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桂林文华饭店建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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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桂林文华饭店建设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86〕31号
1986年7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

桂林文华饭店建设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86〕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据反映,桂林市正在兴建的高层建筑文华饭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破坏环境景观,有碍桂林山水风貌和文物古迹的保护。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要求国家予以制止。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对这一违章做法应立即纠正。

  目前,该工程已施工到五层,为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建设部与自治区、桂林市有关部门协商,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该工程就此封顶,去掉上部三层,屋顶适当绿化,与环境协调;建筑不得超过五层,局部装饰顶端可为六层;在用地收费方面尽量予以照顾,使外资方面的权益尽可能不受影响。国务院同意这一方案。请你们责成桂林市的有关部门照此办理,并作好对外资方面的解释工作。

  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城市和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是一门科学,不能凭主观意愿办事。对待象桂林这样举世闻名的重点风景游览和历史文化名城,更要多听取各方面专家和广大群众的意见,按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使桂林的山水景观不再遭受人为的破坏。桂林市应从这一违章建筑事件中吸取教训,扭转有章不循的乱建局面,强化规划管理。对目前在建或已签合同待建的旅游宾馆等项目,应接受文华饭店的教训,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项目的位置、规模、体量、高度及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逐项进行检查,并将处理意见报自治区审批,处理结果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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