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2002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國務院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2002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國務院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2002〕14號 2002年2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
2002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國務院
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於做好國務院2002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國務院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二年二月十一日
關於做好國務院2002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
2002年是我們黨和國家歷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的一年。進一步做好國務院的立法工作,對於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十五屆六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保持經濟和社會的穩定,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民主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從嚴治政,具有重要意義。2002年國務院立法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進一步貫徹落實江澤民同志「七一」重要講話和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確保質量,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從並服務於黨和國家的大局。
總結前幾年國務院立法工作的實踐經驗,結合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02年的立法工作,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服從並服務於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體現改革精神
要把保障改革、發展、穩定所需要用法律、行政法規解決的突出問題作為立法重點,立法進程要同改革、發展的進程相適應。起草、審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要轉變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那些已經不合時宜的觀念,樹立反映市場經濟內在要求的平等對待、公平競爭、保護弱者等觀念。要把體制創新擺到突出位置,促進政府職能轉變,防止通過立法將已經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影響社會生產力發展的行政管理方式法律化、制度化;要認真處理行政管理手段與其他手段的關係,處理好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要按照權力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權力的同時,也要明確規定行使權力的程序和應負的責任;要認真研究設定行政審批的必要性,凡是通過市場機制可以解決的問題,通過市場機制難以解決但通過規範的社會中介組織能夠解決的問題,或者通過事後監督能夠解決的問題就不要設定審批;需要設定審批的,也要明確條件、精簡層次、規定責任、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要堅持市場開放原則,鼓勵公開、公平、公正競爭。
二、認真研究、完整準確把握世貿組織規則,增加立法工作的透明度
起草、審查有關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既要嚴格履行義務,注意與世貿組織協定和我國對外承諾相一致,更要充分行使權利,利用世貿組織規則保護自己、發展自己。要充分發揚民主,聽取各方面意見,認真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形成制度。法律規範要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含糊不清。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有關政策措施要及時在國務院公報上公布,各部門應當在有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頒布之日將文本一式兩份送國務院公報室。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布時間與施行時間之間,一般至少要間隔1個月,不能一公布就施行。要將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最遲自施行之日起90天內翻譯成英文,行政法規由起草部門翻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法制辦)審定;部門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單位翻譯、審定。
三、認真執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並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對行政法規、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和解釋都作了明確規定,尤其是針對目前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中部門職權交叉、爭權力、推責任以及政府職能轉變不夠等突出問題,從實體和程序上提出了明確要求。要認真學習、理解並切實執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以更好地提高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質量。法規規章備案條例是防止、糾正法規、規章違反上位法,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規。要認真貫徹執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加強對法規、規章的備案審查,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依法及時予以處理。各地也要建立、健全有關備案制度,加強對有關政策措施的備案審查。
四、突出重點,量力而行
2002年的國務院立法工作面臨許多不確定因素,需要突出重點,量力而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工作部署,2002年國務院的立法工作重點:一是有關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的立法項目;二是有關履行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與我國對外承諾的立法項目;三是有關維護社會穩定與公共安全方面的立法項目;四是有關規範政府行為方面的立法項目。對重點立法項目,工作要儘量提前,把準備工作做得更充分、更紮實,爭取主動。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部門職權劃分、管理體制等事項由國務院規定。對這些事項,國務院已經作出決定的,國務院部門不得再通過任何途徑提出不同意見。法制辦要加強協調,對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涉及的重要、複雜、敏感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領導同志請示報告。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國務院2002年立法工作。
國務院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
按照黨的十五大、十五屆六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2002年工作的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國務院2002年立法工作的重點是:有關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履行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世貿組織)協定與我國對外承諾、維護社會穩定與公共安全以及規範政府共同行為方面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在確保重點立法項目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兼顧其他方面的立法項目。據此,對國務院2002年立法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0件)
(一)為了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加強對個人、企業的信用管理,制定個人、企業信用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
(二)為了適應黃金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規範黃金經營活動,制定黃金管理暫行條例(人民銀行起草),相應廢止金銀管理條例。
(三)為了規範銀行卡關係方的權利義務,促進銀行卡的應用和相關服務體系的發展,制定銀行卡條例(人民銀行起草)。
(四)為了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制定證券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證監會起草)。
(五)為了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制定保險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保監會起草)。
(六)為了規範燃油稅的徵收管理,制定燃油稅暫行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
(七)為了完善企業債券發行制度,修訂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家計委起草)。
(八)為了規範中央儲備糧管理,保證國家糧食安全,穩定糧食市場,制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家計委、糧食局起草)。
(九)為了減輕社會負擔,提高公路通行效率,制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交通部起草)。
(十)為了加強對物業服務的管理,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制定物業服務管理條例(建設部起草)。
二、履行世貿組織協定與我國對外承諾,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5件)
(一)為了履行我國有關承諾,進一步規範進出口商品檢驗活動,修訂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質檢總局起草)。
(二)為了履行我國有關承諾,適應保險業內部結構和外部環境的變化,修訂保險法(保監會起草)。
(三)根據世貿組織海關估價協定和修訂後的海關法,修訂進出口關稅條例(海關總署會同稅則辦起草)。
(四)根據世貿組織原產地規則協定和國際通行做法,建立統一的原產地規則制度,制定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海關總署會同外經貿部起草)。
(五)為了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促進對外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修訂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海關總署起草)。
此外,需要抓緊研究、制定利用世貿組織規則保護和發展我國農業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三、維護社會穩定與公共安全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5件)
(一)為了進一步完善公民身份證制度,證明公民身份,在總結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居民身份證條例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居民身份證條例修改為公民身份證法(公安部起草)。
(二)為了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修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
(三)為了進一步加強內河交通安全管理,修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部起草)。
(四)為了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相應廢止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五)為了規範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涉外社會調查管理條例(統計局起草)。
四、規範政府共同行為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2件)
(一)為了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有關行政許可的承諾,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制定行政許可法(法制辦起草)。
(二)為了進一步健全對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修訂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起草)。
五、需要統籌兼顧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10件)
(一)為了加強國家對港口建設和發展的宏觀調控,規範港口的經營行為,維護港口經營者、使用者等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港口法(交通部起草)。
(二)為了健全和完善草原法律制度,強化對草原的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調動廣大牧民生產和生態保護的積極性,實現草原永續利用和畜牧業的可持續發展,修訂草原法(法制辦、農業部起草)。
(三)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促進核能和核技術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環保總局起草)。
(四)為了公正合理地處理醫療事故,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制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衛生部起草),相應廢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五)為了建立機動車輛強制保險制度,制定機動車輛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保監會起草)。
(六)為了保障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後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的權利,制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部起草)。
(七)為了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規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制定法律援助條例(司法部起草)。
(八)為了貫徹落實「走出去」的戰略,規範對外承包工程經營秩序,制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外經貿部起草)。
(九)為了保證退耕還林工作的順利開展,鞏固退耕還林的成果,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退耕還林管理條例(西部開發辦、林業局起草)。
(十)為了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功能,繁榮、發展文化體育事業,制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保護條例(文化部、體育總局起草)。
此外,需要抓緊研究,條件成熟時適時提請審議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共45件。其中:
(一)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16件:註冊會計師法(修訂)(財政部起草);商業銀行法(修訂)(人民銀行起草);反壟斷法(國家經貿委、工商總局起草);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郵政法(修訂)(信息產業部、郵政局起草);彩票管理條例(財政部起草);信託機構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外匯管理條例(修訂)(人民銀行、外匯局起草);出口加工區條例(海關總署會同外經貿部起草);企業兼併條例(國家經貿委起草);商業特許經營條例(國家經貿委起草);商事登記條例(工商總局起草);電子商務條例(信息辦、信息產業部起草);質量認證管理條例(修訂)(質檢總局起草);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修訂)(國防科工委起草);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交通部起草)。
(二)履行世貿組織協定與我國對外承諾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2件:對外貿易法(修訂)(外經貿部起草);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教育部起草)。
(三)維護社會穩定與公共安全需要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4件:國防動員法(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起草);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條例(公安部起草);企業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國家經貿委、安全監管局起草),相應廢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
(四)規範政府共同行為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3件: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條例(監察部、人事部起草);政府支付管理條例(財政部起草);政府投資條例(國家計委起草)。
(五)其他需要抓緊研究、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行政法規20件:學位法(教育部起草),相應廢止學位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業部起草);城市規劃法(修訂)(建設部起草);測繪法(修訂)(國土資源部起草);基金會管理辦法(修訂)(民政部起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水利部會同國家經貿委起草);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民政部、總參謀部起草);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修訂)(勞動保障部起草);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條例(人事部起草);預防性生物製品管理條例(藥品監管局、衛生部起草);中醫條例(衛生部起草);反興奮劑條例(體育總局起草);國家金庫管理條例(修訂)(財政部、人民銀行起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修訂)(人民銀行起草);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外經貿部、工商總局起草),相應廢止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組織機構代碼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修訂)(國家經貿委起草);農村用電管理條例(國家經貿委起草);民用航空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條例(民航總局起草);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法律的實施細則、實施條例和配套行政法規沒有列入,但要與有關法律一同起草、抓緊工作,力爭與有關法律同步實施。
鑑於2002年的國務院立法工作面臨許多不確定因素,確定立法項目需要留有餘地。為了保證重點,要把力量集中在列入安排的項目,除國務院決定或者同意增加的項目外,凡未列入安排的項目,一般不予辦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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