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關於調整部分項目《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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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關於調整部分項目《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的通知
體競字(2018)16號
2018年4月23日
發布機關:體育總局
體育總局網站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調整部分項目《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的通知

體競字(2018)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軍事體育訓練中心,有關行業體協,有關體育院校,舉摔柔中心,游泳中心,中國柔道協會:

依據《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8號)的規定,為保證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體育總局根據項目實際決定調整摔跤、柔道、游泳項目《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

現將調整後的摔跤、柔道、游泳項目《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印發給你們,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以比賽起始時間為準),請遵照執行。

此前頒布的摔跤、柔道、游泳項目《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體競字[2013]177號)、《[[關於調整摔跤項目<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可授予等級稱號小項的通知]]》(體競字[2014]70號)同時廢止。

體育總局

2018年4月23日


柔道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

一、國際級運動健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國際級運動健將稱號:

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大師杯賽、大滿貫賽個人前8名。

二、運動健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運動健將稱號:

(一)世界青年錦標賽個人前6名;

(二)世界大獎賽、亞運會、亞洲錦標賽個人前4名;

(三)全國運動會個人前4名;

(四)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個人前4名,團體賽第一名;

(五)全國青年運動會、全國大學生錦標賽個人第一名;

(六)全國青年錦標賽U20組、U18組個人第一名,團體賽第一名。

三、一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稱號:

(一)全國運動會、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個人第五至八名;

(二)全國青年運動會、全國青年錦標賽(U20組、U18組)、全國大學生錦標賽個人第二至四名;

(三)全國道館俱樂部錦標賽公開組個人前4名;

(四)省(區、市)體育局主辦的綜合性運動會、錦標賽或冠軍賽個人第一名。

四、二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全國青年運動會、全國青年錦標賽(U20組、U18組)、全國大學生錦標賽個人第五至八名;

(二)全國少年錦標賽U16組個人第一名;

(三)全國道館俱樂部錦標賽公開組個人第五至八名,U15組個人第一名;

(四)省(區、市)體育局主辦的綜合性運動會、錦標賽或冠軍賽個人第二至四名。

五、三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三級運動員稱號:

(一)全國少年錦標賽U16組個人第二至四名,U14組個人第一名;

(二)全國道館俱樂部錦標賽U15組個人第二至四名;

(三)省(區、市)體育局主辦的綜合性運動會、錦標賽或冠軍賽個人第五至八名;

(四)市(地、州、盟)體育行政部門主辦的綜合性運動會或錦標賽個人前4名。

註:1.參賽年齡及組別設置:

(1)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運動員參賽年齡為18周歲以上;

(2)全國大學生錦標賽參賽年齡為17周歲以上;

(3)全國青年錦標賽設U20組及U18組。U20組運動員參賽年齡為19-20周歲,U18組運動員參賽年齡為17-18周歲;

(4)全國少年錦標賽設U16組及U14組。U16組運動員參賽年齡為15-16周歲,U14組運動員參賽年齡為13-14周歲;

(5)全國道館俱樂部錦標賽設U15組及公開組。U15組運動員參賽年齡為13-15周歲,公開組運動員參賽年齡為16周歲以上。

   2.可授予等級稱號的小項(以下小項外的其他小項不得授予等級稱號):

(1)全國運動會、全國青年運動會、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全國大學生錦標賽、全國青年錦標賽(U20組、U18組)、全國道館俱樂部錦標賽公開組:

男子:-60公斤級、-66公斤級、-73公斤級、-81公斤級、-90公斤級、-100公斤級、+100公斤級

女子:-48公斤級、-52公斤級、-57公斤級、-63公斤級、-70公斤級、-78公斤級、+78公斤級

混合:團體賽

(2)全國少年錦標賽U16組、全國道館俱樂部錦標賽U15組:

男子:-55公斤級、-60公斤級、-66公斤級、-73公斤級、-81公斤級、-90公斤級、+90公斤級

女子:-45公斤級、-48公斤級、-52公斤級、-57公斤級、-63公斤級、-70公斤級、+70公斤級

混合:團體賽

(3)全國少年錦標賽U14組:

男子:-50公斤級、-55公斤級、-60公斤級、-66公斤級、-73公斤級、-81公斤級、+81公斤級

女子:-40公斤級、-45公斤級、-48公斤級、-52公斤級、-57公斤級、-63公斤級、+63公斤級

混合:團體賽

(4)省級比賽所設級別與上述級別不同的,由省(區、市)體育局將比賽設項情況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後,可授予等級稱號。

   3.上述國際和全國比賽各級別須至少有8人、團體項目須至少有6隊上場比賽,省級和地市級比賽各級別須至少有6人上場比賽,方可授予等級稱號。

   4.上述比賽未明確組別的,則僅最高水平組別可授予等級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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