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费附加全部返还问题的复函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费附加全部返还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4〕100号
1994年11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育费附加全部返还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4〕100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你们报送的《关于执行国函〔1990〕24号文件征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费附加全部返还问题的请示》(新兵发〔1994〕110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管理体制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函〔1990〕24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的有关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单位的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后,全部返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