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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恢复西藏转关运输业务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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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恢复西藏转关运输业务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6〕77号
1996年11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恢复

西藏转关运输业务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6〕77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恢复西藏进口自用物资转关的请示》(藏政发〔1996〕3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恢复办理西藏转关运输业务。转关到西藏的进口货物,只限于西藏自治区自用物资,并一律按全国统一税则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规定不允许转关的8种机电产品一律在进口口岸办理进口手续,不得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二、你区计划、外经贸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国家下达的进口计划核发进口配额和许可证,严禁超计划发证。

  三、拉萨海关可在成都设立转关监管点,请直接与海关总署联系办理。

  四、请你们认真执行国家经贸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管理,防止再次出现违规、走私情况。

  五、你区转关运输业务自1997年1月1日起恢复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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