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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費附加全部返還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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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費附加全部返還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4〕100號
1994年11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教育費附加全部返還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4〕100號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你們報送的《關於執行國函〔1990〕24號文件徵收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費附加全部返還問題的請示》(新兵發〔1994〕110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並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函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劃管理體制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函〔1990〕24號)和《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1994〕2號)的有關規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單位的教育費附加由地方稅務部門徵收後,全部返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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