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复函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复函
国办函〔1989〕37号
1989年4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

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复函

国办函〔1989〕3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关于设立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请示》(吉政文〔1989〕2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长春市人民政府设立驻北京办事处,编制不超过七人,在长春市人民政府编制内解决。其它有关具体事宜,请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