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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国发〔1989〕33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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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国发〔1989〕33号文件的通知
国办发〔1992〕43号
1992年8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国发

〔1989〕33号文件的通知


国办发〔199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指标控制和考核的通知》(国发〔1989〕33号),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八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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