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廢止《國務院關於華僑投資優惠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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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廢止《國務院關於華僑投資優惠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發〔1990〕51號 1990年8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廢止《國務院關於華僑投資優惠
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發〔1990〕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一九九○年八月十九日國務院發布施行《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64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自一九九○年八月十九日起廢止國務院一九八五年四月二日內部發布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華僑投資優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5〕49號)。各地區根據該規定製定的有關實施辦法亦應隨即失效。華僑和港澳同胞在境內已投資興辦的企業前此經批准所享受的待遇,可以繼續執行到批准的期限屆滿為止。
國 務 院
一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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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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