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内务部谢觉哉部长关于对有政治历史问题和地主、富农出身的复员军人安置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批转内务部谢觉哉部长 关于对有政治历史问题和地主、富农出身的复员军人 安置问题的报告 [56]国一内罗字第48号 1956年3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现在将内务部谢觉哉部长关于对有政治历史问题和地主、富农出身的复员建设军人安置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报告中所提出的安置和处理的意见是正确的,希望各地切实按照执行,并把执行的情况随时报告内务部。
附:
1955年以前复员回乡的复员军人当中,有一部分政治历史比较复杂和地主、富农出身的人员,到现在没有安置或者安置的不够妥善。据广东、辽宁、上海等十二个省、市1955年12月份不完全的统计,这类人员就有两千五百名。估计全国约有四千人。这些人中,多数是解放后从学校中动员参军的,有少数是从国民党军队中起义或被解放的。他们在部队中,经过教育和革命战争的锻炼,政治觉悟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有些人已经参加了共产党和青年团,还有些人立了功。但他们复员以后,介绍工作时,用人单位拒绝不用;复职、复学时,原单位学校不予批准,投考学校不予录取;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区乡干部不肯吸收。例如:江苏省武进县缺一百多名小学教员,有七名复员的小学教员要求复职,因他们参加过三青团,便拒绝复职;山东省商河县复员军人路永温,家庭成分是地主,复员回乡后,到县要求入社,县不批准,投井自杀身死。也有已经复职、复学、参加了工作,又被用人单位或者学校清洗出来的。例如:贵州省松桃县复员军人吴恩耘,1955年3月到四川大学复学后,该校认为他父亲是被镇压的反革命分子,本人是三青团区队长,复学后又发现该生曾随其父作过反共宣传。但未经证实即改变了原来的决定而不准吴复学,吴本人来到北京后住在内务部招待所,向高等教育部要求复学。高等教育部曾去函四川大学查询吴恩耘情况,但在接到该校报告后又未让学校进一步调查研究,仅根据该校的报告就表示同意该校的处理,而内务部也未经很好的研究坚持吴的复学要求,即替吴买火车票,让其返籍回家,这些做法都是不妥当的。1956年1月5日吴本人竟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上吊自杀(经救未死)。江苏省靖江县复员军人陶曼华,考上山东师范学院,院方认为他家庭是地主,其叔父被法办,便把他开除出校,类似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这些人由于长期得不到安置,到处奔跑,悲观失望,对党和政府极为不满。特别是各地为此而造成的自杀事件,影响更坏。
这部分复员军人的政治历史问题,据我们现有材料分析,大体上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本人政治历史上有问题。他们入伍以前,有的参加过反动党团、会道门,当过敌伪警察宪兵,甚至参加过特务组织,其中有的属于骨干分子或者有过一般罪行。但这些人的问题在入伍后已经在部队里基本上做了交代,复员以后,也能安分守己。
(二)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者社会关系有问题。有的直系亲属参加过特务组织做过敌伪官吏;有的直系亲属或直系社会关系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居住或者从事反革命活动。但本人一般已和他们断绝了关系,本人也未参与过反动活动。
(三)他们原来出身于地主、富农家庭,其父兄有的被法办、管制,但本人多是学生出身,按参军时的年龄还没有直接参加剥削。在部队期间,一般表现也较好。
这类人员所以安置不下或者安置不妥,主要是有些用人单位和某些干部只是片面地看到他们有政治历史问题或成份不好,而忽略了他们的问题已作了交代和在部队经过锻炼与考验的事实。
我们认为:对这一部分复员军人的安置问题,除了重申安置复员军人的政治意义以外,在对他们的政治历史和出身成分等问题上,必须划清历史问题和现行问题的界限,本人的问题和家庭及其社会关系的问题的界限,家庭成分和本人出身的界限。不加区别不作具体分析的作法是不对的,正确的处理办法应该是:
(一)他们的政治历史问题,如果在部队期间已基本上作了交代,现在没有发现什么新的反动活动,取得了军籍,复员时经过了正式复员手续,应当看作是一般的历史问题,本着不究既往的精神处理。
(二)他们的直系亲属或直接社会关系人,现在在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居住或从事反革命活动,而本人早已与他们断绝了关系的;他们的直系亲属虽被我处死、判刑或管制,而本人不怀怨恨,表现尚好的;他们的直系亲属虽参加过特务组织或作过敌伪官吏,但本人未参与这些反动活动的,均不应当看作是他们本人的问题。但在安置时,应当区别情况对待,一般的不要安置在要害或重要部门。
(三)仅仅是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复员军人,如果他们本人并未参与剥削同时又是革命军人,就已不是地主、富农成份,应当作一般复员军人看待。
对以上这些人,都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妥善予以安置;应当介绍工作的,介绍工作;应当复职、复学或者投考学校的,准予复职、复学和优先录取入校;家居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当允许他们参加合作社,参加农业生产。用人单位和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农业生产合作社,不得加以拒绝。对于他们在参军以前,参加过特务组织,进行过特务活动,或者是反动党团的骨干分子,可分配作一般工作不要放在重要部门。
对于其中个别历史上有重大罪恶,虽已作了交代,但复员返乡后仍不能为当地群众所谅解,地方工作人员应当向群众进行说服教育,并责令有罪者低头赔罪,提出痛改前非,万一此种办法仍不易就地安置者,应当遵照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1950年10月19日的指示,由省、专或县,调整安置地区予以妥当安置。
他们在分配工作或者复职、复学以后,如果发现他们有新的政治问题和现行活动时,用人单位或者学校,应当负责弄清他们的问题和问题的性质,依法处理,不能因系复员军人而迁就或者推出门了事。
以上意见,如果可行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并要求各地在4月底以前,根据这部分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把他们妥善安置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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