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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职能分工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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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职能分工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1〕13号
1991年3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测绘局与

国家土地管理局职能分工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1〕13号

 

国家测绘局:

    你局《关于请求解决测绘部门在贯彻国务院〔1990〕31号文件过程中所遇困难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测绘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在《国务院批转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能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31号)和两局“三定”方案中,已有原则规定。由于地籍管理与地籍测绘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两局应根据上述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抓紧商定工作联系的具体细则,建立定期碰头会商制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发〔1990〕3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地籍测绘工作的组织实施,作出自己的安排或具体规定。国家测绘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都不得对此进行干预,或以解释文件等形式施加影响。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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