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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职能分工问题协调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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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职能分工问题协调意见的复函
国办函〔1990〕12号
1990年3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职能

分工问题协调意见的复函

国办函〔1990〕12号

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

你办一九九○年二月九日《关于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职能分工问题的协调意见》,已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望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附:关于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职能分工问题的协调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三月十日

关于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

职能分工问题的协调意见

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

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年二月九日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三定”方案的要求和一年多的实施情况,经过反复协商,现对三个部门在劳动工资计划、工资基金管理和保险福利工作上的分工问题,提出如下协调意见:

一、关于劳动工资计划工作的分工问题

按照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三个部门在劳动工资计划工作上的分工,可以概括为三个不同的层次:

  (一)国家计委作为综合部门,负责计划编制的统一部署,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对全国劳动工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二)劳动部作为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全国劳动工资计划(包括分列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

(三)人事部负责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计划。

  根据以上三个层次的不同要求,对三个部门在劳动工资计划工作上的具体分工,拟定了《关于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编制全国劳动工资计划工作程序的意见》(附后)。

  二、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问题

  国务院国发〔1989〕31号文件已对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原则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为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在具体执行中可以采取如下办法:

  (一)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特点,单独制订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在三个月至半年内,经人事部研究提出并征求地方意见后,由劳动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在此之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应注意做好使用统一“手册”的准备工作,防止届时因工作衔接不当影响工资基金的使用。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可以由人事部门审批盖章,抄送同级劳动部门,由劳动部门一个口子负责进行总的审查把关。劳动部门应定期将审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工资基金总额汇总,抄送同级计划部门,以便计划部门对工资总额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应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为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共同努力做好工作。

  (三)为控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膨胀和工资总额过快增长,各级人事部门在审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时,要与人员、编制管理结合起来,注意理顺关系,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三、关于保险福利工作的分工问题

  在保险福利工作方面,劳动部“三定”方案中规定有“综合管理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工作。拟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和福利制度的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而人事部的“三定”方案则规定“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离休、退休和退职工作”,两部职能发生交叉。考虑到劳动部和人事部在保险福利工作上的分工应与劳动工资工作上的分工相一致,建议两部“三定”方案的相应段落修改为:

  劳动部负责综合管理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工作,拟定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和福利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福利政策。

  人事部负责综合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工作,拟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和福利制度,井组织实施。

关于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
编制全国劳动工资计划工作程序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三定”方案的要求,对编制全国劳动工资计划工作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工资计划的组织编制。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关于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统一部署,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按照各自“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分别负责编制劳动工资计划。

  二、劳动工资计划总指标建议数的编制。根据国家计委的部署,按照生产事业发展的需要、基期年度劳动工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人事部提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建议数(人事部报送国家计委同时抄送劳动部),由劳动部汇总研究,提出全国劳动工资计划建议数(包括分列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建议数),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全面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并商劳动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后,提出劳动工资计划总指标(草案)(包括分列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计划指标),纳入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请国务院审定。

  三、分地区、分部门劳动工资计划的编制。根据国家计委报经国务院审定的劳动工资计划总指标(包括分列的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和三家商定的劳动工资预留机动数,由劳动部、人事部分别编制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地区、分部门劳动工资计划,经劳动部汇总、综合后,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国家计委(人事部分地区、分部门计划要同时送国家计委及劳动部)。由国家计委进行衔接、平衡,并与劳动部、人事部协商后,提交全国计划会议讨论。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由国家计委会同劳动部、人事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劳动工资计划(草案),经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委领导同意后,纳入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四、劳动工资计划的下达。劳动工资计划(包括分地区、分部门指标),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计委统一组织下达。同时,劳动部、人事部可将计划转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人事厅、局。当年新出台的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资计划指标由于年初未能统一下达的,由劳动部、人事部分别同国家计委联合下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计划指标抄送劳动部。

  五、预留机动劳动指标的使用和总指标的调整。预留机动劳动指标的使用,分别由劳动部、人事部掌握。劳动计划在执行中如确有必要调整时,属于企业单位的,由劳动部在预留的企业单位机动指标中酌情调整;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在预留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指标中酌情调整。调整指标,分别由劳动部、人事部会同国家计委联合下达。如预留机动劳动指标不足,可由劳动部、人事部协商,在劳动部、人事部预留指标之间进行调剂解决。经过调剂仍不能满足,需要增加计划总指标时,由劳动部、人事部商量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共同商定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六、劳动工资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劳动部、人事部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管理范围,分别负责劳动工资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家计委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以上分工,只适用于国家计委、劳动部、人事部编制和实施全国劳动工资计划。各地有关部门的分工应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理顺关系,有利工作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确定。

                     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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