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檔案局關於加強檔案館建設和進一步開放歷史檔案報告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檔案局關於加強檔案館建設和進一步開放歷史檔案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6〕67號
1986年9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檔案局

關於加強檔案館建設和進一步開放

歷史檔案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6〕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檔案局《關於加強檔案館建設和進一步開放歷史檔案的報告》,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一日

 

 

關於加強檔案館建設和進一步

開放歷史檔案的報告

 

國務院: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六日,胡喬木同志就進一步開放歷史檔案的問題,寫信給王兆國並胡啟立同志,提出:「檔案的進一步開放(包括對國外開放),勢在必行,這是繁榮我國學術事業和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的必然要求,各國的通例我國不能例外。為此,勢需大大加強各檔案館領導、研究、管理、編目、存放、借閱等各個環節人員的政治文化素質,並提高工作效率。現狀是決難適應的。這對於我國長期以來封閉式的檔案管理方式是一大改革。因為工作量很大,只能有步驟地視輕重緩急循序進行。」胡喬木同志這一意見極為重要,指出了我國檔案館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建設要求,各級檔案館應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近幾年來,我國檔案館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目前,全國有各級各類檔案館三千零四個,收藏唐代以來的檔案共七千萬卷。由於認真貫徹了中央、國務院關於開放歷史檔案的方針,大力開展了檔案的收集、整理、編目、編纂等工作,逐步改善了檔案的保管條件,有步驟地開放了歷史檔案資料,積極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檔案工作出現空前活躍的局面。據近兩年的統計,全國各級檔案館每年接待利用者均在三百萬人次左右,提供檔案約一千萬卷(冊),超過過去二十多年的總和。在服務方向上,由以往主要為黨政機關服務、為政治鬥爭服務,轉變為面向社會,為黨和國家各項工作服務,為對外文化學術交流服務,以適應四化建設和各項改革的需要。各級檔案館除設立閱覽室接待查閱和利用檔案資料外,還採取多種形式,為用戶提供檔案複製品,發行縮微膠捲,舉辦檔案陳列展覽,利用刊物公布歷史檔案,編輯和公布出版檔案史料,受到社會各方面和國內外學者的歡迎。這些情況,說明我國檔案館工作在指導思想和管理方法上,都發生了新的變化,正在由封閉、半封閉型向開放型轉變。

   當前,檔案工作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有些地方的領導對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認識,不夠重視。絕大多數檔案館經費奇缺,近半數的檔案館還沒有適合保管檔案的庫房,缺少設備,使大量散落在外的檔案不能接收進館,也無法進行整理和提供利用。由於保管條件太差,已使大量珍貴檔案霉爛變質,字跡褪色。許多檔案館人員缺,素質差,整理編目工作任務繁重,進展遲緩,基礎工作普遍薄弱。開放檔案以來,檔案原件利用量大,由於缺

乏縮微、複印設備,不僅對保護檔案原件極為不利,而且也嚴重地影響利用效率。

   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開放檔案的方針,儘快改變我國檔案館工作的落後狀況,使之適應國家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需要,我們建議: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檔案館工作的領導,把檔案館事業作為國家的一項文化事業,列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切實解決檔案館事業發展中急需解決的編制、經費、技術設備等問題,使之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二、請各級勞動人事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將檔案館工作人員列入國家事業編制,並根據館藏檔案資料的數量和發展需要,合理確定編制和配備具有較好政治、文化素質的幹部。

   三、按照國家財政分級管理的體制,請求財政部繼續撥付全國重點檔案保護費,繼續增加中央級國家檔案館事業經費,以搶救我國的珍貴文化遺產。建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每年按照國家預算項目給檔案館增撥所必需的事業費。

   四、請求國家計委將中央級國家檔案館庫房的建設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希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計劃部門,把地方各級檔案館的建設,納入地方基本建設計劃,以改善檔案的保管條件。

   五、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對省以上檔案館的縮微、複印、計算機等設備的配備,給予經費上的支持,並允許適當進口,以省檔案館為主,建立檔案縮微中心,統一解決所屬市縣檔案館檔案的縮微複製問題。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轉發各地參照執行。

 

                              國家檔案局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