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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設立長春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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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設立長春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的復函
國辦函〔1989〕37號
1989年4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設立

長春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的復函

國辦函〔1989〕37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關於設立長春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的請示》(吉政文〔1989〕23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復如下:

同意長春市人民政府設立駐北京辦事處,編制不超過七人,在長春市人民政府編制內解決。其它有關具體事宜,請與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商定。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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