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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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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0〕33号
2000年4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0〕33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你兵团《关于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的请示》(新兵发〔1999〕91号)和《关于请求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的再请示》(新兵发〔1999〕11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石河子市东郊,东至河滩路,西至东四路、东七路,南至北疆铁路线,北至312国道,规划范围总用地11.2平方公里。

三、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石河子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兵团自筹解决。

四、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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