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廢止國發〔1989〕33號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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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廢止國發〔1989〕33號文件的通知
國辦發〔1992〕43號
1992年8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廢止國發

〔1989〕33號文件的通知


國辦發〔1992〕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廢止《國務院關於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嚴格實行指標控制和考核的通知》(國發〔1989〕33號),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八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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