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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測繪局與國家土地管理局職能分工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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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測繪局與國家土地管理局職能分工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1〕13號
1991年3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測繪局與

國家土地管理局職能分工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1〕13號

 

國家測繪局:

    你局《關於請求解決測繪部門在貫徹國務院〔1990〕31號文件過程中所遇困難的請示》收悉。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現函復如下:

    一、關於國家測繪局和國家土地管理局的職責分工,在《國務院批轉機構改革辦公室對建設部、國家測繪局與國家土地管理局有關職能分工意見的通知》(國發〔1990〕31號)和兩局「三定」方案中,已有原則規定。由於地籍管理與地籍測繪工作有着密切的聯繫,兩局應根據上述原則,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履行各自的職責,並抓緊商定工作聯繫的具體細則,建立定期碰頭會商制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國發〔1990〕31號文件的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地籍測繪工作的組織實施,作出自己的安排或具體規定。國家測繪局和國家土地管理局都不得對此進行干預,或以解釋文件等形式施加影響。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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