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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机电出口办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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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机电出口办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8〕9号
1988年2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机电出口办

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

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8〕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含赴港澳)审批手续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在规定范围内试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告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   

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

多次出国

(

含赴港澳

)

审批手续的请示

国务院:

为了提高出口生产企业对国际市场的反应能力,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经征得中央组织部和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同意,拟对机电产品重点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的出国审批手续适当简化。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经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和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和具有外贸自营权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可按实际需要,选定三至五名政治思想作风好、有一定外贸知识和外语水平、熟悉本企业产品生产、从事推销或维修业务的专业人员,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和沿海开放城市主管厅局汇总,报送负责办理出国人员政治审查部门,预先做好政审工作,并办理政审批件;同时,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0号文件规定,预先做好出国推销产品和售后服务的出国任务审批工作,并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二、上述人员的政审和出国任务审批,均于每年三月一次性进行。审批后的一年内如为同类任务再次出国,不再重新审批,由其所在企业的负责人批准即可。所需护照分别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其他经外交部授权可以颁发护照的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上述人员如需调整或超过一年期限仍需派出者,应重新按第一条规定报批。

三、按第一条规定核准的企业,需派人员多次赴港澳地区的,可确定一至二名担任经营、技术、销售和采购的专业技术人员,除按第一条规定进行政审和任务审批外,也相应简化审批手续,即第一次赴港澳由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核准,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审批后的一年内为同类任务再次赴港澳的,可不再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而参照第二条规定办理。

四、上述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如第三国有关单位邀请前往该国洽谈贸易或做售后服务,须事先报请国内企业负责人批准,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通知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协助申办签证,并抄报外交部。

五、经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和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和具有外贸自营权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派遣专业人员出国(或赴港澳)从事机电产品推销及售后服务活动的,其出国政审批件和任务批件由该企业的主管部委按照本办法办理。出国人员护照可向企业所在的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发照机关申请。

六、负责办理出国人员政治审查和出国任务审批的部门和各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发〔1985〕10号和中办发〔1986〕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出国推销服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控制出国人数,定期检查考核完成任务的情况。各地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或相应负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以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和具有外贸自营权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经常总结简化推销服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方面的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省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或相应负责机构)汇报。省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或相应负责机构)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试行。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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