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关于把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作为国际化经营综合承包试点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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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关于把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作为国际化经营综合承包试点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7〕78号
1987年12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国家体改委

关于把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作为国际化

经营综合承包试点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体改委《关于把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作为国际化经营综合承包试点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试行国际化经营,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石油化工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开辟新的创汇渠道,是外贸体制改革的新尝试。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要大力支持,积极帮助解决可能产生的困难和问题,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化公司要以改革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保证试点工作按方案提出的目标前进,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走出一条新路。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把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作为国际化经营综合承包试点的请示

国务院:

  为贯彻党的“十三大”精神,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搞活外贸企业,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申请把该公司作为国际化经营综合承包的试点,并提出了具体方案(详见附件)。

我们认为,中化公司是我国历史久、渠道广、经营管理和干部素质较好的外贸公司之一。近年来,他们在国际化、多元化经营方面进行了尝试,已初步具备进行国际化经营的条件。中化公司国际化经营的战略设想符合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方案也是可行的。此方案的成功实施可以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创出一条新路,建议同意中化公司作为国际化经营综合承包的试点。今后如整个外贸体制有重大变动,经国务院批准,方案的有关部分可作相应的调整。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建议转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妥否,请批示。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关于试行

国际化经营综合承包的方案

今年初,我公司提出了在新时期“三转三化”的战略目标,即:由进出口贸易向国际贸易转变;由商品贸易向多功能经营转变;由中国的对外贸易公司向跨国公司转变,并争取经过五年左右的努力,把我公司建成一个管理现代化、经营国际化,组织集团化的社会主义企业。为此,我们请求选择我公司作为国际化经营综合承包的试点。

  一、国际化经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随着各国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兴建跨国公司、实行国际化经营已经成为当前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主要趋势。我国外贸专业公司实行国际化经营,就可以把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活动,转到国际市场,通过进出结合、工贸结合、技贸结合、国际交流、推销服务等进一步扩大出口创汇,在更大范围内利用国际资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支援国家建设,实现本世纪末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翻两番的目标。

  为实现国际化经营,近年来,中化公司在思想、业务、机构和人才上已作了必要的准备。

(一)在思想上,中化公可从更新观念出发,多次请国内外专家举办销售学、经营管理、公共关系、法律、电脑应用等专题讲座。去年又在大连建立了干部培训中心,并已先后对中化系统的处、科以上干部进行了两次培训,统一和提高了对国际化经营的认识。

(二)在国际化经营业务上也进行了广泛的尝试。在新加坡开展了国内外原油的加工业务,在新加坡和香港建立海上加油业务,在香港合资兴办了两个船务公司,在日本喜入和冲绳租用了油罐区,近年来还开展了石油、化肥、塑料等大宗商品的期货、易货、转口业务,扩大了中化公司的业务活动领域。

(三)国内外机构初具规模,为国际化经营提供了组织准备。中化公司在国内有三十七个分公司,三个工贸结合的联贸公司,在全国各地兴办了一些中小企业,并与两千多家生产厂和用户建立了供销关系。在国外主要市场,中化公司有二十三个海外机构,与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四千五百多家厂商建立了稳定贸易关系。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中化公司进出口贸易额连续两年超过一百亿美元,“六五”期间向国家上交利润二百二十七亿元。

(四)中化公司及分公司现有职工八千多人,有各种商品、财务、计划、法律、运输、货源、情报、电脑等各方面的专家和工程师,为实行国际化经营做了人才准备。

  鉴于上述,我公司已经初步具备了国际化经营的基本条件。

  二、实行国际化经营的战略设想

(一)在逐步实行自负盈亏和放开经营的前提下,在国内外开展多功能经营。

(二)大力开展转口、易货和期货贸易,争取在五年内使这部分贸易额占中化公司总贸易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三)通过国际化经营,努力积累资金,争取在五年内通过公司本身的努力,积累二亿美元的外汇资金。

(四)调整国内外机构,逐步实现组织集团化。在国外争取五年之内再建立三十个不同形式的机构,并对国内机构进行适当调整。成立中化国际石油公司、塑料公司、财务公司、仓储运输公司、高技术投资贸易公司(由中化公司同科学院等三个单位合办)以及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贸易研究所等机构,从而形成一个以总公司为大本营,在国内外以石油、化工业务为中心,拥有众多分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和生产设施等多功能的贸易集团公司。

三、关于国际化经营综合承包方案

建议将出口创汇、出口亏损和国际化经营结合起来,实行综合承包。即以一九八八年化工品出口计划、出口成本为基数,亏损额包死,出口每年递增百分之八,以盈补亏,多盈多留的办法,把经营搞活,为逐步实现自负盈亏,发展国际化经营创造条件。

(一)承包内容:

1、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原油、成品油的出口和国家指定的进口业务。

2、除上述两项业务外,由中化公司经营的石油、化工业务,包括从原料到深加工的制成品以及技术和设备的进出口、转口、期货、易货,国际经济合作、国内外投资、国内销售和调拨、仓储航运及金融、保险、租赁、广告、房地产、劳务等业务,实行综合经营承包。

(二)承包期限:

由一九八八年起至一九九○年,共三年。

(三)承包指标:

1、出口指标:

以一九八八年化工出口计划为基础,即一九八八年为七亿三千万美元,一九八九年为七亿八千八百万美元,一九九○年为八亿五千一百万美元,每年递增百分之八。上述出口计划由中化公司及分公司共同承担,并分解到各分公司。

2、盈亏指标:

上述出口指标的亏损额每年按五亿四千万元人民币包死,超亏不补,减亏留用,三年不变。

3、在中化公司每年出口收汇额度中,七亿三千万美元除按规定给予地方和企业的留成外全部上缴国家。超过七亿三千万美元的全部出口亏损由中化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所收外汇上缴国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七十全部交外贸经营单位(包括地方和生产企业)留成,其中,中化公司及其分公司的留成外汇带用汇指标,允许在中化公司系统内划拨,其中有一部分额度经过批准可周转使用。主要用于:调往国外发展国际贸易,在国内外投资、参股、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按国务院批准三个试点行业的规定进入国家指定的外汇调剂市场进行有偿调剂;进口国内急需物资在国内市场销售;上述留成外汇由中化公司及其分公司每季度提一次,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四)承包条件:

1、同等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其它外贸企业的鼓励政策、扶持手段和奖励措施。

2、承包期内中化公司及其分公司新办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

3、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结存应上缴经贸部的海外企业和期货贸易收入尚余约二千万美元,上交一千万美元,其余全部留作开展国际化经营的资金。从一九八七年起,海外企业和期货贸易收入全部由公司留用。在公司资金积累(含固定资产)达到二亿美元后,其超出部分收入上交百分之二十,公司留用百分之八十,继续作为开展国际化经营的资金。

4、允许中化财务公司在公司系统内部开展各项融资业务。

5、允许中化公司对外有贷款权(总额经国家批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允许中化公司对外有担保权。

6、允许中化公司海外企业在国内的投资视同外资,给予减免税待遇。

7、出口商品包装用汇和以进养出用汇仍由经贸部按规定照拨。

(五)国际化经营的自主权:

1、为了适应国际化经营,中化公司将是以贸易为主同时开展生产、金融、储运和服务等各项业务相结合的综合经济实体。

2、中化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开展国内外开发、投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时给予优先照顾。

3、在承包期内,中化公司的领导班子应相对稳定。中化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权自行设置和调整公司国内外机构;但港、澳地区及未建交国家的机构需报请经贸部批准。

4、临时出国团组除去未建交国家、港澳、日本和阿曼仍需要报经贸部批准以外,其余由经贸部在每年初下达总的控制人数,由中化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自行办理,但总(副)经理仍需报经贸部审批。

5、中化公司国际化业务大部分是在海外进行的,允许中化公司所属的海外企业外汇资金和利润根据业务需要存在国内外,由中化公司自行管理和统筹运用,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经营情况。

6、根据中化公司申请,国家视情况每年批准中化一定额度的自筹或利用外资基本建设指标。凡大中型项目,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小型项目由中化公司在国家核定范围内按隶属关系商有关部委或地方计委进行安排,并报国家计委、经贸部备案。同时通过协商可与地方进行吸收外资方面的合作。

(六)奖惩办法:

1、中化公司净利收入的分配,百分之七十作为业务发展基金,百分之三十做为职工增加工资、奖金和集体福利基金,由中化总公司按照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掌握分配使用,其中奖金发放按国家规定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订。

2、一九八八年未完成承包指标,由一九八九年开始,中化公司总、分公司经理和副经理停发半年奖金,职工停发一个季度奖金。一九八九年继续未完成指标的,由一九九○年开始,总、分公司经理和副经理停发一年奖金,职工停发半年奖金。连续三年未完成承包指标的,中化总公司总(副)经理自动辞职;对中化分公司的领导班子,商当地经贸厅(委、局)进行调整;对中化公司总、分公司职工停发一年奖金。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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