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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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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加强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供应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
用品生产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981年7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件

 国务院同意《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纪要》,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对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改善少数民族人民生活,增强民族团结,有着重要的意义。解放以来,民主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总的说来,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长期以来,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不少地区和部门忽视了这项工作,给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国务院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的措施,切实改变这种状况,并请省、市、自治区的负责同志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研究制订发展规划,共同抓好这件事情。

  会议纪要中提到的有关政策和措施,例如减免税收和降低贷款利率,在国家拨给民族地区补助款中每年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扶持资金,解决民族用品生产经营赔钱问题,以及专项安排一些商品和原材料等,有关部门和地区都要尽快提出具体办法,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民委、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外贸部、财政部、医药总局、物资总局、物价总局、人民银行总行等十一个部门,于五月二十日至六月一日,联合召开了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二十五个省、市、自治区的代表三百八十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七十二人。有四个自治区的副主席、六个省的副省长,以及各有关省、区民委、计委、经委、财办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这次会议,学习了陈云同志关于民贸工作的指示,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和中央关于西藏、新疆工作指示精神,研究了进一步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问题。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方针任务

  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标,各级商业、供销、医药、外贸和轻纺工业部门,在当地党政部门直接领导下,在财政、银行、物资、物价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大力发展民族贸易,发展民族用品生产,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和其他工作一样,三十一年来走了一条曲折的道路。解放初期和整个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从上到下认识到各民族的繁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在扶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方面做了极大努力,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了很大发展。 后来, 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特别是林彪“四人帮”的长期干扰破坏,不少同志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性质、特点、方针和任务存在许多糊涂观念,因而重视不够,工作开展不力。一九七二年国务院重申了党的民族政策 ,恢复了对边远山区 、边远牧区民贸企业的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三项照顾,补充了部分自有流动资金,并建立了十一个民族用品生产基地,调整了生产布局,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所开展。 但因“四人帮”还在台上, 许多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粉碎“四人帮”以后,尤其是党的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正确地解决了西藏和新疆工作中问题,各地在落实民族政策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在政治上,平反纠正了历次运动中的冤假错案,进行了民族政策的再教育,注意了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推进了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政策;在经济上,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推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放宽经济政策,休养生息,使农牧业生产得到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有了显著改善。从而改善了民族关系,加强了民族团结。在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方面,这几年也有了较快恢复,产量、花色品种不断增加,商品供应逐步好转。

  大家认为,要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关键是要照顾少数民族特点,继续肃清“左”的思想影响,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这次会议上,明确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方针任务:从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出发,继续放宽政策,促进生产发展,照顾少数民族需要,保障商品供应,改善人民生活,增强民族团结。

 二、认真执行政策,努力做好工作

  我们党根据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制订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 主要是: (一)扶持和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政策;(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商品生产和供应政策;(三)培养、使用和选拨民族职工的干部政策;(四)坚持民族贸易的“三项照顾”政策。 各级商业、 供销、医药、外贸、轻纺工业和财政、银行、物资、物价等部门,要根据这些政策,努力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把各项工作做好。

  (一)加强农副土特产品和中药材的收购,促进多种经营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适宜发展多种经营。要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本地区的优势,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发展商品基地,并注意保护好资源。商业、供销、医药、外贸部门要加强收购工作,对群众需要出售的农副土特产品和药材,只要运得出,有销路,都要尽量收购起来,积极推销出去,以销促购,以购促产。

  要根据国发 〔1980〕279号 《国务院转发全国粮食会议汇报提纲的通知》精神,减免征购任务,解决群众口粮问题。要继续对边远山区、牧区收购某些农副产品、中药材实行运费补贴政策。当地有条件进行初加工的,尽可能在当地发展加工工业,节约运力、运费。 还可采取产区、销区联营等办法, 进一步把民族地区经济搞活,促进生产发展,增加群众收入。

  收购、外调农副产品和中药材,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属于群众生活需要的品种,在确定收购指标时,群众的自用部分要适当留足。外调时,必须注意先保大城市大工业现有生产能力的需要。对一地或少数地方生产全国都需要的中药材,要照顾全国药用的需要,市场紧缺的品种,完成调拨计划后的剩余部分,由地方自行处理。今后再增加工业生产能力,要尽可能考虑在少数民族产区发展。

  (二)大力发展民族用品生产,搞好商品供应。

  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民族用品生产的方针, 就地生产,就地供应。近几年民族地区发展起来的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来之不易,要坚决搞好,不要轻易停产、转产。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民族地区目前还没有条件生产的民族用品,应当继续发挥沿海老产区的作用。为解决民族丝绸有些品种长期供应不足的矛盾,如烂花乔其绒、金丝立绒和交织提花绸等,除传统产区进一步挖掘潜力外,拟在新疆、四川等地的丝绸厂扩大生产能力。

  加强对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计划管理,把它分别纳入国家和地方计划之内。所需原材料,纳入各级物资分配部门的计划,按时、按质、按量保证供应。属于中央有关部门管理的金、 银、 人造丝、厂丝、棉纱、皮毛、玻璃、钢材和铜、铝、锡、铅、锌及其加工材等,根据需要和可能,继续专项安排下达。对于一地生产供应多地的产品,如民族礼帽等少数品种,所需原材料,中央有关部门要给予特殊照顾,专拨指标安排。当前供应比较紧缺的木材、 皮张等, 除了按计划供应当地以外,对少数民族特殊需要部分,适当增加指标,由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计划内和计划外增拨的原材料,都要保证用于民族用品生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克扣和挪用。

  商品分配要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地区,使民族地区的市场供应状况更好一些。对某些供应不足的商品,凡是内地市场与民族地区需要有矛盾的,要优先供应民族地区;凡是出口和民族地区需要有矛盾的,外贸要照顾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在安排计划商品以及京、津、沪、浙、鲁等主要产区在分配三类工业品时,要适当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分配比例。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等全国供应偏紧的商品,要在正常分配计划之外给民族地区以照顾,单列指标,专项安排。专项照顾边境县的商品,仍照现行办法继续执行。少数民族生活必需的茶叶、丝绸等商品,以及民族药等,商业、供销、医药、外贸部门,要设法优先安排,保证供应。

  各级民贸企业,要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根据上级确定的经营范围,制定完善经营商品目录和必备商品目录,进一步把民族地区的市场供应搞好。

  (三)坚持实行“三项照顾”政策。

  这项政策,体现了党对民族地区的关怀,对发展民族地区的生产和商品流通,稳定市场物价和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财政实行“分灶吃饭”体制以后,仍应继续执行。对已批准实行“三项照顾”县(旗)的民贸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能随意变更。对应补充的自有资金,必须由各省、自治区财政根据商品资金定额,逐年予以安排解决。主要工业品最高限价和主要农副产品最低保护价,取消了的要恢复。对“三项照顾”地区的医药部门,不要因为管理体制的变更而取消照顾。对要求增加实行照顾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按规定的条件,根据需要与可能掌握审批,报送有关部备案。

  (四)大力培养和使用民族干部。

  希望各级党政领导部门督促各级商业、供销、医药、外贸和轻、纺工业等部门,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注意选拨、使用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切实克服忽视这一工作的缺点,并加强职工教育,以适应工作需要。

  各民族的干部都要加强学习,学习政治,学习政策,学习业务。汉族干部要同当地少数民族干部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同心同德,为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繁荣做出应有贡献。

  (五)加强领导。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议少数民族聚居省、区各级政府,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审议有关重大问题,组织贯彻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专管机构, 配备一定力量, 加强管理和指导。

  为适应工作需要,希望各地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经营管理机构,机构的设置,要根据民族特点,地区特点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

 三、需要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扶持资金问题, 少数民族地区多种经营和中药材扶持资金短缺,发展缓慢;工业生产条件差,工艺技术落后,急需改造提高;民族贸易网点和仓库严重不足,欠帐太多,矛盾越来越突出。根据现行体制,应以地方为主,统筹安排解决。我们建议:从国家特殊资助民族地区的各项补助款,如“民族地区机动金”、“定额补助款”、“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 事业补助费”等项目中,划出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发展多种经营、中药材以及民族用品生产和民贸网点,设施建设的需要,由各省、自治区统筹规划, 从一九八二年开始列入计划。同时,中央有关部门在可能的范围内,也要在资金、物资方面给予照顾和支持。

  (二)关于民族用品生产、经营赔钱问题,由于原材料提价,有些品种生产和经营利润过小,有的发生亏损。工商企业都要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提高经济效果,减少经营亏损。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减少中转环节,区别不同商品,实行厂店或厂批直接挂勾的办法,以减少流通费用;

  第二,工业生产或商业经营有利润的品种可以通过工商企业互相让利的办法解决;

  第三,因亏损纳税有困难的, 可由省、 市、自治区财税部门根据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减免工商税照顾;

  第四、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解决问题的, 考虑到这些产品多系集体企业生产, 生产分散,手工操作比重大,为了鼓励生产和经营积极性,在保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可以分期分批适当调整产品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如果有些品种的价格目前不宜调整,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

  (三)关于减征所得税和低息贷款问题,对“三项照顾”地区,基层供销社的所得税实行定期减征;生产民族用品的手工业企业的所得税,可按照国发〔1981〕75号《国务院关于抓紧今年工交生产,努力增产增收,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通知》精神,再适当放宽给以照顾,以促进其发展。“三项照顾”县(旗)的商业、医药、供销社和少数民族聚居省、区生产民族用品的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经营困难,拟由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给予低息贷款照顾,商业,供销、医药,外贸企业的各项资金,各地主管行政部门要按规定督促企业管好用好,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抽调挪用。

  (四)关于吉林、辽宁两省要求恢复与朝鲜的地方边境小额贸易问题。两省认为,贸易金额不大,需要的东西有限,相互调剂余缺,对双方边民都有好处,从照顾朝鲜族特殊需要考虑,拟同意其恢复。

  此处,西藏自治区建议,允许他们在完成出口调拨计划以后,自营一部分出口业务,参加对外贸易,也可予以同意。

  (五)关于封山育林与靠山吃山的矛盾问题。少数民族地区反映,有些地区林业部门对封山育林无区别对待,把群众靠挖采山货、土产、药材的生产生活出路堵死了,致使市场上锄把,车杠、犁弯、粪桶等小杂木制品供应紧张,群众收入减少,反映强烈。我们意见,在维护森林法、严格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一些枝丫材,树桩、中药材等,应适当放宽限制,以照顾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六)关于商业,供销人员和网点问题。 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 居住分散交通不便,需要增加人员,增加网点。特别是少数民族职工少,对开展业务不利,需要认真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请劳动部门在招工指标上给一点照顾,并允许从农村招收一些少数民族职工,使少数民族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与当地少数民族所占总人口比例相适应;另一方面,组织少数民族发展集体所有制商业,或采取代购代销形式,增加商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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