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經貿部關於抓住有利時機進一步發展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請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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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經貿部關於抓住有利時機進一步發展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87〕80號
1987年12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經貿部

關於抓住有利時機進一步發展

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87〕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南建省籌備組,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抓住有利時機進一步發展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的請示》,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關於抓住有利時機進一步發展

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的請示

國務院:

  為了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抓住有利時機,進一步發展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增加外匯收入的指示精神,我部經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及部分沿海省市研究,提出了貫徹意見,現請示如下:

  一、當前是我發展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的有利時機

 

我國從一九七九年起開展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實踐表明,開展對外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對擴大就業,增加外匯收入,彌補資金不足,引進先進適用的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方法,了解國際市場信息,提高出口產品的質量與檔次,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等,都起到了積極作用。這種將利用外資、引進技術、勞務出口結合在一起的綜合性貿易方式,有利於發揮我國勞動資源豐富而價廉的優勢,避開我國物質資源比較缺乏的短處,更多地利用國際市場的原材料加工出口,多創外匯,振興經濟,值得大力推廣。

去年以來,日元對美元大幅度升值,美國為減少貿易逆差,又迫使台灣、南朝鮮貨幣升值,削弱了這些地區出口商品的競爭力;而港元匯價隨着美元對其他主要外幣貶值而繼續下跌,出口地位增強,訂貨大幅度增加,外貿迅速發展。許多港澳商人願意擴大從內地的進口或把一些商品轉到內地加工,以便保持競爭能力,增加盈利。我們應當抓住有利時機,採取必要的政策措施,爭取使來料加工裝配等項業務在「七五」期間有較大的發展。

  二、進一步發展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應掌握的原則

 

根據我國的優勢和國際市場的需要,當前發展重點是輕工和紡織品的來料加工,特別要爭取在製鞋、服裝、玩具、箱包、家用電器、小五金、新型建材、一般電子產品、塑料製品等方面有所突破。

  在發展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中,要充分利用現有企業的加工潛力,特別是近年來引進技術和採用靈活貿易方式建立起來的企業新的生產技術和生產能力,新建廠要從嚴掌握。要同外商協商在同等條件下儘可能採用國內能夠提供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提高綜合效益。除需要一定生產規模和技術比較複雜的出口商品由國營大中型企業承擔外,要更多地注意發揮中小型企業和鄉鎮企業機制靈活的優勢。提倡工貿聯營,發展工貿結合的企業集團,把工貿雙方的優勢結合起來,提高競爭能力。各地和各級主管部門對工貿企業之間的聯營、合作,應給以支持和鼓勵。國內有條件的外貿公司要隨着外貿體制的改革逐步向多元化、多功能、國際化方向發展,也應積極參與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增加收匯。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主要是發展非配額商品,對大宗的國家統一經營的商品,我國特有的和傳統的出口商品,以及需要進口國家暫停進口、限制或控制進口的生產設備進行來料加工的商品,一般不允許搞來料加工。在發展勞動密集型的來料加工的同時,在可能條件下也要爭取多承攬一些深加工產品。要根據需要和可能,把臨時性的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逐步轉為長期性的各種形式的生產合作。

 發展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的重點地區,首先是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和開放地帶等有優勢條件的地區。其他地區要因地制宜,防止不顧條件,一哄而起。將來沿海技術基礎較好的地區要逐步多承接一些高水平的來料加工裝配產品,有些勞動密集型的產品也可以逐步向有條件的腹地轉移。要重視利用軍工企業的技術和生產能力,承接一些機電產品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

  三、需要採取的政策措施

 

發展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擴大出口收匯,目前還有若干障礙和困難,需要進一步放寬政策,簡化手續,下放權力,方便往來,以促進其加速發展。

(一)考慮到廣東和福建的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占全國的80%,為了保持對廣東、福建兩省政策的連續性,又能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發展這項業務,建議來料加工裝配所得工繳費外匯留成,廣東、福建仍按原規定執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統一改為10%上繳國家,90%留企業和地方,其中承接加工的企業留50%,企業所在省市留40%,適當分給地、縣一部分。如系中央部門直屬企業加工,地方留30%,主管部門留10%。以上外匯留成辦法先實行三年,一九九○年以後再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留成比例。留成外匯可按內部調劑價調劑。

  (二)外貿公司開展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具有很多優勢,為鼓勵外貿公司發揮優勢,開展這項業務,特作如下規定:

1.外貿公司承接的來料加工裝配業務,工繳費外匯留成按照(一)條規定辦理。

2.外貿公司直接承辦的來料加工裝配業務,委託工業如工企業完成,工繳費外匯留成30%給外貿公司,30%給工業企業,30%給企業所在地方,加工費由外貿公司與工業企業協商確定。

3.外貿公司代為工業、加工企業洽談簽訂來料加工裝配合同收取的手續費,超過基數的全部由外貿公司留用,作為三項基金。

(三)來料加工裝配所得收入,從同類產品的第一筆業務起,三年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

(四)承接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必須進行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由中國人民銀行另外核定一定的額度,專款專用,但必須對長期穩定生產進行周密安排。其建築稅先按10%稅率計征,計劃外項目應繳的另10%的稅額可緩期在三年內繳納。

(五)對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生產所需進口自用的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不包括小轎車、麵包車)、工具、原輔材料(包括廠房裝修)、自用燃料等物資,免領進口許可證,憑合同驗放。嚴格限於生產所需的範圍,防止變相走私,為此,要加強監管,不允許倒賣、轉讓,違者依法懲處。

(六)發揮我駐港澳企業的積極作用。駐港澳的企業要為內地開展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牽線搭橋,也可在內地搞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享受外商同等待遇;我駐港澳較有影響的中資企業,要對內地擴大出口有利的項目參與投資、合資、合作,以帶動港澳和海外的大公司來國內開展業務。

(七)下放權限,簡化手續,方便往來。

  1.除經貿部公布的不得搞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的商品外,其他需申領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的商品,分別憑經貿部和地方批件及按批件簽訂的協議或合同,送海關登記,不再申領出口許可證。

  2.不屬於經貿部公布的不得搞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的商品和需申領出口配額及許可證的商品,其來料加工裝配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在現行規定的權限內審批立項,合同的審批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適當下放;要建立有關部門集中審批項目制度,提高辦事效率,並提供周到的服務。

  3.對一貫遵紀守法、各項管理制度健全、經營情況良好的來料加工裝配企業,海關授予「信得過企業」稱號,在辦理海關手續時將給予特別的方便;同時海關要加強調查研究,健全管理制度,對於利用來料加工進行走私等違法活動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4.外商及其派駐企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帶進自用的國家限制進口的規定數量以內的生活用品,用後復出,由企業出具保函,海關登記放行,免收保證金。總之,既要有利於監管,又要簡化手續,以利於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的開展。

  (八)在接受我國有關法律監督和行政管理的前提下,可聘請外商管理其來料加工裝配產品的生產。

  四、加強協調管理

  為保證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的健康順利發展,在搞活的同時,必須加強宏觀控制和協調,避免盲目性。經貿、海關、工商管理、稅務等部門,都要密切配合,嚴格把關,加強管理,防止不法行為的發生。經貿部要根據國內生產、出口情況和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的發展,及時公布鼓勵、限制和禁止對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的商品目錄,加強指導。

 

以上妥否,請批示。

 

          對外經濟貿易部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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