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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出版局等單位關於制止濫編濫印書刊和加強出版管理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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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出版局等單位
關於制止濫編濫印書刊和加強出版管理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公安部、財政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教育部、文化部、輕工業部,中國人民銀行
1980年6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現將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公安部、財政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教育部、文化部、輕工業部、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制止濫編濫印書刊和加強出版管理工作的報告》 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當前在社會上出現的這股濫編濫印書刊之風,值得引起各方面的注意。特別是那些粗製濫造,質量低劣甚至有害的書刊畫片到處泛濫,對於安定團結,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危害極大,這種現象再也不能任其蔓延。望各級政府督促有關主管部門認真進行一次檢查,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果斷措施,迅速予以制止。

國家出版局等單位關於制止
濫編濫印書刊和加強出版管理工作的報告

  粉碎「四人幫」以後,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出版工作出現一派生動活潑、欣欣向榮的可喜局面。但是,由於林彪、「四人幫」極左路線的流毒和影響,加之有關部門缺乏嚴格的管理,當前社會上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傾向。主要表現在:

  (1)非出版單位濫編濫印書刊成風。很多學校、機關、團體和企業單位擅自編印翻印圖書,高價兜售,行銷遍及全國。這類圖書有不少粗製濫造,質量低劣,

  內容錯誤百出,有的甚至不顧國家出版權益,無視社會影響,將一些古代小說中被出版社刪節了的污穢不堪的章節又收入書中,加以翻印。有不少單位和個人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創辦各類刊物,某些刊物散布和宣揚不利於安定團結和四化建設的觀點和言論,有的甚至公然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和共產黨的領導。

  (2)非法出版物充斥市場。在大中城市和縣城村鎮的集市上,不少商販到處兜售黃色低級的歌片、唱片、錄音帶和奇形怪狀的電影明星和戲劇演員照片,有的販賣財神、門神、灶馬等木版舊年畫,以及封建迷信、荒誕不經的「指紋判定性格」、「生男育女表」和宣稱算命不求人的「百終經」等,騙取錢財,腐蝕群眾。

  (3)圖書黑市交易泛濫。一些從事投機倒把的人,高價販賣低級庸俗的年畫、年曆畫;有的從書店搶購熱門圖書,哄抬物價,牟取高利,進行黑市交易。有的在交換倒賣圖書時,竟把林彪語錄和評法批儒一類圖書搭配進區去,有的還乘機出售反動、淫穢、荒誕的書畫等。

  上述種種濫編濫印和非法出售各類出版物的現象,已經引起了廣大群眾的強烈不滿,如不迅速制止,不僅破壞社會主義的出版事業,擾亂市場的管理,而且腐蝕青少年和廣大讀者的靈魂,嚴重地衝擊社會主義思想陣地,破壞安定團結,妨礙四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安定團結、同心同德搞四化的政治局面,各有關部門應通力合作,共同加強對圖書市場的管理,堅決制止濫編濫印和擅自出售非法出版物的現象。為此,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的精神,作如下規定。

  一、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非出版單位,一律不准自行編印圖書出售。凡屬業務和教學、科研需要,必須編印的教學參考書、講義、教材以及業務、科技資料等,應只限本系統內部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通過各種渠道在社會上出售。印製年曆、掛曆須經省一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核准。

  二、各單位(包括出版社)和個人都應自覺維護著作權和出版者的版權,未經同意不得翻印出版社的圖書。非出版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翻印、出售外國和港澳台的書刊。

  三、對各類刊物,審批要從嚴掌握。今後各類定期或不定期的刊物,中央一級的要經中央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批准,地方的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中央和地方刊物,均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管理部門登記(中央一級刊物經登記後,須報國家出版局備案),並將登記號碼印在刊物上。未經主管領導部門批准,未辦妥登記手續,一律不得編印出版和發售。過去未辦手續的一概要補辦。各主管領導部門要對期刊編輯工作加強領導,嚴格把關,重要稿件必須及時請示。未經批准創辦的刊物,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提供紙張與印刷條件,違者要受到批評直至紀律處分。

  四、凡出售、出租和翻印業經取締的反動、淫穢、荒誕的書刊、畫冊、圖片的,按國家法律和有關治安管理規定處理。通過各種渠道公開或暗地在社會上散發出售反對國家政策法令,有礙安定團結和四化建設,腐蝕人們思想的書刊、圖片、小冊子等,應予查禁沒收,對有關人員要進行嚴肅處理,並對出版者和承印者追究責任。電影演員照片和歌曲照片的印製、出售,應按文化部、商業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印製、出售外國和港澳台電影明星、演員照片或畫片,國內演員照片和歌曲照片,未經批准也不得印製和出售。圖書自由市場和黑市交易應予一律取締,違犯者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沒收。集體和個人出讓舊書可送古舊書店門市部收購,不得私自在街頭出售和交換。無營業證照的,不得在街頭集市擺攤出售和出租圖書。

  五、出版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印刷行業的歸口管理,今後新辦印刷廠,必須經過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頒發營業證照,並報公安部門備案後方可營業。凡有關主管部門不予批准和登記的印刷廠,一律停辦。非出版單位交印的書刊,未經省一級出版行政機關批准,任何印刷廠都不准製版、印刷。出版社、印刷廠不准將紙型或圖版轉讓和供給非出版單位印刷。印刷廠對出版社委託印製的書刊、課本和圖片,不得擅自加印在內部或市場上銷售,也不得自編自印自銷年畫、年曆、掛曆等印刷品。

  六、紙張和印刷機械等部管產品,必須切實加強管理。印刷機械製造、紙張生產和物資等部門的產品,在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中,均應按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供應,不得為未經核准登記的印刷廠提供紙張和印刷物資。

  七、對非出版單位,銀行財政部門不予開戶立帳。如發現非出版單位向讀者預收征訂書款。應予制止。凡屬違反財政制度的行為,應予制裁。

  八、新華書店、郵局等發行部門都不得接受非出版單位編印的和未經批准出版的圖書、期刊的征訂或零售。

  九、新聞、廣播等宣傳單位不得登載、播送非正式出版物的出版消息和廣告。

  為了認真抓好出版物的管理,迅速剎住濫編濫印之風,各地宣傳出版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在弄清情況的基礎上,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以妥善解決。同時要加強對非出版單位的宣傳教育工作,使他們了解和認真執行國家的法令和規定。對那些無視國家政策法令規定,不聽勸阻,繼續濫編濫印和非法出售書刊的,其非法收入一律收繳財政,對有關人員按情節輕重進行嚴肅處理。圖書出版發行部門要積極搞好出版發行工作,增加出版物的品種和印數,提高出書質量,改善服務態度,擴充發行網點,爭取出版和供應更多更好的圖書,以滿足廣大讀者日益增長的需要。

  以上報告如認為可行,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貫徹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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