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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2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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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2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02〕14号
2002年2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

2002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

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做好国务院2002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做好国务院2002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

  2002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进一步做好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具有重要意义。2002年国务院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

  总结前几年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02年的立法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体现改革精神

  要把保障改革、发展、稳定所需要用法律、行政法规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立法进程要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起草、审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要转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那些已经不合时宜的观念,树立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保护弱者等观念。要把体制创新摆到突出位置,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防止通过立法将已经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行政管理方式法律化、制度化;要认真处理行政管理手段与其他手段的关系,处理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要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的同时,也要明确规定行使权力的程序和应负的责任;要认真研究设定行政审批的必要性,凡是通过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的问题,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的社会中介组织能够解决的问题,或者通过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要设定审批;需要设定审批的,也要明确条件、精简层次、规定责任、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要坚持市场开放原则,鼓励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二、认真研究、完整准确把握世贸组织规则,增加立法工作的透明度

  起草、审查有关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其他政策措施时,既要严格履行义务,注意与世贸组织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相一致,更要充分行使权利,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保护自己、发展自己。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制度。法律规范要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含糊不清。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政策措施要及时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布,各部门应当在有关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颁布之日将文本一式两份送国务院公报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布时间与施行时间之间,一般至少要间隔1个月,不能一公布就施行。要将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最迟自施行之日起90天内翻译成英文,行政法规由起草部门翻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审定;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单位翻译、审定。

  三、认真执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行政法规、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解释都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针对目前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中部门职权交叉、争权力、推责任以及政府职能转变不够等突出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了明确要求。要认真学习、理解并切实执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更好地提高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质量。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是防止、纠正法规、规章违反上位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要认真贯彻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加强对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各地也要建立、健全有关备案制度,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的备案审查。

  四、突出重点,量力而行

  2002年的国务院立法工作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需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工作部署,2002年国务院的立法工作重点:一是有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立法项目;二是有关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与我国对外承诺的立法项目;三是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方面的立法项目;四是有关规范政府行为方面的立法项目。对重点立法项目,工作要尽量提前,把准备工作做得更充分、更扎实,争取主动。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职权划分、管理体制等事项由国务院规定。对这些事项,国务院已经作出决定的,国务院部门不得再通过任何途径提出不同意见。法制办要加强协调,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要、复杂、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请示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务院2002年立法工作。

 

国务院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

  按照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02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国务院2002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有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协定与我国对外承诺、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方面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在确保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据此,对国务院2002年立法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0件)

  (一)为了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加强对个人、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定个人、企业信用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二)为了适应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黄金经营活动,制定黄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银行起草),相应废止金银管理条例

  (三)为了规范银行卡关系方的权利义务,促进银行卡的应用和相关服务体系的发展,制定银行卡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四)为了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证监会起草)。

  (五)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制定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起草)。

  (六)为了规范燃油税的征收管理,制定燃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七)为了完善企业债券发行制度,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起草)。

  (八)为了规范中央储备粮管理,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稳定粮食市场,制定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计委、粮食局起草)。

  (九)为了减轻社会负担,提高公路通行效率,制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起草)。

  (十)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的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制定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建设部起草)。

  二、履行世贸组织协定与我国对外承诺,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5件)

  (一)为了履行我国有关承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修订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质检总局起草)。

  (二)为了履行我国有关承诺,适应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修订保险法(保监会起草)。

  (三)根据世贸组织海关估价协定和修订后的海关法,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总署会同税则办起草)。

  (四)根据世贸组织原产地规则协定和国际通行做法,建立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制度,制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起草)。

  (五)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此外,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和发展我国农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三、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5件)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公民身份证制度,证明公民身份,在总结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居民身份证条例修改为公民身份证法(公安部起草)。

  (二)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修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

  (三)为了进一步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修订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起草)。

  (四)为了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相应废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五)为了规范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涉外社会调查管理条例(统计局起草)。

  四、规范政府共同行为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2件)

  (一)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关行政许可的承诺,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制定行政许可法(法制办起草)。

  (二)为了进一步健全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起草)。

  五、需要统筹兼顾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10件)

  (一)为了加强国家对港口建设和发展的宏观调控,规范港口的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者、使用者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港口法(交通部起草)。

  (二)为了健全和完善草原法律制度,强化对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调动广大牧民生产和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实现草原永续利用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修订草原法(法制办、农业部起草)。

  (三)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核能和核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保总局起草)。

  (四)为了公正合理地处理医疗事故,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起草),相应废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五)为了建立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制度,制定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监会起草)。

  (六)为了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起草)。

  (七)为了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制定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起草)。

  (八)为了贯彻落实“走出去”的战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经营秩序,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外经贸部起草)。

  (九)为了保证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开展,巩固退耕还林的成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退耕还林管理条例(西部开发办、林业局起草)。

  (十)为了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制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保护条例(文化部、体育总局起草)。

  此外,需要抓紧研究,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审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共45件。其中:

  (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16件: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财政部起草);商业银行法(修订)(人民银行起草);反垄断法(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邮政法(修订)(信息产业部、邮政局起草);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起草);信托机构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外汇管理条例(修订)(人民银行、外汇局起草);出口加工区条例(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起草);企业兼并条例(国家经贸委起草);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国家经贸委起草);商事登记条例(工商总局起草);电子商务条例(信息办、信息产业部起草);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修订)(质检总局起草);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国防科工委起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起草)。

  (二)履行世贸组织协定与我国对外承诺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2件:对外贸易法(修订)(外经贸部起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起草)。

  (三)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需要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4件:国防动员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起草);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公安部起草);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经贸委、安全监管局起草),相应废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

  (四)规范政府共同行为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3件: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监察部、人事部起草);政府支付管理条例(财政部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国家计委起草)。

  (五)其他需要抓紧研究、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20件:学位法(教育部起草),相应废止学位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起草);城市规划法(修订)(建设部起草);测绘法(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基金会管理办法(修订)(民政部起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部会同国家经贸委起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民政部、总参谋部起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修订)(劳动保障部起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条例(人事部起草);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条例(药品监管局、卫生部起草);中医条例(卫生部起草);反兴奋剂条例(体育总局起草);国家金库管理条例(修订)(财政部、人民银行起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修订)(人民银行起草);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外经贸部、工商总局起草),相应废止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修订)(国家经贸委起草);农村用电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起草);民用航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民航总局起草);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法律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和配套行政法规没有列入,但要与有关法律一同起草、抓紧工作,力争与有关法律同步实施。

  鉴于2002年的国务院立法工作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确定立法项目需要留有余地。为了保证重点,要把力量集中在列入安排的项目,除国务院决定或者同意增加的项目外,凡未列入安排的项目,一般不予办理。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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