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內務部謝覺哉部長關於對有政治歷史問題和地主、富農出身的復員軍人安置問題的報告
國務院批轉內務部謝覺哉部長 關於對有政治歷史問題和地主、富農出身的復員軍人 安置問題的報告 [56]國一內羅字第48號 1956年3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現在將內務部謝覺哉部長關於對有政治歷史問題和地主、富農出身的復員建設軍人安置問題的報告,轉發給你們,報告中所提出的安置和處理的意見是正確的,希望各地切實按照執行,並把執行的情況隨時報告內務部。
附:
1955年以前復員回鄉的復員軍人當中,有一部分政治歷史比較複雜和地主、富農出身的人員,到現在沒有安置或者安置的不夠妥善。據廣東、遼寧、上海等十二個省、市1955年12月份不完全的統計,這類人員就有兩千五百名。估計全國約有四千人。這些人中,多數是解放後從學校中動員參軍的,有少數是從國民黨軍隊中起義或被解放的。他們在部隊中,經過教育和革命戰爭的鍛煉,政治覺悟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有些人已經參加了共產黨和青年團,還有些人立了功。但他們復員以後,介紹工作時,用人單位拒絕不用;復職、復學時,原單位學校不予批准,投考學校不予錄取;參加農業生產合作社,區鄉幹部不肯吸收。例如:江蘇省武進縣缺一百多名小學教員,有七名復員的小學教員要求復職,因他們參加過三青團,便拒絕復職;山東省商河縣復員軍人路永溫,家庭成分是地主,復員回鄉後,到縣要求入社,縣不批准,投井自殺身死。也有已經復職、復學、參加了工作,又被用人單位或者學校清洗出來的。例如:貴州省松桃縣復員軍人吳恩耘,1955年3月到四川大學復學後,該校認為他父親是被鎮壓的反革命分子,本人是三青團區隊長,復學後又發現該生曾隨其父作過反共宣傳。但未經證實即改變了原來的決定而不准吳復學,吳本人來到北京後住在內務部招待所,向高等教育部要求復學。高等教育部曾去函四川大學查詢吳恩耘情況,但在接到該校報告後又未讓學校進一步調查研究,僅根據該校的報告就表示同意該校的處理,而內務部也未經很好的研究堅持吳的復學要求,即替吳買火車票,讓其返籍回家,這些做法都是不妥當的。1956年1月5日吳本人竟在北京勞動人民文化宮上吊自殺(經救未死)。江蘇省靖江縣復員軍人陶曼華,考上山東師範學院,院方認為他家庭是地主,其叔父被法辦,便把他開除出校,類似這樣的例子是很多的。這些人由於長期得不到安置,到處奔跑,悲觀失望,對黨和政府極為不滿。特別是各地為此而造成的自殺事件,影響更壞。
這部分復員軍人的政治歷史問題,據我們現有材料分析,大體上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本人政治歷史上有問題。他們入伍以前,有的參加過反動黨團、會道門,當過敵偽警察憲兵,甚至參加過特務組織,其中有的屬於骨幹分子或者有過一般罪行。但這些人的問題在入伍後已經在部隊裡基本上做了交代,復員以後,也能安分守己。
(二)他們的直系親屬或者社會關係有問題。有的直系親屬參加過特務組織做過敵偽官吏;有的直系親屬或直系社會關係人在台灣、香港、澳門居住或者從事反革命活動。但本人一般已和他們斷絕了關係,本人也未參與過反動活動。
(三)他們原來出身於地主、富農家庭,其父兄有的被法辦、管制,但本人多是學生出身,按參軍時的年齡還沒有直接參加剝削。在部隊期間,一般表現也較好。
這類人員所以安置不下或者安置不妥,主要是有些用人單位和某些幹部只是片面地看到他們有政治歷史問題或成份不好,而忽略了他們的問題已作了交代和在部隊經過鍛煉與考驗的事實。
我們認為:對這一部分復員軍人的安置問題,除了重申安置復員軍人的政治意義以外,在對他們的政治歷史和出身成分等問題上,必須劃清歷史問題和現行問題的界限,本人的問題和家庭及其社會關係的問題的界限,家庭成分和本人出身的界限。不加區別不作具體分析的作法是不對的,正確的處理辦法應該是:
(一)他們的政治歷史問題,如果在部隊期間已基本上作了交代,現在沒有發現什麼新的反動活動,取得了軍籍,復員時經過了正式復員手續,應當看作是一般的歷史問題,本着不究既往的精神處理。
(二)他們的直系親屬或直接社會關係人,現在在台灣、香港、澳門等地居住或從事反革命活動,而本人早已與他們斷絕了關係的;他們的直系親屬雖被我處死、判刑或管制,而本人不懷怨恨,表現尚好的;他們的直系親屬雖參加過特務組織或作過敵偽官吏,但本人未參與這些反動活動的,均不應當看作是他們本人的問題。但在安置時,應當區別情況對待,一般的不要安置在要害或重要部門。
(三)僅僅是地主、富農家庭出身的復員軍人,如果他們本人並未參與剝削同時又是革命軍人,就已不是地主、富農成份,應當作一般復員軍人看待。
對以上這些人,都應當根據國務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以及其他有關的規定,妥善予以安置;應當介紹工作的,介紹工作;應當復職、復學或者投考學校的,准予復職、復學和優先錄取入校;家居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的,應當允許他們參加合作社,參加農業生產。用人單位和原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農業生產合作社,不得加以拒絕。對於他們在參軍以前,參加過特務組織,進行過特務活動,或者是反動黨團的骨幹分子,可分配作一般工作不要放在重要部門。
對於其中個別歷史上有重大罪惡,雖已作了交代,但復員返鄉後仍不能為當地群眾所諒解,地方工作人員應當向群眾進行說服教育,並責令有罪者低頭賠罪,提出痛改前非,萬一此種辦法仍不易就地安置者,應當遵照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1950年10月19日的指示,由省、專或縣,調整安置地區予以妥當安置。
他們在分配工作或者復職、復學以後,如果發現他們有新的政治問題和現行活動時,用人單位或者學校,應當負責弄清他們的問題和問題的性質,依法處理,不能因系復員軍人而遷就或者推出門了事。
以上意見,如果可行請批轉各地參照執行,並要求各地在4月底以前,根據這部分人的不同情況,分別把他們妥善安置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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