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當前城市市場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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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當前城市市場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1957年10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6年7月25日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財貿法規的通知宣布自行失效

 國務院同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當前城市市場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報告,特將該報告轉發你們,請各地參照執行。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當前城市市場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報告
(1957年8月16日)

  我局於7月22日至8月1日召開了有河北、四川、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武漢、西安、濟南、青島、哈爾濱、重慶、成都等13省、市工商局參加的市場管理工作匯報會議,現在根據各地的匯報和討論的幾個問題以及國務院關於國家計劃收購和統一收購的農副產品和其它物資不准進入自由市場的規定的精神提出意見如下:

  一、關於商品的管理問題

  關於商品的分類管理,是鞏固國家市場、正確執行開放自由市場政策的重要一環。因此,各地在領導和管理自由市場的工作中,必須首先注意加強對商品的分類管理:

  (一)對農、副業產品,各省(市)應按國務院今年8月9日關於由國家計劃收購和統一收購的農副產品和其它物資不准進入自由市場的規定,具體劃分類別,公布執行。

  對允許開放自由市場的小土、特產品,農業社、農民運入城市銷售時,也可規定必須持有自產自銷證明,以便識別農業社、農民自產自銷。一方面可以作為自產自銷免稅的證明,便於對正當的農民貿易進行輔導和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限制農民經商和小商販冒充農民逃避國家稅收。自產自銷證的內容和使用手續可以由各省(市)自行規定。

  (二)對於工業品和手工業品,由於主要工業品供不應求的情況在短時期內還不能改變,在這種情況下,工業品基本上仍應由商業部門繼續採取統購、包銷、訂貨的方式。某些允許國營、合作社商業和工業單位選購自銷的小商品,小商販必須持有政府主管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或由批發部門發給的購貨證進行採購。

  (三)關於舊品、廢料商品的管理,除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以外,各省(市)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在適當照顧手工業生產單位需要的原則下,自行規定管理辦法。

  二、對外地採購的管理問題

  目前一些大、中城市仍然存在着外地採購人員用抬價和在零售市場套購的辦法搶購某些工業品、工業原料、農副產品中缺悄貨的現象。這對於穩定市場物價是十分不利的。今後必須加強這方面的管理。總的來說,各地區間應該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本地應該儘量照顧外地採購單位的需要,外地採購單位也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服從當地的市場管理。為了便於掌握,可以作如下的規定:

  (一)國營企業、公私合營企業、供銷社、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的採購人員,到另一地區採購商品時,必須持有本單位的證明或介紹信,並經向當地主管部門登記許可之後,方准進行採購業務。

  (二)凡屬國家計劃收購和統一收購的農副產品,以及國家統購包銷和由國營商業部門加工訂貨的工業品、手工業品,一律不許自由採購。

  (三)對準許自由採購的商品,外地採購人員應向當地國營公司批發部門進行採購。如果批發部門不能滿足供應時,經公司介紹或當地市場領導機關批准,也可以向生產單位或集中的交易市場進行採購,嚴禁直接或者委託小商販在零售市場採購,並應切實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服從當地對價格和品種的管理。

  (四)在工商業集中的大城市,可以考慮允許某些省、市設立採購業務辦事處,統一領導安排本地區的採購業務,並協助當地穩定市場以及對本地採購人員進行教育和管理。

  三、對小商販、行商和經紀人的管理問題

  開放自由市場以來,城市中的無證商販迅速增多,目前仍存在着發展的趨勢。據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武漢、濟南、青島、哈爾濱、西安、成都、重慶等11個城市估計,現有無證商販約在十三萬人左右。他們的存在,有些固然有適合社會需要的一面,但如果放鬆了對他們的行政管理,就會助長他們的盲目性。這不僅影響原有商販的安排和改造,而且也會造成市場秩序的某些混亂和投機違法行為的滋長。因此加強對小商販的管理是做好對自由市場領導和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今後除了繼續加強對已組織起來的小商販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以外,對現有無證商販應該及時進行清理整頓,並應適當控制其發展。

  (一)對現有無證商販首先要在加強經濟領導的同時進行清理整頓,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在城市中有正式戶口、確實依靠經營商販維持生活、貨源無問題的,一般應該准許他們繼續經營,各地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對他們進行登記發證,或者只登記暫不發證;對不依靠經營商販維持生活的家屬,應說服教育他們停止經營;對已參加供銷社、合作商店的小業主,公私合營企業的私方人員或其他在職人員,則應動員他們停止經營;對流入城市經商的農民,應堅決動員他們回鄉生產;對一貫倒買倒賣的投機分子,除通過經濟控制外,在行政管理方面,應該堅決予以取締。同時,對那些准許繼續經營的無證商販,原則上要讓他們自行維持經營,生活發生嚴重困難的可由社會救濟中解決,國營公司目前一般不採取吸收安排他們工作的力法。

  (二)對小商販的經營業務範圍應該加以適當的限制,以防止他們啥俏幹啥專門突擊缺俏商品。一般說,除對一些主要的或者較大的行業可以專行專業外,對從事小行業或季節性較大的行業中的小商販,應該適當照顧他們的經營習慣,准許兼營。但在經營業務範圍一經規定以後,即不得任意串行串業;需要改變經營範圍時,應事先報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三)零售商販在經營方式上,一般應限於整進零出,不經批准不許從事批發貿易。為了促進城鄉物資交流,經主管單位批准可允許少數商販繼續從事某些小土產城鄉販運業務,但對在同一城市倒買倒賣進行投機活動的二道販子,則應堅決取締。

  (四)為了加強對小商販的組織、管理和教育,有關部門應指定幹部負責這一工作,同時並要有組織有領導的利用小商販本身的組織力量。過去許多城市都有推動攤販進行自我管理教育的經驗,今後可以繼續採用這些辦法,利用攤販聯合會和民主管理小組的組織,推動對小商販的組織、管理和教育工作。

  另外,行商在開放自由市場以後,人數也有增加,經營活動也較前活躍,他們對促進物資交流雖然存有一定作用,但投機性較大。因此,今後對行商的發展應該從嚴掌握,對現有的也要進行清理整頓,適當限制他們的業務範圍,並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對行商的經營地區可以繼續採取「拴住一頭」的辦法,即買和賣的業務活動必須有一頭是在登記的城市,以限制他們滿天亂飛。

  有些城市目前還存在着一些經紀人,對他們也要進行清理整頓,並加強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同時對於他們的業務活動範圍和代客佣金的標準,也可做適當規定。必要時,在某些商品市場上,可以對經紀人加以取締,對其中業務比較熟練的人,可以安排到行棧或交易市場中去工作。對國家計劃收購和統一收購的商品,應嚴禁經紀人的活動。

  四、關於自發工業戶的管理問題

  自從去年社會主義改造高潮以後,在一些大、中城市中發展了不少自發工業戶,據上海、北京、天津等九個大中城市今年年初不完全統計,有自發工業戶三萬多戶,從業人員五萬七千多人,其中小部分已發展為資本主義企業。半年來情況續有發展,目前上海市已發展到九千餘戶,三萬餘人;武漢市有2,062戶;廣州市有3,075戶。其中有些是高潮後的遺留戶,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是在開放自由市場以後發展起來的,它們一般是利用廢品舊料作為原料,生產某些為人民需要的小產品,但是它們的生產經營帶有很大的盲目性,粗製濫造、投機欺騙等情況也很嚴重。因此,對它們應該利用其積極作用,限制其消極作用,並在具備了一定條件的情況下,逐步地將它們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軌道。但由於自發工業戶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在目前不可能採取完全包下來的辦法,也不宜急於對他們實行公私合營或者合作化,目前主要應該是做好對他們的管理、教育和輔導工作。

  (一)對現有的自發工業戶應該分別情況進行清理登記,只要原料和產品銷路問題不大,具有一定設備條件的,原則上應該登記發給執照。但對那些公私合營企業的私方人員和已參加手工業合作社的小業主私設工廠、作坊,挖掘在業工人,白天搞社會主義晚上搞資本主義的非法行為,應該進行教育批判,堅決加以制止;其中情節嚴重惡劣的,應依法懲辦;對那些生產技術設備條件很差,產品品質低劣或者供產銷困難很大的,可以動員他們停止生產而不應發給執照。

  (二)對自發工業戶必須加強管理和輔導。首先,有關工商業務部門應該加強對自發工業戶的生產、經營業務的指導,並根據需要和可能同他們建立加工、訂貨或購銷關係,同時督促輔導他們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當他們的生產經營發生困難的時候,在可能範圍內進行適當安排,協助解決。對於他們的投機違法行為,必須分別情節輕重,進行嚴肅處理。此外,還應該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加強對他們採購原料和產品銷售的管理,以防止和減少其盲目性。

  (三)對今後新開業的工業戶,事先必須報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方准進行生產經營。原有自發工業戶如因擴大生產需要增僱工人時,也需事先取得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的同意。對於他們的產品售價、利潤和利潤分配,有關部門也應該加以指導和管理。

  五、關於行棧和交易市場問題

  許多城市已陸續恢復和建立了一些國營、公私合營的行棧和集中的交易市場。對便利農民客商的購銷活動、擴大物資交流、調劑供求等方面都起了很好的作用;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中的投機活動,有利於穩定物價和對某些供應不足的商品實行議價和分配貨源,因而行棧和交易市場不僅是提供服務、便利交易的經濟組織,同時也是我們領導和管理自由市場的重要工具之一。目前在行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一般是:設備太差;收費標準偏高;工作人員的政策水平較低,經營作風上存在着某些資本主義傾向和單純的業務觀點。另外,專業性、綜合性的行棧、交易市場在業務分工和組織領導上也有問題,有些地方發生互搶交易的現象。都需要加以改進。

  (一)工商行政部門和業務部門在領導和管理行棧、交易市場工作中應該密切配合協作,同時應該根據各地方具體情況,明確有一個部門為主。這樣,一方面可以統一思想認識和工作步調,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經濟領導和行政管理相輔相成,更好地發揮行棧和交易市場的積極作用。由於行棧、交易市場是組織物資交流、穩定物價、貫徹國家有關市場的政策法令最直接的一個環節,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行棧和交易市場工作人員的政策思想教育,必要時應派一些得力幹部到行棧和交易市場裡去,以充實和加強領導力量。原來長期經營行棧已安排改行的人也應該儘量調回行棧工作,以便發揮他們的專長。

  (二)專業性的行棧和綜合性的行棧,都是客觀所需要的,它們在業務分工上應該大體上劃分一個界限。一般說,綜合性的可以經營較多的品種,起到集零為整的作用;專業性的基本上應該限於本業的範圍,一般不宜再經營其它品種。同一類型的行棧中,在聯繫的客、貨路線等方面,也應該有自己的特點。同時各個行棧還應加強聯繫配合、互通行情,堅決糾正互相封鎖、攔路爭奪客貨和用抬價辦法引誘客商的行為。有些行棧和交易市場設在一起的,可以在業務上作適當劃分,或者將兩個組織合併起來。

  (三)行棧、交易市場基本上是服務性的經濟組織,它的主要任務在於組織物資交流、穩定市場、調節供求,因此它不僅要服務周到,手續簡便,而且要儘量做到取費低廉。目前收費標準偏高的應該適當降低,各地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規定收費標準。在收取的對象方面,可以收買方的,也可以收賣方的,也可以收買賣雙方的。至於手續費的用途,除了必要的工資、辦公費用開支外,應該積累起來集中使用,以逐步地提高服務設備,如修建堆棧、倉庫、客房以及改進環境衛生等,並可作為調劑客人臨時的急需用款。在目前除自營部分的利潤外,一般地不宜作為上繳利潤來處理。

  六、關於開放商品的市場價格管理問題

  最近許多城市中,有不少開放的商品價格上漲過高,影響人民群眾的生活。這些商品價格上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生產和供應之間有一定差額等客觀因素以外,也因為在我們的經濟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上還存在着若干缺點。當然,自由市場上若干商品價格的變動是不可避免的,其中有些是合理的,但有些是不合理的,如果聽任自流,就會不利於市場物價的穩定。因此,必須積極地採取經濟方法和行政方法,加強對自由市場商品價格的領導和管理,避免價格擺動過大的情況,為此提出如下的建議:

  (一)為了調劑市場供應、穩定物價,國營商業和供銷社對於開放的物資必須插手或擴大經營(特別是對那些價格不穩定的商品),積極改善經營管理,學會和小商販進行經濟上的競爭;向產地採購某些商品時可以允許在一定範圍內隨行就市,必要時可以不要利潤或者一時的一地的虧本出售。但在經營的比重上,原則上以能夠穩定市場的價格為限,以免分散對主要商品的經營力量和影響對小商販的安排。同時,對內銷與外銷,本地供應與外地調劑的數量(包括外地採購)以及產區、銷區、毗鄰區的價格掌握方面,都應該通過領導機關或雙方加強聯繫進行適當安排。此外,國營、合作社商業在組織貨源、調節供求、掌握購銷價格工作中也必須密切配合協作,並要防止互相抬價、互相封鎖的不良傾向。

  (二)為了更好地領導和控制自由市場商品價格的變動,各地有關部門應經常注意市場供、產、銷情況,進行商品(按品種)排隊,研究一定時期內價格變化的可能情況,作為市場價格管理的依據,以便於通過經濟和行政措施來指導生產、調節供求和控制市場價格。在具體管理上,對於供應緊張、生產期限較長、價格上漲後短期內不能刺激生產增加供應的一些商品,價格管理上應該從嚴,必要時應採取議價和分配貨源的辦法;對生產期限較短,價格上漲後短期內可以達到刺激生產增加供應的一些商品,除影響人民生活較大的應加強管理以外,其餘的小產品不要管得太死。

  (三)對於開放自由市場的商品價格管理,應由當地物價管理機構統一掌握。具體工作除由業務部門歸口負責以外,對價格管理的行政措施可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或主管市場的行政部門負責。

  七、關於市場投機違法行為的處理問題

  開放自由市場以後,市場中的投機違法行為有了一定程度的增長,但由於目前還缺乏統一的處理原則,各地掌握尺度寬嚴很不一致,有些城市單純強調說服,缺乏行政的處罰辦法,甚至採取放任而不敢過問的態度,以致投機違法行為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抗拒管理,打罵幹部摯隋事不斷發生。有些城市仍沿用軍管時期頒布的取締投機辦法,少數地區也有亂沒收亂罰款的現象。為了使各地在處理市場投機違法行為時有所遵循,防止和克服資本主義自發傾向的發展,以保證開放自由市場政策的正確貫徹,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必須正確掌握市場正當交易和投機違法行為的界限。目前市場上的投機違法行為主要是:(1)非法販運國家計劃收購和統一收購的物資;(2)對規定必須執行國營牌價和議價的商品超過牌價,議價出售或者採取其它變相的辦法哄抬價格;(3)以不正當手段搶購市場缺俏商品,或者向國營、合作社或者公私合營零售單位套購市場缺俏商品;(4)在市場中進行倒買倒賣、買空賣空,或者藉口中間介紹從中吃價瞞價或勒索非法佣金;(5)對市場供不應求的商品囤積拒售;(6)偷稅漏稅;(7)粗製濫造,故意降低產品質量;(8)出售商品時摻雜使假、短秤少尺、以次充好、以偽充真,或者出售變質食品影響人民健康等等。對於這些行為,應該分別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二)對市場投機違法行為的處理應該貫徹說服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方針。處理時應區別一般商品與計劃收購統一收購商品、區別初犯與屢犯、區別偶一經營的農民和一貫投機的商販等來掌握寬嚴的標準。對於摻雜使假影響人民健康的和明知故犯情況惡劣的,也要嚴肅處理。處理時可分別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悔過、平價收購或者責令平價出售其商品、沒收其商品的一部或全部、罰款及吊銷證照等處分。

  另外,對國營、合作社、公私合營企業單位及機關、團體的有關人員在市場上進行投機違法活動的,除適用以上處理辦法外,並可通過其上級領導機關給其本人或所在機構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三)凡屬市場投機違法行為,統一由各地市場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對其中抗拒行政處理或者情節特別嚴重惡劣、破壞國家經濟秩序、對國計民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市場管理部門應該聯繫檢察部門起訴,送請當地人民法院依法懲處。

  (四)各個城市的市場領導機關可以根據以上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訂取締市場投機違法行為的具體辦法,報請當地省、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後公布執行(同時應報送國務院及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了防止亂沒收、亂罰款等不良現象,各地並應根據當地情況,適當規定對市場投機違法行為的處理權限,列入上述辦法中或者作為內部掌握的依據。

  為了更好地貫徹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各個城市的市場管理部門應該通過當地工商業聯合會和小商販的組織結合當前工商界全面開展整風和反右派鬥爭的運動,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嚴肅批判資本主義的思想作風,廣泛地進行一次社會主義教育,樹立「勞動光榮,投機可恥」的社會風氣,使廣大群眾自覺地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並監督投機違法分子的活動。同時,各地業務主管部門也要抓緊對國營、公私合營企業、供銷社、手工業社、合作商店(組)的採購人員的思想教育工作。

  以上意見如屬可行,請批轉各省(市)人民委員會參照辦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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