六)編制電力工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電力工業重大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技術攻關和推廣應用。
(七)監督大型骨幹電力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殖,管理直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協同有關部門管理電價,監督電力企業的經濟行為,指導電力企業精神文明建設。
(八)開展政府間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審查電力重大技術裝備引進項目。
(九)歸口管理全國農村電氣化工作,協調解決農電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電力為農業、為農民、為農村經濟服務。
(十)承擔國務院交辦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電力部設十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廳
負責部黨組和部務會議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協助部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各司的工作關係;負責政務信息、對外宣傳、信訪、文秘、檔案及機關保衛工作。
(二)政策法規體制司
研究制訂電力行業綜合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管理行業政策、法規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歸口電力工業的體制改革工作,研究制訂電力工業深化改革的總體規劃和配套改革方案。
(三)規劃計劃司
研究制訂電力工業發展戰略;編制電力工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電力工業的環保工作;對大中型基建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對外合作重大項目進行初審並提出立項建議;負責電力工業的綜合統計分析。
(四)經濟調節與國有資產監督司
研究提出促進電力企業生產建設、提高經濟效益、降低消耗的經濟政策;協調電力行業與地方、部門的經濟利益關係;對大型骨幹電力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殖實施監督、檢查和評價,管理直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協同有關部門管理電價;監督所屬企事業單位財務。
(五)人事教育司
管理電力集團和部屬企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及專業技術人才;負責全行業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總量控制;制訂電力教育規劃,對電力行業教育工作實施宏觀指導,歸口管理部屬大專院校;管理部機關人事;推動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制度改革。
(六)科學技術司
組織編制電力工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電力工業重大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技術攻關和推廣;歸口管理電力技術標準化工作;指導部屬科研院所的工作。
(七)建設協調司
負責電力基本建設的宏觀管理;協調電力建設外部條件等方面問題;推動電力建設體制改革,推行業主責任制;組織重點建設項目的國家級驗收。
(八)安全監察及生產協調司
負責對企業安全進行監察,處理特大事故;協調電力生產方面的重大問題;監督全國電網的安全、穩定、優質運行;指導全國計劃用電、節約用電及電能計量監督工作。
(九)水電開發與農村電氣化司
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集資辦水電的重大問題和農電企業與有關方面的關係;負責對特大型水電站建設的指導、監督;推動水電建設體制改革;制訂農村電氣化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歸口管理全國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國際合作司
負責政府間及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管理日常外事業務。
(十一)機關黨委
管理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電力部機關行政編制為二百八十名。其中,部長一名,副部長四名;正副司局長三十四名(含電力、核電總工程師各一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二名)。
機構改革和分流人員需新組建的公司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五、理順與有關部門的工作關係
(一)原能源部歸口管理和直屬的單位,作如下調整:
1、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作為全國電力企、事業單位的聯合組織,其性質不變,由電力部歸口管理。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繼續發揮其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主要為電力企業提供服務。按照與部職能不交叉、機構不重疊、上下不對口的要求,對其職能和內設機構作必要調整。
2、原能源部電力調度通信局、信息中心,分別改名為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電力部信息中心,仍為部屬事業單位。
3、原能源部歸口管理的中國南方電力聯營公司、二灘水電開發公司改由電力部歸口管理;原能源部代管的武警水電指揮部,改由電力部代管。
4、華能集團公司目前宜實行以電力部為主與國家計委雙重領導的體制。其今後的管理體制另議。
(二)與煤炭部的關係。
1、電力部大力支持煤炭部在坑口自建電廠,自建電廠聯入電網應符合技術標準,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參加電網調峰,在政策上和大電廠一視同仁。
2、原能源部歸口管理的伊敏煤電聯營公司,參加東北電力集團。公司應是股份制公司,其章程由投資方商定,由電力部商煤炭部批准。電力部與煤炭部對公司分別進行行業管理。伊敏河水泥廠的管理體制,按照「誰投資,誰管理」的原則,由煤炭部商有關投資方確定。煤、電雙方共同做好工作。
(三)與水利部的關係。
1、全國水電建設規劃和方針政策,由電力部歸口管理。水電規劃(包括小水電和小電網建設規劃)應符合電力發展規劃和流域規劃。以防洪、灌溉、供水為主的水電站由水利部門負責開發。原由水利部門管理的大中型水電站、小水電及其小電網仍由水利部門管理。今後水電站建設管理,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推行業主責任制,由業主負責建設管理。水電站建成後,凡與大電網相聯的,按照併網協議由電網實行統一調度。
2、大、小電網交叉供電的地區,應統籌規劃,避免重複建設,實現共同發展。
3、水電站水庫的運用,原則上按設計文件執行。以發電為主的水庫,汛期組成有電力部門參加的防汛指揮部,汛限起調水位以上防洪庫容及供水調度運用,要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汛限起調水位的變更和確定,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商省防汛指揮部門確定;汛限起調水位以下的興利庫容運用中有關灌溉、供水等水資源綜合利用,由水利部門提出建議商電力部門確定,水電站的調度,由電力部門負責。
4、農村電氣化由電力部歸口。國務院安排的第二批二百個農村水電電氣化縣建設工作仍由水利部負責。
5、原能源部同水利部共管的單位,應根據兩部職能分工協商解決。
(四)與核工業總公司的關係。
1、電力部負責制訂電力發展規劃,提出對核電發展的規模、布局和重點前期工作要求。核工業總公司負責編制相應的核電及其配套建設規劃,包括技術路線、堆型選擇、技術攻關與國產化步驟、對外合作與技術引進、核燃料配套供應、三廢處理等。
2、核電站的站址審查、項目初審和申報立項等前期工作,由電力部會同核工業總公司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
3、核電站建成後,由電網實行統一調度。電力部負責協調核電站與電網的關係並進行指導與服務,以利於核電站的安全與經濟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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