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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基本情况及改进完善意见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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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基本情况及改进完善意见报告的批复
国函〔1993〕62号
1993年4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对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基本情况

及改进完善意见报告的批复

国函〔1993〕62号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你们于一九九三年二月八日报送国务院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基本情况及改进完善意见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配套规章,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中发〔1992〕12号)的要求,国务院授权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国有工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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