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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废止《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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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废止《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90〕51号
1990年8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废止《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9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九○年八月十九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一九九○年八月十九日起废止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四月二日内部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49号)。各地区根据该规定制定的有关实施办法亦应随即失效。华侨和港澳同胞在境内已投资兴办的企业前此经批准所享受的待遇,可以继续执行到批准的期限届满为止。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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