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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整顿建筑市场情况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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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整顿建筑市场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6〕93号
1986年12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关于整顿建筑市场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整顿建筑市场情况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整顿建筑市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于巩固和发展建筑业改革成果,具有重要意义。近一年来,对建筑市场的整顿工作已初见成效,并取得一些经验,但发展不平衡,还存在不少问题。请各级人民政府继续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抓好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配合,共同把整顿建筑市场的工作做好。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整顿建筑市场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

  一九八五年十月,中央领导同志对建筑业的工程质量问题作了重要批示,我部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究,并及时召开了专门会议,部署全国建筑市场的整顿工作。今年一月,为明确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和政策界限,我部发了《关于整顿建筑市场的通知》。同时,先后派出四个工作组到各地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推动整顿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整顿建筑市场工作都很重视,普遍成立了临时领导机构,召开了动员大会,专门发了文件。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建设银行、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审查设计、施工单位营业资格,揭露违纪案件,查处重大质量事故,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已经收到了初步效果。整顿工作中查出的主要问题:一是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越级承包工程的情况严重。二是发包工程要回扣,承包工程搞贿赂。三是非法转包,坐收渔利。四是高估乱要的现象较为普遍。整顿工作起步较早的北京市,在整改中认真进行了“三退”:一退不合理的工程收费;二退领导干部的不合理收入;三退占用建设单位的住房。

  经过前段整顿工作,上述问题已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但所取得的成绩是初步的,揭露出来的问题大多是浮在面上的,整顿工作还必须广泛深入地开展下去。我们准备继续抓好以下工作:

  一、把整顿建筑市场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结合起来进行。现在,有的地方把两者割裂开来,重复部署,增加了基层负担。今后,统一提为整顿建筑市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巩固改革成果,发展大好形势。目前先抓好城市范围内建筑市场的整顿,重点是:取缔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越级承包工程的违法经营;查处内外勾结、上下串通、行贿受贿、偷税漏税、坑害国家的行为;查处出卖营业执照、企业资格证书、银行帐号和非法转包渔利的行为;查处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倒塌事故的行为;纠正高估冒算、敲竹杠、设梗刁难用户的行为。

  二、整顿建筑市场不仅涉及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还涉及材料供应单位和市场管理等部门。因此,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都要支持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加强立法,搞好监督、协调、服务,切实把建筑市场管起来。

  三、划清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建筑市场活动中的各种不正之风,要认真纠正。对于行贿受贿、非法倒卖建筑材料牟取暴利、贪污盗窃和出卖营业执照、企业资格证书、银行帐号、设计图签以及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重大质量、伤亡事故等违法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把按规定实行总包分包责任制同不负任何经济技术责任的倒手转包、从中渔利区别开来;把按合同工期提取提前工期奖同高估乱要、非法牟利区别开来。各地在整顿中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建筑队伍时,一定要注意保护竞争,防止排斥外来队伍、封闭建筑市场的现象。

  四、抓紧解决工程质量下降的问题。首先,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完善责任制,把好质量关。非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一律不准施工;无出厂合格证明和未按规定复试的原材料,一律不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件,一律不准出厂和用在工程上;所有工程都必须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施工和验收,不准降低标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及构件,一律不准报竣工面积和产值、产量。其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所有监督人员都要严格执行质量监督条例,尽职尽责。因失职、渎职或受贿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要从严惩处。第三,认真查处一九八五年以来的重大质量事故,过去处理不当的要重新处理。凡因设计、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必须返修补强,不能留有隐患,损害用户利益。

  五、抓紧处理违章违纪案件。属于一般违章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处理;属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由质量监督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交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处理;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对于偷税漏税的,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要通过解剖分析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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