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計委、人事部、勞動部職能分工問題協調意見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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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計委、人事部、勞動部職能分工問題協調意見的復函
國辦函〔1990〕12號
1990年3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國家計委、人事部、勞動部職能

分工問題協調意見的復函

國辦函〔1990〕12號

國務院機構改革辦公室:

你辦一九九○年二月九日《關於國家計委、人事部、勞動部職能分工問題的協調意見》,已請示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望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執行。

 

  附:關於國家計委、人事部、勞動部職能分工問題的協調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年三月十日

關於國家計委、人事部、勞動部

職能分工問題的協調意見

國務院機構改革辦公室

國務院機構改革辦公室

一九九○年二月九日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計委、人事部、勞動部「三定」方案的要求和一年多的實施情況,經過反覆協商,現對三個部門在勞動工資計劃、工資基金管理和保險福利工作上的分工問題,提出如下協調意見:

一、關於勞動工資計劃工作的分工問題

按照國家計委、人事部、勞動部「三定」方案的有關規定,三個部門在勞動工資計劃工作上的分工,可以概括為三個不同的層次:

  (一)國家計委作為綜合部門,負責計劃編制的統一部署,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可能,對全國勞動工資計劃進行綜合平衡。

(二)勞動部作為綜合管理全國勞動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匯總編制全國勞動工資計劃(包括分列企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工資計劃)。

(三)人事部負責編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工資計劃。

  根據以上三個層次的不同要求,對三個部門在勞動工資計劃工作上的具體分工,擬定了《關於國家計委、人事部、勞動部編制全國勞動工資計劃工作程序的意見》(附後)。

  二、關於加強工資基金管理的問題

  國務院國發〔1989〕31號文件已對加強工資基金管理的有關問題作出原則規定,各地區、各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為切實把這項工作做好,在具體執行中可以採取如下辦法:

  (一)根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的特點,單獨制訂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在三個月至半年內,經人事部研究提出並徵求地方意見後,由勞動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製發。在此之前,仍按現行辦法執行。應注意做好使用統一「手冊」的準備工作,防止屆時因工作銜接不當影響工資基金的使用。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可以由人事部門審批蓋章,抄送同級勞動部門,由勞動部門一個口子負責進行總的審查把關。勞動部門應定期將審批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總額匯總,抄送同級計劃部門,以便計劃部門對工資總額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應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為有效地控制消費基金過快增長,共同努力做好工作。

  (三)為控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膨脹和工資總額過快增長,各級人事部門在審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使用計劃時,要與人員、編制管理結合起來,注意理順關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

  三、關於保險福利工作的分工問題

  在保險福利工作方面,勞動部「三定」方案中規定有「綜合管理全國企業、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和職工福利工作。擬定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社會保險制度和福利制度的改革方案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而人事部的「三定」方案則規定「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離休、退休和退職工作」,兩部職能發生交叉。考慮到勞動部和人事部在保險福利工作上的分工應與勞動工資工作上的分工相一致,建議兩部「三定」方案的相應段落修改為:

  勞動部負責綜合管理企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和職工福利工作,擬定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制度和福利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保險福利政策。

  人事部負責綜合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和職工福利工作,擬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社會保險制度和福利制度,井組織實施。

關於國家計委、人事部、勞動部
編制全國勞動工資計劃工作程序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計委、人事部、勞動部「三定」方案的要求,對編制全國勞動工資計劃工作程序提出如下意見:

  一、勞動工資計劃的組織編制。根據國務院確定的方針、政策和關於編制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的統一部署,國家計委、人事部、勞動部按照各自「三定」方案規定的職能,分別負責編制勞動工資計劃。

  二、勞動工資計劃總指標建議數的編制。根據國家計委的部署,按照生產事業發展的需要、基期年度勞動工資計劃的執行情況和人事部提出的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建議數(人事部報送國家計委同時抄送勞動部),由勞動部匯總研究,提出全國勞動工資計劃建議數(包括分列企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建議數),報國家計委。國家計委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全面情況,進行綜合平衡並商勞動部、人事部等有關部門後,提出勞動工資計劃總指標(草案)(包括分列企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工資計劃指標),納入全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報請國務院審定。

  三、分地區、分部門勞動工資計劃的編制。根據國家計委報經國務院審定的勞動工資計劃總指標(包括分列的企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和三家商定的勞動工資預留機動數,由勞動部、人事部分別編制企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分地區、分部門勞動工資計劃,經勞動部匯總、綜合後,在指定的時間內,報國家計委(人事部分地區、分部門計劃要同時送國家計委及勞動部)。由國家計委進行銜接、平衡,並與勞動部、人事部協商後,提交全國計劃會議討論。根據會議提出的意見,由國家計委會同勞動部、人事部進行調整,調整後的勞動工資計劃(草案),經人事部、勞動部、國家計委領導同意後,納入全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

  四、勞動工資計劃的下達。勞動工資計劃(包括分地區、分部門指標),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家計委統一組織下達。同時,勞動部、人事部可將計劃轉發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勞動、人事廳、局。當年新出台的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增加工資計劃指標由於年初未能統一下達的,由勞動部、人事部分別同國家計委聯合下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計劃指標抄送勞動部。

  五、預留機動勞動指標的使用和總指標的調整。預留機動勞動指標的使用,分別由勞動部、人事部掌握。勞動計劃在執行中如確有必要調整時,屬於企業單位的,由勞動部在預留的企業單位機動指標中酌情調整;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由人事部在預留的機關事業單位機動指標中酌情調整。調整指標,分別由勞動部、人事部會同國家計委聯合下達。如預留機動勞動指標不足,可由勞動部、人事部協商,在勞動部、人事部預留指標之間進行調劑解決。經過調劑仍不能滿足,需要增加計劃總指標時,由勞動部、人事部商量提出意見報國家計委,共同商定後報請國務院批准。

  六、勞動工資計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勞動部、人事部按照「三定」方案確定的管理範圍,分別負責勞動工資計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國家計委對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以上分工,只適用於國家計委、勞動部、人事部編制和實施全國勞動工資計劃。各地有關部門的分工應根據實際情況,本着理順關係,有利工作的原則,由各級政府確定。

                     國務院機構改革辦公室

                      一九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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