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機電出口辦關於簡化機電產品出口推銷服務人員多次出國審批手續請示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機電出口辦關於簡化機電產品出口推銷服務人員多次出國審批手續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88〕9號 1988年2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機電出口辦
關於簡化機電產品出口推銷服務人員
多次出國審批手續請示的通知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關於簡化機電產品出口推銷服務人員多次出國(含赴港澳)審批手續的請示》,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在規定範圍內試行,並將試行情況及時告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
關於簡化機電產品出口推銷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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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為了提高出口生產企業對國際市場的反應能力,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經徵得中央組織部和外交部、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同意,擬對機電產品重點出口企業推銷服務人員的出國審批手續適當簡化。具體辦法如下:
一、凡經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和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的機電產品出口基地企業、擴大外貿自主權企業和具有外貿自營權的機電產品生產企業,可按實際需要,選定三至五名政治思想作風好、有一定外貿知識和外語水平、熟悉本企業產品生產、從事推銷或維修業務的專業人員,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和沿海開放城市主管廳局匯總,報送負責辦理出國人員政治審查部門,預先做好政審工作,並辦理政審批件;同時,按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85〕10號文件規定,預先做好出國推銷產品和售後服務的出國任務審批工作,並辦理出國任務批件。
二、上述人員的政審和出國任務審批,均於每年三月一次性進行。審批後的一年內如為同類任務再次出國,不再重新審批,由其所在企業的負責人批准即可。所需護照分別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可以頒發護照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申請。上述人員如需調整或超過一年期限仍需派出者,應重新按第一條規定報批。
三、按第一條規定核准的企業,需派人員多次赴港澳地區的,可確定一至二名擔任經營、技術、銷售和採購的專業技術人員,除按第一條規定進行政審和任務審批外,也相應簡化審批手續,即第一次赴港澳由企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城市和沿海開放城市人民政府核准,報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審批。審批後的一年內為同類任務再次赴港澳的,可不再報國務院港澳辦審批,而參照第二條規定辦理。
四、上述人員在國外工作期間,如第三國有關單位邀請前往該國洽談貿易或做售後服務,須事先報請國內企業負責人批准,並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城市和沿海開放城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通知我有關駐外使、領館協助申辦簽證,並抄報外交部。
五、經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和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的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的機電產品出口基地企業、擴大外貿自主權企業和具有外貿自營權的機電產品生產企業,派遣專業人員出國(或赴港澳)從事機電產品推銷及售後服務活動的,其出國政審批件和任務批件由該企業的主管部委按照本辦法辦理。出國人員護照可向企業所在的外交部授權的地方發照機關申請。
六、負責辦理出國人員政治審查和出國任務審批的部門和各重點機電產品出口企業,要嚴格按照中發〔1985〕10號和中辦發〔1986〕3號文件精神,切實加強對出國推銷服務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嚴格控制出國人數,定期檢查考核完成任務的情況。各地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或相應負責機構)要加強監督、檢查,以保證該項工作順利進行。
七、機電產品出口基地企業、擴大外貿自主權企業和具有外貿自營權的機電產品生產企業,要經常總結簡化推銷服務人員出國審批手續方面的經驗,不斷改進工作,並定期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省市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或相應負責機構)匯報。省市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或相應負責機構)每半年匯總一次,報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建議批轉試行。
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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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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