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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局等单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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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局等单位
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公安部、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文化部、轻工业部,中国人民银行
1980年6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件

  现将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公安部、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文化部、轻工业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报告》 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在社会上出现的这股滥编滥印书刊之风,值得引起各方面的注意。特别是那些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甚至有害的书刊画片到处泛滥,对于安定团结,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危害极大,这种现象再也不能任其蔓延。望各级政府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果断措施,迅速予以制止。

国家出版局等单位关于制止
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报告

  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版工作出现一派生动活泼、欣欣向荣的可喜局面。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流毒和影响,加之有关部门缺乏严格的管理,当前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主要表现在:

  (1)非出版单位滥编滥印书刊成风。很多学校、机关、团体和企业单位擅自编印翻印图书,高价兜售,行销遍及全国。这类图书有不少粗制滥造,质量低劣,

  内容错误百出,有的甚至不顾国家出版权益,无视社会影响,将一些古代小说中被出版社删节了的污秽不堪的章节又收入书中,加以翻印。有不少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创办各类刊物,某些刊物散布和宣扬不利于安定团结和四化建设的观点和言论,有的甚至公然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的领导。

  (2)非法出版物充斥市场。在大中城市和县城村镇的集市上,不少商贩到处兜售黄色低级的歌片、唱片、录音带和奇形怪状的电影明星和戏剧演员照片,有的贩卖财神、门神、灶马等木版旧年画,以及封建迷信、荒诞不经的“指纹判定性格”、“生男育女表”和宣称算命不求人的“百终经”等,骗取钱财,腐蚀群众。

  (3)图书黑市交易泛滥。一些从事投机倒把的人,高价贩卖低级庸俗的年画、年历画;有的从书店抢购热门图书,哄抬物价,牟取高利,进行黑市交易。有的在交换倒卖图书时,竟把林彪语录和评法批儒一类图书搭配进区去,有的还乘机出售反动、淫秽、荒诞的书画等。

  上述种种滥编滥印和非法出售各类出版物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如不迅速制止,不仅破坏社会主义的出版事业,扰乱市场的管理,而且腐蚀青少年和广大读者的灵魂,严重地冲击社会主义思想阵地,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团结、同心同德搞四化的政治局面,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共同加强对图书市场的管理,坚决制止滥编滥印和擅自出售非法出版物的现象。为此,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非出版单位,一律不准自行编印图书出售。凡属业务和教学、科研需要,必须编印的教学参考书、讲义、教材以及业务、科技资料等,应只限本系统内部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通过各种渠道在社会上出售。印制年历、挂历须经省一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二、各单位(包括出版社)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著作权和出版者的版权,未经同意不得翻印出版社的图书。非出版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翻印、出售外国和港澳台的书刊。

  三、对各类刊物,审批要从严掌握。今后各类定期或不定期的刊物,中央一级的要经中央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地方的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中央和地方刊物,均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登记(中央一级刊物经登记后,须报国家出版局备案),并将登记号码印在刊物上。未经主管领导部门批准,未办妥登记手续,一律不得编印出版和发售。过去未办手续的一概要补办。各主管领导部门要对期刊编辑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把关,重要稿件必须及时请示。未经批准创办的刊物,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供纸张与印刷条件,违者要受到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四、凡出售、出租和翻印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的,按国家法律和有关治安管理规定处理。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或暗地在社会上散发出售反对国家政策法令,有碍安定团结和四化建设,腐蚀人们思想的书刊、图片、小册子等,应予查禁没收,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出版者和承印者追究责任。电影演员照片和歌曲照片的印制、出售,应按文化部、商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印制、出售外国和港澳台电影明星、演员照片或画片,国内演员照片和歌曲照片,未经批准也不得印制和出售。图书自由市场和黑市交易应予一律取缔,违犯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没收。集体和个人出让旧书可送古旧书店门市部收购,不得私自在街头出售和交换。无营业证照的,不得在街头集市摆摊出售和出租图书。

  五、出版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印刷行业的归口管理,今后新办印刷厂,必须经过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证照,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方可营业。凡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和登记的印刷厂,一律停办。非出版单位交印的书刊,未经省一级出版行政机关批准,任何印刷厂都不准制版、印刷。出版社、印刷厂不准将纸型或图版转让和供给非出版单位印刷。印刷厂对出版社委托印制的书刊、课本和图片,不得擅自加印在内部或市场上销售,也不得自编自印自销年画、年历、挂历等印刷品。

  六、纸张和印刷机械等部管产品,必须切实加强管理。印刷机械制造、纸张生产和物资等部门的产品,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中,均应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供应,不得为未经核准登记的印刷厂提供纸张和印刷物资。

  七、对非出版单位,银行财政部门不予开户立帐。如发现非出版单位向读者预收征订书款。应予制止。凡属违反财政制度的行为,应予制裁。

  八、新华书店、邮局等发行部门都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和未经批准出版的图书、期刊的征订或零售。

  九、新闻、广播等宣传单位不得登载、播送非正式出版物的出版消息和广告。

  为了认真抓好出版物的管理,迅速刹住滥编滥印之风,各地宣传出版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妥善解决。同时要加强对非出版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了解和认真执行国家的法令和规定。对那些无视国家政策法令规定,不听劝阻,继续滥编滥印和非法出售书刊的,其非法收入一律收缴财政,对有关人员按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图书出版发行部门要积极搞好出版发行工作,增加出版物的品种和印数,提高出书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扩充发行网点,争取出版和供应更多更好的图书,以满足广大读者日益增长的需要。

  以上报告如认为可行,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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