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公司的复函
外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公司的复函 国办函〔1992〕62号 1992年7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健力宝集团
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公司的复函
国办函〔1992〕6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健力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2〕 11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健力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