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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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体竞字(2018)16号
2018年4月23日
发布机关:体育总局
体育总局网站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体竞字(201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举摔柔中心,游泳中心,中国柔道协会:

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的规定,为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体育总局根据项目实际决定调整摔跤、柔道、游泳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摔跤、柔道、游泳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以比赛起始时间为准),请遵照执行。

此前颁布的摔跤、柔道、游泳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3]177号)、《[[关于调整摔跤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可授予等级称号小项的通知]]》(体竞字[2014]70号)同时废止。

体育总局

2018年4月23日


柔道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大师杯赛、大满贯赛个人前8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青年锦标赛个人前6名;

(二)世界大奖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个人前4名;

(三)全国运动会个人前4名;

(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个人前4名,团体赛第一名;

(五)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大学生锦标赛个人第一名;

(六)全国青年锦标赛U20组、U18组个人第一名,团体赛第一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个人第五至八名;

(二)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U20组、U18组)、全国大学生锦标赛个人第二至四名;

(三)全国道馆俱乐部锦标赛公开组个人前4名;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第一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U20组、U18组)、全国大学生锦标赛个人第五至八名;

(二)全国少年锦标赛U16组个人第一名;

(三)全国道馆俱乐部锦标赛公开组个人第五至八名,U15组个人第一名;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第二至四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少年锦标赛U16组个人第二至四名,U14组个人第一名;

(二)全国道馆俱乐部锦标赛U15组个人第二至四名;

(三)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第五至八名;

(四)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个人前4名。

注:1.参赛年龄及组别设置:

(1)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运动员参赛年龄为18周岁以上;

(2)全国大学生锦标赛参赛年龄为17周岁以上;

(3)全国青年锦标赛设U20组及U18组。U20组运动员参赛年龄为19-20周岁,U18组运动员参赛年龄为17-18周岁;

(4)全国少年锦标赛设U16组及U14组。U16组运动员参赛年龄为15-16周岁,U14组运动员参赛年龄为13-14周岁;

(5)全国道馆俱乐部锦标赛设U15组及公开组。U15组运动员参赛年龄为13-15周岁,公开组运动员参赛年龄为16周岁以上。

   2.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1)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大学生锦标赛、全国青年锦标赛(U20组、U18组)、全国道馆俱乐部锦标赛公开组:

男子:-60公斤级、-66公斤级、-73公斤级、-81公斤级、-90公斤级、-100公斤级、+100公斤级

女子:-48公斤级、-52公斤级、-57公斤级、-63公斤级、-70公斤级、-78公斤级、+78公斤级

混合:团体赛

(2)全国少年锦标赛U16组、全国道馆俱乐部锦标赛U15组:

男子:-55公斤级、-60公斤级、-66公斤级、-73公斤级、-81公斤级、-90公斤级、+90公斤级

女子:-45公斤级、-48公斤级、-52公斤级、-57公斤级、-63公斤级、-70公斤级、+70公斤级

混合:团体赛

(3)全国少年锦标赛U14组:

男子:-50公斤级、-55公斤级、-60公斤级、-66公斤级、-73公斤级、-81公斤级、+81公斤级

女子:-40公斤级、-45公斤级、-48公斤级、-52公斤级、-57公斤级、-63公斤级、+63公斤级

混合:团体赛

(4)省级比赛所设级别与上述级别不同的,由省(区、市)体育局将比赛设项情况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后,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级别须至少有8人、团体项目须至少有6队上场比赛,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级别须至少有6人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4.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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