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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科教组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三年招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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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科教组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三年招生工作的意见
国发〔1973〕39号
1973年4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73年4月3日得到国务院批准,以国发〔1973〕39号文件转发全国执行

遵照毛主席“要从有实践经验的工人农民中间选拔学生”的指示,改革旧的招生制度,是教育革命的重要内容,对于造成工人阶级知识分子宏大队伍,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和建设社会主义,具有深远的意义。因此,必须以路线为纲,把批修整风这个头等大事继续抓紧抓好,深入批判刘少奇一类政治骗子修正主义路线的实质,提高广大革命干部、群众和青年的路线斗争觉悟,准确地划清正确路线和错误路线的界限,切实搞好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精神,总结近两年招生工作的经验,经一九七二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座谈会讨论研究,对一九七三年的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党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教育革命路线和方针、政策。

要建立健全省、地、县三级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负责同志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下设办事机构,有专人负责。各级领导要注意抓好典型,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

招生期间,各地要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宣传招生工作的意义、方针、政策。有选送任务的单位,要把招生的条件、办法和名额向群众公布。

二、全面掌握入学条件


全面掌握入学条件,保证学生质量。

坚持选拔具有二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优秀工兵入学。

严格掌握政治条件。入学学生应历史清楚、热爱共产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有一定的阶级斗争、路线斗争觉悟,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革命纪律,能联系群众,决心为革命而学习。

目前,应保证学生具有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的实际文化程度。年龄在二十岁左右,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岁,未婚。

入学学生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学习。

要坚持办好进修班。进修班主要招收有比较丰富实践经验(指有八年以上实践经验或有发明创造)的工人、贫下中农和革命干部,年龄、文化程度适当放宽,婚否不限。普通班也要招收少量有比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工人、贫下中农、革命干部、入学。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岁,文化程度可稍加放宽,婚否不限。要注意专业对口,学以致用。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阶级路线,要注意成分,但不唯成分论,重在政治表现。在保证“工农及其子女有享受教育的优先权”前提下,注意适当招收确实表现好的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子女和“可以教育好的子女”。

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与回乡知识青年要一样看待。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比较集中的地方,可适当多分配名额。

根据各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对入学学生的文化程度、年龄、婚否等条件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注意招收归国华侨中的青年入学。

按照专业性质注意招收一定比例的女学生。

艺术、体育、民族院校招生,按国务院文化组、国家体委和民委的规定执行。

三、统一招生时间


全国招生时间,可于六月中旬开始,九月初开学。

四、坚持“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招生办法

选送学生一定要坚持自愿报名。在有推荐任务的公社、厂矿等单位,凡符合条件的青年,均可报名,并可根据国家需要和自己的所长,选报一、二个学科或专业。招生名额只下到县(市)或县以上企事业单位,县以下单位只给推荐任务。推荐名额应比招生名额大二至三倍。“要提倡顾全大局”,支持与鼓励符合条件的青年为革命上大学。

报名者都要经本单位(生产队、班组、科室)的群众评议推荐。要按德、智、体几方面条件的规定,提出推荐意见,作好评议记录,再经大队或车间召开代表会讨论,报公社或厂矿党委审查。公社或厂矿研究送县(市)的推荐名单时,应有大队或车间的代表参加,并将研究结果向群众公布。县(市)党委确定报地(市)党委的预选名单时,要有公社、厂矿和招生组的代表参加研究。预选名额要略多于招生名额,留有选拔余地。

地(市)所属单位选送的学生,由地(市)党委审批。中央各部、委和省属企事业单位选送的学生,由党的关系所在地(市)委或主管部门的党委审批。审批时,要有下一级的选送单位和招生组的代表参加。对面向全国招生的学校或专业,应予优先考虑。

学校应派政治觉悟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招生工作人员(到外省招生的院校,任务大的和有特殊要求的可少派,任务小的可不派),由省、市、自治区统一组成招生组,在当地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地(市)党委批准,并经学校复审后,由学校签发入学通知书。学生入学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手续的,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同意后,退回原选送单位。

五、认真做好政审、文化考查和体检工作

推荐对象的政治审查,由公社或厂矿的党委负责,对家庭出身、直系亲属和有影响的主要社会关系都要调查清楚,并需有证明材料。县级有关部门应逐步建立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档案材料。

各地应遵照毛主席关于“又红又专”的指示,在群众推荐、政审合格的基础上,重视文化程度,进行文化考查,了解推荐对象掌握基础知识的状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保证入学学生具有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的实际文化程度。同时也要防止“分数挂帅”。考查的内容与方法,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各专业的不同要求进行试验。

认真做好体检工作。按照统一的体检标准,组织推荐对象到县(市)医院或相当于县级医院进行体检。  

六、招生经费和学生待遇

招生经费列入财政计划,由省、市、自治区拨款。

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入学时满五年工龄的国家职工和入一年左右进修班的国家职工,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学校不再发伙食费和津贴费。其他学生(解放军学员除外)发伙食费和津贴费(北京地区每人每月平均标准为十九元五角)。其中,伙食费(北京地区每人每月十五元五角)普遍发给;津贴费用于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补助,分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评定,对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可以不发给津贴费。学生家庭生活有困难的,仍有原单位给以适当补助。

七、认真做好招生计划工作

制订招生计划,要根据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学校培养能力及国家的劳动计划,在中央统一计划下,发挥地方和学校的积极性,并注意留有余地。根据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面向全国与地区的院校(专业),应重点支援军工、三线建设和对口的国家重点单位,适当照顾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地区和院校所在的地区;面向本省的院校,理工科重点支援新建厂矿和工业基础薄弱的地区,医学、师范院校重点支援农村,适当照顾其他地区和单位。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回原地区原单位工作,特殊需要的由国家统一分配。

面向本省院校(专业)的招生计划(草案),由省计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拟订;面向全国和地区院校(专业)的招生计划(草案),由有关部、委提出建议数,征得省、市、自治区的同意,纳入地方招生计划(草案),统一上报,由国家计委和国务院科教组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

招生计划由国家计委统一按“块块”下达(军工院校的招生计划单独下达)。中央各部、委在所属的企业招生指标,由各部、委分配,但下达时,应列入全国招生计划,统一下达到省、市、自治区(跨省企业的招生指标下达到直属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

学生来源方案随同计划一起下达。中央有关部门的学生来源方案,应与有关省、市、自治区协商确定。

八、坚决杜绝“走后门”不正之风

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毛主席批示“同意”的中方〔1972〕19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杜绝高校招生工作中“走后门”现象的通知》,坚决杜绝“走后门”不正之风。切实做到:

(一)深入进行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使干部认识到“走后门”不正之风的社会阶级根源和严重危害,提高贯彻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的自觉性。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人员都要以身作则,不搞特殊化,带头执行中央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

(二)严格履行“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招生办法,不经群众评议的不推荐,不符合条件和手续的不上报,不批准。

(三)群众揭发“走后门”的问题,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属实,要坚决予以制止,已入学的要退回原单位。对“走后门”的人要严肃处理;对揭发和抵制“走后门”的群众,要支持和保护;对打击报复的要给纪律处分。

九、部队选送学生问题

部队选送学生到地方院校,招生办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2〕1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生产建设兵团按地方招生办法选送学生。


一九七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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