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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成立国家会计学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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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成立国家会计学院的通知
国办函〔1998〕40号
1998年7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成立

国家会计学院的通知

国办函〔1998〕40 号

财政部:

你部《关于组建国家会计学院的请示》(财人字〔1998〕26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同意成立国家会计学院,为国务院事业单位,由财政部代管,教学管理依托清华大学。请你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国家会计学院的组建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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