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經貿部、國家體改委關於把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作為國際化經營綜合承包試點請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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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經貿部、國家體改委關於把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作為國際化經營綜合承包試點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87〕78號
1987年12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經貿部、國家體改委

關於把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作為國際化

經營綜合承包試點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87〕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體改委《關於把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作為國際化經營綜合承包試點的請示》,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化公司)試行國際化經營,有利於增強我國在國際石油化工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我國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的地位,開闢新的創匯渠道,是外貿體制改革的新嘗試。各地和各有關部門對試點工作要大力支持,積極幫助解決可能產生的困難和問題,以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中化公司要以改革的精神,盡一切努力,保證試點工作按方案提出的目標前進,為我國對外經濟貿易事業的發展走出一條新路。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關於把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

作為國際化經營綜合承包試點的請示

國務院:

  為貫徹黨的「十三大」精神,深化外貿體制改革,搞活外貿企業,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化公司)申請把該公司作為國際化經營綜合承包的試點,並提出了具體方案(詳見附件)。

我們認為,中化公司是我國歷史久、渠道廣、經營管理和幹部素質較好的外貿公司之一。近年來,他們在國際化、多元化經營方面進行了嘗試,已初步具備進行國際化經營的條件。中化公司國際化經營的戰略設想符合外貿體制改革的方向,方案也是可行的。此方案的成功實施可以為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創出一條新路,建議同意中化公司作為國際化經營綜合承包的試點。今後如整個外貿體制有重大變動,經國務院批准,方案的有關部分可作相應的調整。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建議轉發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妥否,請批示。

       對外經濟貿易部

            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關於試行

國際化經營綜合承包的方案

今年初,我公司提出了在新時期「三轉三化」的戰略目標,即:由進出口貿易向國際貿易轉變;由商品貿易向多功能經營轉變;由中國的對外貿易公司向跨國公司轉變,並爭取經過五年左右的努力,把我公司建成一個管理現代化、經營國際化,組織集團化的社會主義企業。為此,我們請求選擇我公司作為國際化經營綜合承包的試點。

  一、國際化經營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隨着各國經濟國際化的發展,興建跨國公司、實行國際化經營已經成為當前世界經濟貿易發展的主要趨勢。我國外貿專業公司實行國際化經營,就可以把我國對外貿易的主要活動,轉到國際市場,通過進出結合、工貿結合、技貿結合、國際交流、推銷服務等進一步擴大出口創匯,在更大範圍內利用國際資源,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良性循環,支援國家建設,實現本世紀末我國對外貿易總額翻兩番的目標。

  為實現國際化經營,近年來,中化公司在思想、業務、機構和人才上已作了必要的準備。

(一)在思想上,中化公可從更新觀念出發,多次請國內外專家舉辦銷售學、經營管理、公共關係、法律、電腦應用等專題講座。去年又在大連建立了幹部培訓中心,並已先後對中化系統的處、科以上幹部進行了兩次培訓,統一和提高了對國際化經營的認識。

(二)在國際化經營業務上也進行了廣泛的嘗試。在新加坡開展了國內外原油的加工業務,在新加坡和香港建立海上加油業務,在香港合資興辦了兩個船務公司,在日本喜入和沖繩租用了油罐區,近年來還開展了石油、化肥、塑料等大宗商品的期貨、易貨、轉口業務,擴大了中化公司的業務活動領域。

(三)國內外機構初具規模,為國際化經營提供了組織準備。中化公司在國內有三十七個分公司,三個工貿結合的聯貿公司,在全國各地興辦了一些中小企業,並與兩千多家生產廠和用戶建立了供銷關係。在國外主要市場,中化公司有二十三個海外機構,與一百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四千五百多家廠商建立了穩定貿易關係。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中化公司進出口貿易額連續兩年超過一百億美元,「六五」期間向國家上交利潤二百二十七億元。

(四)中化公司及分公司現有職工八千多人,有各種商品、財務、計劃、法律、運輸、貨源、情報、電腦等各方面的專家和工程師,為實行國際化經營做了人才準備。

  鑑於上述,我公司已經初步具備了國際化經營的基本條件。

  二、實行國際化經營的戰略設想

(一)在逐步實行自負盈虧和放開經營的前提下,在國內外開展多功能經營。

(二)大力開展轉口、易貨和期貨貿易,爭取在五年內使這部分貿易額占中化公司總貿易額的百分之十以上。

(三)通過國際化經營,努力積累資金,爭取在五年內通過公司本身的努力,積累二億美元的外匯資金。

(四)調整國內外機構,逐步實現組織集團化。在國外爭取五年之內再建立三十個不同形式的機構,並對國內機構進行適當調整。成立中化國際石油公司、塑料公司、財務公司、倉儲運輸公司、高技術投資貿易公司(由中化公司同科學院等三個單位合辦)以及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貿易研究所等機構,從而形成一個以總公司為大本營,在國內外以石油、化工業務為中心,擁有眾多分公司、子公司、合營企業和生產設施等多功能的貿易集團公司。

三、關於國際化經營綜合承包方案

建議將出口創匯、出口虧損和國際化經營結合起來,實行綜合承包。即以一九八八年化工品出口計劃、出口成本為基數,虧損額包死,出口每年遞增百分之八,以盈補虧,多盈多留的辦法,把經營搞活,為逐步實現自負盈虧,發展國際化經營創造條件。

(一)承包內容:

1、保證完成國家計劃原油、成品油的出口和國家指定的進口業務。

2、除上述兩項業務外,由中化公司經營的石油、化工業務,包括從原料到深加工的製成品以及技術和設備的進出口、轉口、期貨、易貨,國際經濟合作、國內外投資、國內銷售和調撥、倉儲航運及金融、保險、租賃、廣告、房地產、勞務等業務,實行綜合經營承包。

(二)承包期限:

由一九八八年起至一九九○年,共三年。

(三)承包指標:

1、出口指標:

以一九八八年化工出口計劃為基礎,即一九八八年為七億三千萬美元,一九八九年為七億八千八百萬美元,一九九○年為八億五千一百萬美元,每年遞增百分之八。上述出口計劃由中化公司及分公司共同承擔,並分解到各分公司。

2、盈虧指標:

上述出口指標的虧損額每年按五億四千萬元人民幣包死,超虧不補,減虧留用,三年不變。

3、在中化公司每年出口收匯額度中,七億三千萬美元除按規定給予地方和企業的留成外全部上繳國家。超過七億三千萬美元的全部出口虧損由中化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擔,所收外匯上繳國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七十全部交外貿經營單位(包括地方和生產企業)留成,其中,中化公司及其分公司的留成外匯帶用匯指標,允許在中化公司系統內劃撥,其中有一部分額度經過批准可周轉使用。主要用於:調往國外發展國際貿易,在國內外投資、參股、興辦合資合作企業;按國務院批准三個試點行業的規定進入國家指定的外匯調劑市場進行有償調劑;進口國內急需物資在國內市場銷售;上述留成外匯由中化公司及其分公司每季度提一次,年終清算,多退少補。

(四)承包條件:

1、同等享受國家和地方給予其它外貿企業的鼓勵政策、扶持手段和獎勵措施。

2、承包期內中化公司及其分公司新辦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免徵營業稅。

3、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結存應上繳經貿部的海外企業和期貨貿易收入尚余約二千萬美元,上交一千萬美元,其餘全部留作開展國際化經營的資金。從一九八七年起,海外企業和期貨貿易收入全部由公司留用。在公司資金積累(含固定資產)達到二億美元後,其超出部分收入上交百分之二十,公司留用百分之八十,繼續作為開展國際化經營的資金。

4、允許中化財務公司在公司系統內部開展各項融資業務。

5、允許中化公司對外有貸款權(總額經國家批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允許中化公司對外有擔保權。

6、允許中化公司海外企業在國內的投資視同外資,給予減免稅待遇。

7、出口商品包裝用匯和以進養出用匯仍由經貿部按規定照撥。

(五)國際化經營的自主權:

1、為了適應國際化經營,中化公司將是以貿易為主同時開展生產、金融、儲運和服務等各項業務相結合的綜合經濟實體。

2、中化公司有權自主決定開展國內外開發、投資項目,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時給予優先照顧。

3、在承包期內,中化公司的領導班子應相對穩定。中化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有權自行設置和調整公司國內外機構;但港、澳地區及未建交國家的機構需報請經貿部批准。

4、臨時出國團組除去未建交國家、港澳、日本和阿曼仍需要報經貿部批准以外,其餘由經貿部在每年初下達總的控制人數,由中化公司根據業務需要自行決定,自行辦理,但總(副)經理仍需報經貿部審批。

5、中化公司國際化業務大部分是在海外進行的,允許中化公司所屬的海外企業外匯資金和利潤根據業務需要存在國內外,由中化公司自行管理和統籌運用,定期向主管部門匯報經營情況。

6、根據中化公司申請,國家視情況每年批准中化一定額度的自籌或利用外資基本建設指標。凡大中型項目,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小型項目由中化公司在國家核定範圍內按隸屬關係商有關部委或地方計委進行安排,並報國家計委、經貿部備案。同時通過協商可與地方進行吸收外資方面的合作。

(六)獎懲辦法:

1、中化公司淨利收入的分配,百分之七十作為業務發展基金,百分之三十做為職工增加工資、獎金和集體福利基金,由中化總公司按照與經濟效益掛鉤的原則掌握分配使用,其中獎金發放按國家規定辦理。具體實施辦法另訂。

2、一九八八年未完成承包指標,由一九八九年開始,中化公司總、分公司經理和副經理停發半年獎金,職工停發一個季度獎金。一九八九年繼續未完成指標的,由一九九○年開始,總、分公司經理和副經理停發一年獎金,職工停發半年獎金。連續三年未完成承包指標的,中化總公司總(副)經理自動辭職;對中化分公司的領導班子,商當地經貿廳(委、局)進行調整;對中化公司總、分公司職工停發一年獎金。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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