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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关于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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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关于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7〕80号
1987年12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

关于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发展

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7〕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南建省筹备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发展

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请示

国务院:

  为了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增加外汇收入的指示精神,我部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部分沿海省市研究,提出了贯彻意见,现请示如下:

  一、当前是我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的有利时机

 

我国从一九七九年起开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实践表明,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对扩大就业,增加外汇收入,弥补资金不足,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了解国际市场信息,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与档次,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这种将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劳务出口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性贸易方式,有利于发挥我国劳动资源丰富而价廉的优势,避开我国物质资源比较缺乏的短处,更多地利用国际市场的原材料加工出口,多创外汇,振兴经济,值得大力推广。

去年以来,日元对美元大幅度升值,美国为减少贸易逆差,又迫使台湾、南朝鲜货币升值,削弱了这些地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而港元汇价随着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贬值而继续下跌,出口地位增强,订货大幅度增加,外贸迅速发展。许多港澳商人愿意扩大从内地的进口或把一些商品转到内地加工,以便保持竞争能力,增加盈利。我们应当抓住有利时机,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争取使来料加工装配等项业务在“七五”期间有较大的发展。

  二、进一步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应掌握的原则

 

根据我国的优势和国际市场的需要,当前发展重点是轻工和纺织品的来料加工,特别要争取在制鞋、服装、玩具、箱包、家用电器、小五金、新型建材、一般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等方面有所突破。

  在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中,要充分利用现有企业的加工潜力,特别是近年来引进技术和采用灵活贸易方式建立起来的企业新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新建厂要从严掌握。要同外商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尽可能采用国内能够提供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提高综合效益。除需要一定生产规模和技术比较复杂的出口商品由国营大中型企业承担外,要更多地注意发挥中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机制灵活的优势。提倡工贸联营,发展工贸结合的企业集团,把工贸双方的优势结合起来,提高竞争能力。各地和各级主管部门对工贸企业之间的联营、合作,应给以支持和鼓励。国内有条件的外贸公司要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逐步向多元化、多功能、国际化方向发展,也应积极参与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增加收汇。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主要是发展非配额商品,对大宗的国家统一经营的商品,我国特有的和传统的出口商品,以及需要进口国家暂停进口、限制或控制进口的生产设备进行来料加工的商品,一般不允许搞来料加工。在发展劳动密集型的来料加工的同时,在可能条件下也要争取多承揽一些深加工产品。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把临时性的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逐步转为长期性的各种形式的生产合作。

 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的重点地区,首先是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开放地带等有优势条件的地区。其他地区要因地制宜,防止不顾条件,一哄而起。将来沿海技术基础较好的地区要逐步多承接一些高水平的来料加工装配产品,有些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也可以逐步向有条件的腹地转移。要重视利用军工企业的技术和生产能力,承接一些机电产品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

  三、需要采取的政策措施

 

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扩大出口收汇,目前还有若干障碍和困难,需要进一步放宽政策,简化手续,下放权力,方便往来,以促进其加速发展。

(一)考虑到广东和福建的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占全国的80%,为了保持对广东、福建两省政策的连续性,又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这项业务,建议来料加工装配所得工缴费外汇留成,广东、福建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一改为10%上缴国家,90%留企业和地方,其中承接加工的企业留50%,企业所在省市留40%,适当分给地、县一部分。如系中央部门直属企业加工,地方留30%,主管部门留10%。以上外汇留成办法先实行三年,一九九○年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留成比例。留成外汇可按内部调剂价调剂。

  (二)外贸公司开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具有很多优势,为鼓励外贸公司发挥优势,开展这项业务,特作如下规定:

1.外贸公司承接的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工缴费外汇留成按照(一)条规定办理。

2.外贸公司直接承办的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委托工业如工企业完成,工缴费外汇留成30%给外贸公司,30%给工业企业,30%给企业所在地方,加工费由外贸公司与工业企业协商确定。

3.外贸公司代为工业、加工企业洽谈签订来料加工装配合同收取的手续费,超过基数的全部由外贸公司留用,作为三项基金。

(三)来料加工装配所得收入,从同类产品的第一笔业务起,三年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四)承接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由中国人民银行另外核定一定的额度,专款专用,但必须对长期稳定生产进行周密安排。其建筑税先按10%税率计征,计划外项目应缴的另10%的税额可缓期在三年内缴纳。

(五)对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生产所需进口自用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不包括小轿车、面包车)、工具、原辅材料(包括厂房装修)、自用燃料等物资,免领进口许可证,凭合同验放。严格限于生产所需的范围,防止变相走私,为此,要加强监管,不允许倒卖、转让,违者依法惩处。

(六)发挥我驻港澳企业的积极作用。驻港澳的企业要为内地开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牵线搭桥,也可在内地搞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享受外商同等待遇;我驻港澳较有影响的中资企业,要对内地扩大出口有利的项目参与投资、合资、合作,以带动港澳和海外的大公司来国内开展业务。

(七)下放权限,简化手续,方便往来。

  1.除经贸部公布的不得搞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的商品外,其他需申领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商品,分别凭经贸部和地方批件及按批件签订的协议或合同,送海关登记,不再申领出口许可证。

  2.不属于经贸部公布的不得搞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的商品和需申领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商品,其来料加工装配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在现行规定的权限内审批立项,合同的审批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下放;要建立有关部门集中审批项目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并提供周到的服务。

  3.对一贯遵纪守法、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经营情况良好的来料加工装配企业,海关授予“信得过企业”称号,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将给予特别的方便;同时海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健全管理制度,对于利用来料加工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4.外商及其派驻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带进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口的规定数量以内的生活用品,用后复出,由企业出具保函,海关登记放行,免收保证金。总之,既要有利于监管,又要简化手续,以利于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的开展。

  (八)在接受我国有关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的前提下,可聘请外商管理其来料加工装配产品的生产。

  四、加强协调管理

  为保证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健康顺利发展,在搞活的同时,必须加强宏观控制和协调,避免盲目性。经贸、海关、工商管理、税务等部门,都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加强管理,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经贸部要根据国内生产、出口情况和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的发展,及时公布鼓励、限制和禁止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商品目录,加强指导。

 

以上妥否,请批示。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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