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城市市场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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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当前城市市场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57年10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6年7月2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宣布自行失效

 国务院同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城市市场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特将该报告转发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城市市场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
(1957年8月16日)

  我局于7月22日至8月1日召开了有河北、四川、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西安、济南、青岛、哈尔滨、重庆、成都等13省、市工商局参加的市场管理工作汇报会议,现在根据各地的汇报和讨论的几个问题以及国务院关于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的精神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商品的管理问题

  关于商品的分类管理,是巩固国家市场、正确执行开放自由市场政策的重要一环。因此,各地在领导和管理自由市场的工作中,必须首先注意加强对商品的分类管理:

  (一)对农、副业产品,各省(市)应按国务院今年8月9日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具体划分类别,公布执行。

  对允许开放自由市场的小土、特产品,农业社、农民运入城市销售时,也可规定必须持有自产自销证明,以便识别农业社、农民自产自销。一方面可以作为自产自销免税的证明,便于对正当的农民贸易进行辅导和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限制农民经商和小商贩冒充农民逃避国家税收。自产自销证的内容和使用手续可以由各省(市)自行规定。

  (二)对于工业品和手工业品,由于主要工业品供不应求的情况在短时期内还不能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工业品基本上仍应由商业部门继续采取统购、包销、订货的方式。某些允许国营、合作社商业和工业单位选购自销的小商品,小商贩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由批发部门发给的购货证进行采购。

  (三)关于旧品、废料商品的管理,除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以外,各省(市)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适当照顾手工业生产单位需要的原则下,自行规定管理办法。

  二、对外地采购的管理问题

  目前一些大、中城市仍然存在着外地采购人员用抬价和在零售市场套购的办法抢购某些工业品、工业原料、农副产品中缺悄货的现象。这对于稳定市场物价是十分不利的。今后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总的来说,各地区间应该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本地应该尽量照顾外地采购单位的需要,外地采购单位也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服从当地的市场管理。为了便于掌握,可以作如下的规定:

  (一)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供销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采购人员,到另一地区采购商品时,必须持有本单位的证明或介绍信,并经向当地主管部门登记许可之后,方准进行采购业务。

  (二)凡属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以及国家统购包销和由国营商业部门加工订货的工业品、手工业品,一律不许自由采购。

  (三)对准许自由采购的商品,外地采购人员应向当地国营公司批发部门进行采购。如果批发部门不能满足供应时,经公司介绍或当地市场领导机关批准,也可以向生产单位或集中的交易市场进行采购,严禁直接或者委托小商贩在零售市场采购,并应切实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服从当地对价格和品种的管理。

  (四)在工商业集中的大城市,可以考虑允许某些省、市设立采购业务办事处,统一领导安排本地区的采购业务,并协助当地稳定市场以及对本地采购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三、对小商贩、行商和经纪人的管理问题

  开放自由市场以来,城市中的无证商贩迅速增多,目前仍存在着发展的趋势。据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济南、青岛、哈尔滨、西安、成都、重庆等11个城市估计,现有无证商贩约在十三万人左右。他们的存在,有些固然有适合社会需要的一面,但如果放松了对他们的行政管理,就会助长他们的盲目性。这不仅影响原有商贩的安排和改造,而且也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某些混乱和投机违法行为的滋长。因此加强对小商贩的管理是做好对自由市场领导和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今后除了继续加强对已组织起来的小商贩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以外,对现有无证商贩应该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并应适当控制其发展。

  (一)对现有无证商贩首先要在加强经济领导的同时进行清理整顿,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在城市中有正式户口、确实依靠经营商贩维持生活、货源无问题的,一般应该准许他们继续经营,各地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对他们进行登记发证,或者只登记暂不发证;对不依靠经营商贩维持生活的家属,应说服教育他们停止经营;对已参加供销社、合作商店的小业主,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或其他在职人员,则应动员他们停止经营;对流入城市经商的农民,应坚决动员他们回乡生产;对一贯倒买倒卖的投机分子,除通过经济控制外,在行政管理方面,应该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对那些准许继续经营的无证商贩,原则上要让他们自行维持经营,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可由社会救济中解决,国营公司目前一般不采取吸收安排他们工作的力法。

  (二)对小商贩的经营业务范围应该加以适当的限制,以防止他们啥俏干啥专门突击缺俏商品。一般说,除对一些主要的或者较大的行业可以专行专业外,对从事小行业或季节性较大的行业中的小商贩,应该适当照顾他们的经营习惯,准许兼营。但在经营业务范围一经规定以后,即不得任意串行串业;需要改变经营范围时,应事先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三)零售商贩在经营方式上,一般应限于整进零出,不经批准不许从事批发贸易。为了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经主管单位批准可允许少数商贩继续从事某些小土产城乡贩运业务,但对在同一城市倒买倒卖进行投机活动的二道贩子,则应坚决取缔。

  (四)为了加强对小商贩的组织、管理和教育,有关部门应指定干部负责这一工作,同时并要有组织有领导的利用小商贩本身的组织力量。过去许多城市都有推动摊贩进行自我管理教育的经验,今后可以继续采用这些办法,利用摊贩联合会和民主管理小组的组织,推动对小商贩的组织、管理和教育工作。

  另外,行商在开放自由市场以后,人数也有增加,经营活动也较前活跃,他们对促进物资交流虽然存有一定作用,但投机性较大。因此,今后对行商的发展应该从严掌握,对现有的也要进行清理整顿,适当限制他们的业务范围,并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对行商的经营地区可以继续采取“拴住一头”的办法,即买和卖的业务活动必须有一头是在登记的城市,以限制他们满天乱飞。

  有些城市目前还存在着一些经纪人,对他们也要进行清理整顿,并加强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同时对于他们的业务活动范围和代客佣金的标准,也可做适当规定。必要时,在某些商品市场上,可以对经纪人加以取缔,对其中业务比较熟练的人,可以安排到行栈或交易市场中去工作。对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商品,应严禁经纪人的活动。

  四、关于自发工业户的管理问题

  自从去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以后,在一些大、中城市中发展了不少自发工业户,据上海、北京、天津等九个大中城市今年年初不完全统计,有自发工业户三万多户,从业人员五万七千多人,其中小部分已发展为资本主义企业。半年来情况续有发展,目前上海市已发展到九千余户,三万余人;武汉市有2,062户;广州市有3,075户。其中有些是高潮后的遗留户,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在开放自由市场以后发展起来的,它们一般是利用废品旧料作为原料,生产某些为人民需要的小产品,但是它们的生产经营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粗制滥造、投机欺骗等情况也很严重。因此,对它们应该利用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并在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逐步地将它们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轨道。但由于自发工业户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在目前不可能采取完全包下来的办法,也不宜急于对他们实行公私合营或者合作化,目前主要应该是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和辅导工作。

  (一)对现有的自发工业户应该分别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只要原料和产品销路问题不大,具有一定设备条件的,原则上应该登记发给执照。但对那些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和已参加手工业合作社的小业主私设工厂、作坊,挖掘在业工人,白天搞社会主义晚上搞资本主义的非法行为,应该进行教育批判,坚决加以制止;其中情节严重恶劣的,应依法惩办;对那些生产技术设备条件很差,产品品质低劣或者供产销困难很大的,可以动员他们停止生产而不应发给执照。

  (二)对自发工业户必须加强管理和辅导。首先,有关工商业务部门应该加强对自发工业户的生产、经营业务的指导,并根据需要和可能同他们建立加工、订货或购销关系,同时督促辅导他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当他们的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时候,在可能范围内进行适当安排,协助解决。对于他们的投机违法行为,必须分别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此外,还应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加强对他们采购原料和产品销售的管理,以防止和减少其盲目性。

  (三)对今后新开业的工业户,事先必须报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准进行生产经营。原有自发工业户如因扩大生产需要增雇工人时,也需事先取得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的同意。对于他们的产品售价、利润和利润分配,有关部门也应该加以指导和管理。

  五、关于行栈和交易市场问题

  许多城市已陆续恢复和建立了一些国营、公私合营的行栈和集中的交易市场。对便利农民客商的购销活动、扩大物资交流、调剂供求等方面都起了很好的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中的投机活动,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对某些供应不足的商品实行议价和分配货源,因而行栈和交易市场不仅是提供服务、便利交易的经济组织,同时也是我们领导和管理自由市场的重要工具之一。目前在行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般是:设备太差;收费标准偏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较低,经营作风上存在着某些资本主义倾向和单纯的业务观点。另外,专业性、综合性的行栈、交易市场在业务分工和组织领导上也有问题,有些地方发生互抢交易的现象。都需要加以改进。

  (一)工商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在领导和管理行栈、交易市场工作中应该密切配合协作,同时应该根据各地方具体情况,明确有一个部门为主。这样,一方面可以统一思想认识和工作步调,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经济领导和行政管理相辅相成,更好地发挥行栈和交易市场的积极作用。由于行栈、交易市场是组织物资交流、稳定物价、贯彻国家有关市场的政策法令最直接的一个环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行栈和交易市场工作人员的政策思想教育,必要时应派一些得力干部到行栈和交易市场里去,以充实和加强领导力量。原来长期经营行栈已安排改行的人也应该尽量调回行栈工作,以便发挥他们的专长。

  (二)专业性的行栈和综合性的行栈,都是客观所需要的,它们在业务分工上应该大体上划分一个界限。一般说,综合性的可以经营较多的品种,起到集零为整的作用;专业性的基本上应该限于本业的范围,一般不宜再经营其它品种。同一类型的行栈中,在联系的客、货路线等方面,也应该有自己的特点。同时各个行栈还应加强联系配合、互通行情,坚决纠正互相封锁、拦路争夺客货和用抬价办法引诱客商的行为。有些行栈和交易市场设在一起的,可以在业务上作适当划分,或者将两个组织合并起来。

  (三)行栈、交易市场基本上是服务性的经济组织,它的主要任务在于组织物资交流、稳定市场、调节供求,因此它不仅要服务周到,手续简便,而且要尽量做到取费低廉。目前收费标准偏高的应该适当降低,各地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规定收费标准。在收取的对象方面,可以收买方的,也可以收卖方的,也可以收买卖双方的。至于手续费的用途,除了必要的工资、办公费用开支外,应该积累起来集中使用,以逐步地提高服务设备,如修建堆栈、仓库、客房以及改进环境卫生等,并可作为调剂客人临时的急需用款。在目前除自营部分的利润外,一般地不宜作为上缴利润来处理。

  六、关于开放商品的市场价格管理问题

  最近许多城市中,有不少开放的商品价格上涨过高,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这些商品价格上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生产和供应之间有一定差额等客观因素以外,也因为在我们的经济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上还存在着若干缺点。当然,自由市场上若干商品价格的变动是不可避免的,其中有些是合理的,但有些是不合理的,如果听任自流,就会不利于市场物价的稳定。因此,必须积极地采取经济方法和行政方法,加强对自由市场商品价格的领导和管理,避免价格摆动过大的情况,为此提出如下的建议:

  (一)为了调剂市场供应、稳定物价,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对于开放的物资必须插手或扩大经营(特别是对那些价格不稳定的商品),积极改善经营管理,学会和小商贩进行经济上的竞争;向产地采购某些商品时可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随行就市,必要时可以不要利润或者一时的一地的亏本出售。但在经营的比重上,原则上以能够稳定市场的价格为限,以免分散对主要商品的经营力量和影响对小商贩的安排。同时,对内销与外销,本地供应与外地调剂的数量(包括外地采购)以及产区、销区、毗邻区的价格掌握方面,都应该通过领导机关或双方加强联系进行适当安排。此外,国营、合作社商业在组织货源、调节供求、掌握购销价格工作中也必须密切配合协作,并要防止互相抬价、互相封锁的不良倾向。

  (二)为了更好地领导和控制自由市场商品价格的变动,各地有关部门应经常注意市场供、产、销情况,进行商品(按品种)排队,研究一定时期内价格变化的可能情况,作为市场价格管理的依据,以便于通过经济和行政措施来指导生产、调节供求和控制市场价格。在具体管理上,对于供应紧张、生产期限较长、价格上涨后短期内不能刺激生产增加供应的一些商品,价格管理上应该从严,必要时应采取议价和分配货源的办法;对生产期限较短,价格上涨后短期内可以达到刺激生产增加供应的一些商品,除影响人民生活较大的应加强管理以外,其余的小产品不要管得太死。

  (三)对于开放自由市场的商品价格管理,应由当地物价管理机构统一掌握。具体工作除由业务部门归口负责以外,对价格管理的行政措施可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或主管市场的行政部门负责。

  七、关于市场投机违法行为的处理问题

  开放自由市场以后,市场中的投机违法行为有了一定程度的增长,但由于目前还缺乏统一的处理原则,各地掌握尺度宽严很不一致,有些城市单纯强调说服,缺乏行政的处罚办法,甚至采取放任而不敢过问的态度,以致投机违法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抗拒管理,打骂干部挚隋事不断发生。有些城市仍沿用军管时期颁布的取缔投机办法,少数地区也有乱没收乱罚款的现象。为了使各地在处理市场投机违法行为时有所遵循,防止和克服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发展,以保证开放自由市场政策的正确贯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正确掌握市场正当交易和投机违法行为的界限。目前市场上的投机违法行为主要是:(1)非法贩运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物资;(2)对规定必须执行国营牌价和议价的商品超过牌价,议价出售或者采取其它变相的办法哄抬价格;(3)以不正当手段抢购市场缺俏商品,或者向国营、合作社或者公私合营零售单位套购市场缺俏商品;(4)在市场中进行倒买倒卖、买空卖空,或者借口中间介绍从中吃价瞒价或勒索非法佣金;(5)对市场供不应求的商品囤积拒售;(6)偷税漏税;(7)粗制滥造,故意降低产品质量;(8)出售商品时掺杂使假、短秤少尺、以次充好、以伪充真,或者出售变质食品影响人民健康等等。对于这些行为,应该分别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二)对市场投机违法行为的处理应该贯彻说服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处理时应区别一般商品与计划收购统一收购商品、区别初犯与屡犯、区别偶一经营的农民和一贯投机的商贩等来掌握宽严的标准。对于掺杂使假影响人民健康的和明知故犯情况恶劣的,也要严肃处理。处理时可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悔过、平价收购或者责令平价出售其商品、没收其商品的一部或全部、罚款及吊销证照等处分。

  另外,对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单位及机关、团体的有关人员在市场上进行投机违法活动的,除适用以上处理办法外,并可通过其上级领导机关给其本人或所在机构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三)凡属市场投机违法行为,统一由各地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对其中抗拒行政处理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恶劣、破坏国家经济秩序、对国计民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市场管理部门应该联系检察部门起诉,送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四)各个城市的市场领导机关可以根据以上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取缔市场投机违法行为的具体办法,报请当地省、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同时应报送国务院及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防止乱没收、乱罚款等不良现象,各地并应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规定对市场投机违法行为的处理权限,列入上述办法中或者作为内部掌握的依据。

  为了更好地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各个城市的市场管理部门应该通过当地工商业联合会和小商贩的组织结合当前工商界全面开展整风和反右派斗争的运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严肃批判资本主义的思想作风,广泛地进行一次社会主义教育,树立“劳动光荣,投机可耻”的社会风气,使广大群众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并监督投机违法分子的活动。同时,各地业务主管部门也要抓紧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供销社、手工业社、合作商店(组)的采购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参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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