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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全國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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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輕工業部、商業部關於加強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和供應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全國民族貿易和民族
用品生產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1981年7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國務院同意《全國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工作會議紀要》,現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發展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對發展民族地區經濟,改善少數民族人民生活,增強民族團結,有着重要的意義。解放以來,民主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工作,總的說來,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長期以來,在「左」的思想影響下,不少地區和部門忽視了這項工作,給少數民族的生產和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難。國務院要求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採取有力的措施,切實改變這種狀況,並請省、市、自治區的負責同志主持,組織有關部門參加,研究制訂發展規劃,共同抓好這件事情。

  會議紀要中提到的有關政策和措施,例如減免稅收和降低貸款利率,在國家撥給民族地區補助款中每年劃出一定比例作為扶持資金,解決民族用品生產經營賠錢問題,以及專項安排一些商品和原材料等,有關部門和地區都要儘快提出具體辦法,認真貫徹落實。

全國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工作會議紀要

  受國務院委託,國家民委、商業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輕工業部、紡織工業部、外貿部、財政部、醫藥總局、物資總局、物價總局、人民銀行總行等十一個部門,於五月二十日至六月一日,聯合召開了全國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工作會議。參加會議的有二十五個省、市、自治區的代表三百八十人,其中少數民族代表七十二人。有四個自治區的副主席、六個省的副省長,以及各有關省、區民委、計委、經委、財辦等部門的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

  這次會議,學習了陳雲同志關於民貿工作的指示,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路線方針和中央關於西藏、新疆工作指示精神,研究了進一步發展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問題。現將會議情況紀要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方針任務

  新中國成立以來,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指標,各級商業、供銷、醫藥、外貿和輕紡工業部門,在當地黨政部門直接領導下,在財政、銀行、物資、物價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下,大力發展民族貿易,發展民族用品生產,取得了很大成績。

  但是,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和其他工作一樣,三十一年來走了一條曲折的道路。解放初期和整個第一個五年計劃期間,由於從上到下認識到各民族的繁榮,是我國社會主義民族政策的根本出發點,在扶助少數民族發展生產、繁榮經濟方面做了極大努力,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有了很大發展。 後來, 在「左」的思想影響下,特別是林彪「四人幫」的長期干擾破壞,不少同志對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工作的性質、特點、方針和任務存在許多糊塗觀念,因而重視不夠,工作開展不力。一九七二年國務院重申了黨的民族政策 ,恢復了對邊遠山區 、邊遠牧區民貿企業的自有資金、利潤留成、價格補貼三項照顧,補充了部分自有流動資金,並建立了十一個民族用品生產基地,調整了生產布局,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有所開展。 但因「四人幫」還在台上, 許多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粉碎「四人幫」以後,尤其是黨的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正確地解決了西藏和新疆工作中問題,各地在落實民族政策方面做了許多工作。在政治上,平反糾正了歷次運動中的冤假錯案,進行了民族政策的再教育,注意了民族幹部的培養和使用,推進了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的政策;在經濟上,結合民族地區的特點,推行了各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放寬經濟政策,休養生息,使農牧業生產得到較快發展,人民生活有了顯著改善。從而改善了民族關係,加強了民族團結。在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方面,這幾年也有了較快恢復,產量、花色品種不斷增加,商品供應逐步好轉。

  大家認為,要做好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工作,關鍵是要照顧少數民族特點,繼續肅清「左」的思想影響,提高對這項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在這次會議上,明確了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工作的方針任務:從民族地區實際情況出發,繼續放寬政策,促進生產發展,照顧少數民族需要,保障商品供應,改善人民生活,增強民族團結。

 二、認真執行政策,努力做好工作

  我們黨根據民族地區的具體情況,為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工作制訂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 主要是: (一)扶持和發展民族地區的經濟政策;(二)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商品生產和供應政策;(三)培養、使用和選撥民族職工的幹部政策;(四)堅持民族貿易的「三項照顧」政策。 各級商業、 供銷、醫藥、外貿、輕紡工業和財政、銀行、物資、物價等部門,要根據這些政策,努力為生產服務,為人民生活服務,把各項工作做好。

  (一)加強農副土特產品和中藥材的收購,促進多種經營發展。

  少數民族地區,地域遼闊,資源豐富,適宜發展多種經營。要根據因地制宜的原則,充分發揮本地區的優勢,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有計劃地發展商品基地,並注意保護好資源。商業、供銷、醫藥、外貿部門要加強收購工作,對群眾需要出售的農副土特產品和藥材,只要運得出,有銷路,都要儘量收購起來,積極推銷出去,以銷促購,以購促產。

  要根據國發 〔1980〕279號 《國務院轉發全國糧食會議匯報提綱的通知》精神,減免徵購任務,解決群眾口糧問題。要繼續對邊遠山區、牧區收購某些農副產品、中藥材實行運費補貼政策。當地有條件進行初加工的,儘可能在當地發展加工工業,節約運力、運費。 還可採取產區、銷區聯營等辦法, 進一步把民族地區經濟搞活,促進生產發展,增加群眾收入。

  收購、外調農副產品和中藥材,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正確處理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屬於群眾生活需要的品種,在確定收購指標時,群眾的自用部分要適當留足。外調時,必須注意先保大城市大工業現有生產能力的需要。對一地或少數地方生產全國都需要的中藥材,要照顧全國藥用的需要,市場緊缺的品種,完成調撥計劃後的剩餘部分,由地方自行處理。今後再增加工業生產能力,要儘可能考慮在少數民族產區發展。

  (二)大力發展民族用品生產,搞好商品供應。

  繼續貫徹國務院關於在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民族用品生產的方針, 就地生產,就地供應。近幾年民族地區發展起來的民族用品生產企業,來之不易,要堅決搞好,不要輕易停產、轉產。對於一些技術性較強,民族地區目前還沒有條件生產的民族用品,應當繼續發揮沿海老產區的作用。為解決民族絲綢有些品種長期供應不足的矛盾,如爛花喬其絨、金絲立絨和交織提花綢等,除傳統產區進一步挖掘潛力外,擬在新疆、四川等地的絲綢廠擴大生產能力。

  加強對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的計劃管理,把它分別納入國家和地方計劃之內。所需原材料,納入各級物資分配部門的計劃,按時、按質、按量保證供應。屬於中央有關部門管理的金、 銀、 人造絲、廠絲、棉紗、皮毛、玻璃、鋼材和銅、鋁、錫、鉛、鋅及其加工材等,根據需要和可能,繼續專項安排下達。對於一地生產供應多地的產品,如民族禮帽等少數品種,所需原材料,中央有關部門要給予特殊照顧,專撥指標安排。當前供應比較緊缺的木材、 皮張等, 除了按計劃供應當地以外,對少數民族特殊需要部分,適當增加指標,由有關部門聯合下達。計劃內和計劃外增撥的原材料,都要保證用於民族用品生產,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准剋扣和挪用。

  商品分配要適當照顧少數民族地區,使民族地區的市場供應狀況更好一些。對某些供應不足的商品,凡是內地市場與民族地區需要有矛盾的,要優先供應民族地區;凡是出口和民族地區需要有矛盾的,外貿要照顧民族地區的實際需要。各有關部門在安排計劃商品以及京、津、滬、浙、魯等主要產區在分配三類工業品時,要適當增加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分配比例。自行車、縫紉機、手錶等全國供應偏緊的商品,要在正常分配計劃之外給民族地區以照顧,單列指標,專項安排。專項照顧邊境縣的商品,仍照現行辦法繼續執行。少數民族生活必需的茶葉、絲綢等商品,以及民族藥等,商業、供銷、醫藥、外貿部門,要設法優先安排,保證供應。

  各級民貿企業,要結合民族地區的特點,根據上級確定的經營範圍,制定完善經營商品目錄和必備商品目錄,進一步把民族地區的市場供應搞好。

  (三)堅持實行「三項照顧」政策。

  這項政策,體現了黨對民族地區的關懷,對發展民族地區的生產和商品流通,穩定市場物價和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積極作用。財政實行「分灶吃飯」體制以後,仍應繼續執行。對已批准實行「三項照顧」縣(旗)的民貿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能隨意變更。對應補充的自有資金,必須由各省、自治區財政根據商品資金定額,逐年予以安排解決。主要工業品最高限價和主要農副產品最低保護價,取消了的要恢復。對「三項照顧」地區的醫藥部門,不要因為管理體制的變更而取消照顧。對要求增加實行照顧的地區,由各省、自治區按規定的條件,根據需要與可能掌握審批,報送有關部備案。

  (四)大力培養和使用民族幹部。

  希望各級黨政領導部門督促各級商業、供銷、醫藥、外貿和輕、紡工業等部門,認真執行黨的幹部政策,注意選撥、使用和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切實克服忽視這一工作的缺點,並加強職工教育,以適應工作需要。

  各民族的幹部都要加強學習,學習政治,學習政策,學習業務。漢族幹部要同當地少數民族幹部互相學習,互相幫助,同心同德,為發展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生產的發展和經濟繁榮做出應有貢獻。

  (五)加強領導。

  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是一項重要的經濟工作,也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建議少數民族聚居省、區各級政府,把這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匯報,協調各方面的關係,審議有關重大問題,組織貫徹執行。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也要建立和健全相應的專管機構, 配備一定力量, 加強管理和指導。

  為適應工作需要,希望各地加強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的經營管理機構,機構的設置,要根據民族特點,地區特點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

 三、需要研究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扶持資金問題, 少數民族地區多種經營和中藥材扶持資金短缺,發展緩慢;工業生產條件差,工藝技術落後,急需改造提高;民族貿易網點和倉庫嚴重不足,欠帳太多,矛盾越來越突出。根據現行體制,應以地方為主,統籌安排解決。我們建議:從國家特殊資助民族地區的各項補助款,如「民族地區機動金」、「定額補助款」、「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邊境 事業補助費」等項目中,劃出一定比例的金額,用於發展多種經營、中藥材以及民族用品生產和民貿網點,設施建設的需要,由各省、自治區統籌規劃, 從一九八二年開始列入計劃。同時,中央有關部門在可能的範圍內,也要在資金、物資方面給予照顧和支持。

  (二)關於民族用品生產、經營賠錢問題,由於原材料提價,有些品種生產和經營利潤過小,有的發生虧損。工商企業都要加強經營管理,努力降低生產成本和流通費用,提高經濟效果,減少經營虧損。同時採取以下措施:

  第一,減少中轉環節,區別不同商品,實行廠店或廠批直接掛勾的辦法,以減少流通費用;

  第二,工業生產或商業經營有利潤的品種可以通過工商企業互相讓利的辦法解決;

  第三,因虧損納稅有困難的, 可由省、 市、自治區財稅部門根據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給予減免工商稅照顧;

  第四、採取以上措施仍不能解決問題的, 考慮到這些產品多系集體企業生產, 生產分散,手工操作比重大,為了鼓勵生產和經營積極性,在保證物價基本穩定的前提下,按照物價管理權限,經過批准,可以分期分批適當調整產品的出廠價格和銷售價格。如果有些品種的價格目前不宜調整,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由各級財政給予補貼。

  (三)關於減征所得稅和低息貸款問題,對「三項照顧」地區,基層供銷社的所得稅實行定期減征;生產民族用品的手工業企業的所得稅,可按照國發〔1981〕75號《國務院關於抓緊今年工交生產,努力增產增收,保證完成國家計劃的通知》精神,再適當放寬給以照顧,以促進其發展。「三項照顧」縣(旗)的商業、醫藥、供銷社和少數民族聚居省、區生產民族用品的企業自有資金不足,經營困難,擬由人民銀行和農業銀行給予低息貸款照顧,商業,供銷、醫藥,外貿企業的各項資金,各地主管行政部門要按規定督促企業管好用好,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抽調挪用。

  (四)關於吉林、遼寧兩省要求恢復與朝鮮的地方邊境小額貿易問題。兩省認為,貿易金額不大,需要的東西有限,相互調劑餘缺,對雙方邊民都有好處,從照顧朝鮮族特殊需要考慮,擬同意其恢復。

  此處,西藏自治區建議,允許他們在完成出口調撥計劃以後,自營一部分出口業務,參加對外貿易,也可予以同意。

  (五)關於封山育林與靠山吃山的矛盾問題。少數民族地區反映,有些地區林業部門對封山育林無區別對待,把群眾靠挖采山貨、土產、藥材的生產生活出路堵死了,致使市場上鋤把,車槓、犁彎、糞桶等小雜木製品供應緊張,群眾收入減少,反映強烈。我們意見,在維護森林法、嚴格保護好森林資源的前提下,根據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對一些枝丫材,樹樁、中藥材等,應適當放寬限制,以照顧少數民族的經濟利益。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六)關於商業,供銷人員和網點問題。 少數民族地區地廣人稀, 居住分散交通不便,需要增加人員,增加網點。特別是少數民族職工少,對開展業務不利,需要認真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請勞動部門在招工指標上給一點照顧,並允許從農村招收一些少數民族職工,使少數民族職工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與當地少數民族所占總人口比例相適應;另一方面,組織少數民族發展集體所有制商業,或採取代購代銷形式,增加商業網點。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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