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恢復西藏轉關運輸業務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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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恢復西藏轉關運輸業務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77號 1996年11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恢復
西藏轉關運輸業務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77號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恢復西藏進口自用物資轉關的請示》(藏政發〔1996〕36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恢復辦理西藏轉關運輸業務。轉關到西藏的進口貨物,只限於西藏自治區自用物資,並一律按全國統一稅則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對規定不允許轉關的8種機電產品一律在進口口岸辦理進口手續,不得辦理轉關運輸手續。
二、你區計劃、外經貿管理部門要嚴格按國家下達的進口計劃核發進口配額和許可證,嚴禁超計劃發證。
三、拉薩海關可在成都設立轉關監管點,請直接與海關總署聯繫辦理。
四、請你們認真執行國家經貿管理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領導,嚴格管理,防止再次出現違規、走私情況。
五、你區轉關運輸業務自1997年1月1日起恢復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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