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馆建设和进一步开放历史档案报告的通知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馆建设和进一步开放历史档案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6〕67号
1986年9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

关于加强档案馆建设和进一步开放

历史档案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馆建设和进一步开放历史档案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档案馆建设和进一步

开放历史档案的报告

 

国务院: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六日,胡乔木同志就进一步开放历史档案的问题,写信给王兆国并胡启立同志,提出:“档案的进一步开放(包括对国外开放),势在必行,这是繁荣我国学术事业和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必然要求,各国的通例我国不能例外。为此,势需大大加强各档案馆领导、研究、管理、编目、存放、借阅等各个环节人员的政治文化素质,并提高工作效率。现状是决难适应的。这对于我国长期以来封闭式的档案管理方式是一大改革。因为工作量很大,只能有步骤地视轻重缓急循序进行。”胡乔木同志这一意见极为重要,指出了我国档案馆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建设要求,各级档案馆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我国档案馆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目前,全国有各级各类档案馆三千零四个,收藏唐代以来的档案共七千万卷。由于认真贯彻了中央、国务院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方针,大力开展了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编纂等工作,逐步改善了档案的保管条件,有步骤地开放了历史档案资料,积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档案工作出现空前活跃的局面。据近两年的统计,全国各级档案馆每年接待利用者均在三百万人次左右,提供档案约一千万卷(册),超过过去二十多年的总和。在服务方向上,由以往主要为党政机关服务、为政治斗争服务,转变为面向社会,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服务,为对外文化学术交流服务,以适应四化建设和各项改革的需要。各级档案馆除设立阅览室接待查阅和利用档案资料外,还采取多种形式,为用户提供档案复制品,发行缩微胶卷,举办档案陈列展览,利用刊物公布历史档案,编辑和公布出版档案史料,受到社会各方面和国内外学者的欢迎。这些情况,说明我国档案馆工作在指导思想和管理方法上,都发生了新的变化,正在由封闭、半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

   当前,档案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地方的领导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不够重视。绝大多数档案馆经费奇缺,近半数的档案馆还没有适合保管档案的库房,缺少设备,使大量散落在外的档案不能接收进馆,也无法进行整理和提供利用。由于保管条件太差,已使大量珍贵档案霉烂变质,字迹褪色。许多档案馆人员缺,素质差,整理编目工作任务繁重,进展迟缓,基础工作普遍薄弱。开放档案以来,档案原件利用量大,由于缺

乏缩微、复印设备,不仅对保护档案原件极为不利,而且也严重地影响利用效率。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放档案的方针,尽快改变我国档案馆工作的落后状况,使之适应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我们建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档案馆工作的领导,把档案馆事业作为国家的一项文化事业,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切实解决档案馆事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编制、经费、技术设备等问题,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请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档案馆工作人员列入国家事业编制,并根据馆藏档案资料的数量和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编制和配备具有较好政治、文化素质的干部。

   三、按照国家财政分级管理的体制,请求财政部继续拨付全国重点档案保护费,继续增加中央级国家档案馆事业经费,以抢救我国的珍贵文化遗产。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每年按照国家预算项目给档案馆增拨所必需的事业费。

   四、请求国家计委将中央级国家档案馆库房的建设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希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部门,把地方各级档案馆的建设,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以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

   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对省以上档案馆的缩微、复印、计算机等设备的配备,给予经费上的支持,并允许适当进口,以省档案馆为主,建立档案缩微中心,统一解决所属市县档案馆档案的缩微复制问题。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转发各地参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