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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建设乡级广播电视收转站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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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建设乡级广播电视收转站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6〕15号
1996年2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

建设乡级广播电视收转站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6〕1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我区继续进行乡级太阳能广播电视收转站建设的请示》(藏政发〔1995〕82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区继续建设600座乡级太阳能广播电视卫星收转站,所需5000万元资金由国家计委今明两年安排下达,包干使用。对这笔资金要专款专用,明确责任,保证用于乡级太阳能广播电视卫星收转站的建设。请你区会同广播电影电视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投资效益。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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