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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机电部关于振兴特定基础机械和基础件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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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机电部关于振兴特定基础机械和基础件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2〕55号
1992年10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机电部

关于振兴特定基础机械和基础件

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机电部《关于振兴特定基础机械和基础件若干措施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振兴特定基础机械和基础件

若 干 措 施 的 意 见


  

国务院:

  基础机械和基础件(含基础工艺)是机械工业的基础,其质量好坏和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机械产品的性能、质量、寿命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所需装备水平的提高,对增强机械产品的竞争能力、扩大出口也起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要着力抓好基础机械、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的技术改造。振兴基础机械和基础件,用新技术新产品装备机械工业和国民经济各部门,是我国“八五”计划期间乃至二○○○年前的一项重要

任务。

  为了迅速提高基础机械和基础件的水平,发展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技术进步产品的产量,除生产企业要努力转换经营机制,增强自身活力外,国家也应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为此,国家计委、机电部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振兴特定基础机械和基础件(含特定基础工艺)产品的范围

  (一)数控机床及其数控系统和伺服系统,高效、精密、自动、专门化机床;

  (二)数控锻压设备,高效、精密、自动锻压机械;

  (三)少数高效、精密铸造机械和自动线;

  (四)自动和大型量仪;

  (五)轴承:为重点工程配套的专用轴承,铁路轴承,精密轴承,汽车轴承,低噪音密封轴承,滚动体及轴承毛坯,轴承专用设备;

  (六)液压件:通用高压液压阀、柱塞泵及马达,中高压叶片泵和马达,中高压齿轮泵,精密高性能液压辅件,液压系统,液力偶合器;

  (七)气动件:气动控制阀,气缸,气源处理及辅助元件,气动系统;

  (八)密封件:橡胶塑料及复合材料密封件,重点工程机械密封件,柔性石墨密封件;

  (九)模具:大型精密成型模具,多工位精密级进模具,模具标准件;

  (十)重要的低压电器:新型机床电器,各种低压断路器,交直流接触器,控制继电器,热继电器,有填料熔断器;

  (十一)为上述产品配套的电子元器件、关键专用材料、滚动部件、防护部件、量刃具、磨具、新型和超硬磨料、高效精密数控附件,以及铸锻工艺。

  上述产品,以下通称为特定产品。

  二、特定产品的振兴目标

  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五年为第一阶段,一九九六至二○○○年为第二阶段。

  第一阶段目标:特定产品的质量有明显提高,品种结构有明显改善,80%的品种达到国际八十年代技术水平,重点主机和配套所需的品种满足率均达到80%,形成一批初具规模的专业化、现代化生产的示范厂点。

  第二阶段目标:特定产品的技术基本达到国际九十年代水平,产品基本满足国内市场需要。

  三、对特定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在全行业中择优选择二百家生产特定产品的企业作为特定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特定企业在品种发展、提高质量、固定资产投入以及提高企业素质等方面制订“八五”计划、十年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特定企业名单,由机电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在“八五”、“九五”计划期间,除特定企业要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外,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对开发、生产特定产品的

特定企业在政策上要给予扶持。

  (一)经机电部审定的特定产品开发项目,报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列入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计划,国家有关部门在科技攻关经费和新产品开发经费中要优先予以支持。特定企业要用足现行的按销售收入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的规定。

  (二)特定企业为生产特定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所需资金,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应优先列入专项及其他贷款计划;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后给予贴息。

  (三)经有关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免征特定企业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免征的“两金”全部用于特定企业的技术改造。

  (四)因增产特定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银行要给予支持。

  (五)地方政府对特定企业要给予优惠政策:对有技术改造任务的,在核定承包基数时要统筹考虑技术改造资金的筹措和还贷能力;在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上要给予优惠;要优先保证所需能源的供应。

  (六)对特定企业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新产品试制(生产)任务的特定产品,凡符合新产品规定的,经批准按现行规定给予三年以内减免增值税的优惠,三年后如纳税确有困难,由当地税务部门给予延长减免税期限的照顾。

  (七)特定企业生产的特定产品,属于国家合同订购目录并有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其所需计划内分配的原材料,由物资部纳入计划安排;属于企业自销的,由企业通过市场解决,也可与物资供销企业签定供货合同。

  (八)特定企业技术改造必须进口的关键设备、仪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减免关税的照顾。

  (九)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特定企业定期进行核查,凡达不到规划目标的,要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十)机电部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机械工业技术装备政策,定期公布淘汰和替代设备目录,对消耗高、技术水平低、达不到工艺要求的设备予以限制或淘汰。

  以上意见,由机电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  家  计  委       

                           机   电   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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