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2〕1116号 2022年7月16日 发布机关: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能源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2〕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住建委、城管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要求,决定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三)各省(区、市)制定出台的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明确取消时间,不得无限期收取。
(二)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电价格等。
(五)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它费用。
三、组织实施
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能源部门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层层压实责任,紧盯水电气暖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取得实效。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排(2022年7月底前)。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具体情况和问题,摸排查清投诉举报线索,系统梳理,逐项分析,并填写附表1、2。
(二)集中整改(2022年8月底前)。根据调查摸排情况,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
(三)工作总结(2022年9月底前)。各省(区、市)于9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及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形成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分析各地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形成水电气暖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报告上报。
请各地全面统计国办函﹝2020﹞129号文实施以来(2021年3月1日至今)清理规范水电气暖收费项目和金额情况,并填写附表3。
附件:1.XX省(区、市)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
2.XX省(区、市)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3.XX省(区、市)清理规范水电气暖收费项目及金额统计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
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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