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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口粮食复合肥农膜原料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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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口粮食复合肥农膜原料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办函〔1994〕23号
1994年2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口粮食

复合肥农膜原料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办函〔1994〕23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农业部、内贸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为保证国内市场供应,支持农业生产,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现就去年计划内进口结转今年到货的250万吨粮食和今年计划内进口复合肥、农膜原料进口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同意对去年计划内进口结转今年到货的250万吨粮食,进口增值税征收后全部返还。对进口复合肥进口关税实行零税率,进口增值税征收后全部返还。对进口农膜原料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增值税征收后全部返还。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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